妻子是否必須與丈夫一起償還債務?近日,海安法院成功調結一起金融借款糾紛,夫債妻還并非“天經地義”。

2016年,丈夫焦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以購買家電為由向銀行借款3萬元,借款到期后,焦某未能歸還借款本息,銀行催收無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焦某及其妻子奚某共同償還上述借款本息。

妻子奚某收到法院傳票后,隨即向法院寄送了申述書,明確表示對案涉3萬元債務毫不知情并對借款的真實用途提出了異議,拒絕為丈夫焦某的債務買單。

該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妻子奚某是否應當承擔還款責任。

海安法院經審理認為,焦某的3萬元貸款應視為其個人債務,妻子奚某無償還該筆貸款的義務。理由如下:首先,案涉借款申請書、借款合同上借款申請人配偶簽名加指模一欄中奚某未簽名捺印,另無證據證明奚某知悉該筆借款的事實;其次,銀行并無證據證明案涉借款確系用于焦某夫妻家庭生活需要;最后,焦某庭審中自認,其在向銀行申請借款時,雖在申請表借款用途一欄中填寫為“購家電”,卻系為配合銀行工作人員完成業績,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經法官耐心釋法說理,銀行撤回了對妻子奚某的起訴,焦某承諾積極履行還款義務,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案件得以圓滿解決。

本案的發生提醒人們,婚姻不是想當然的“有福同享有難同當”,夫債妻還并非“天經地義”,只有在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下,才存在共同償還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頒布后,對何為夫妻共同債務作出了詳細規定,該法第1064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該條款已經公正合理地界定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更有效地保障了婚姻的安全。本案不存在上述條款中列明的“共債共簽、共需共債、共用共債”的情形,故本案無論是從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出發還是從借款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出發,都應認定妻子奚某對此不承擔還款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