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拒不申報財產 靖江法院開出萬元“罰單”
作者:靖江市人民法院 欒藝偉 發布時間:2018-08-13 瀏覽次數:428
報告財產制度是執行工作中的一項重要制度,但在執行工作實踐中,絕大多數被執行人并不重視財產申報,或者故意為執行設置障礙,虛假申報財產,以逃避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殊不知,這些行為妨礙了法院的執行工作,將面臨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呂某因借款合同糾紛,被靖江某小額貸款公司(以下簡稱“貸款公司”)起訴至法院。經法院主持調解,呂某等6名被告與貸款公司達成調解協議,約定由呂某償還貸款公司借款本金2500萬元及利息,被告王某甲、王某乙、江陰某影城公司(以下簡稱“影城公司”)、江陰某房地產公司(以下簡稱“江陰房產公司”)、宿遷某房地產公司(以下簡稱“宿遷房產公司”)對呂某的還款義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達成調解協議后,呂某等6名被告卻一直未能按約履行還款義務,貸款公司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靖江法院立案后,第一時間向呂某等6名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傳票及報告財產令、被執行人財產申報表等相關法律文書,要求該6名被執行人限期如實報告當前及收到執行通知書之日起前一年的財產情況,并釋明了拒不申報財產的法律后果。
然而,報告財產令發出后,僅有一名被執行人王某甲主動到法院進行了申報,其余5名被執行人均對此視若罔聞。
“呂某是多家房地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且根據民事調解書上的內容發現,江陰某廣場的房屋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人為王某甲、王某乙,因此這幾名被執行人名下不應該沒有財產。”該案執行人員介紹道。
隨即,執行人員通過司法網絡查控系統對該案6名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發起網絡查詢,發現其中一名被執行人賬戶上有100多萬元存款。為了獲取更多財產線索,執行人員又再次前往被執行人住所地進行走訪調查,發現被執行人名下租金收入達千余萬元,而被執行單位亦有不少財產,但均未如實申報。
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最終靖江法院決定對未能如實申報財產狀況的被執行人均罰款5萬元,被執行單位均罰款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