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存續期間借款未還,借款人死亡后其前妻和子女是否必須要承擔還款責任?近日,常熟法院審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許某和蔣衛良原系同事,2009年4月19日,許某因承包工程需要向蔣衛良借款20萬元,并出具借據。因經營不善,許某未能及時還款。2017年2月,許某作為債務人(乙方)與債權人(甲方)趙某某、蔣衛良、王某某、盧某某、戴某某簽訂還款協議書一份,載明“乙方向甲方借用人民幣合計189萬元”,并簽訂還款協議,約定乙方分兩年還付甲方本息,承諾于2019年2月2日全部還清;乙方同意將自己不動產座落在虞山鎮某小區的房屋全部抵押給甲方。

后許某于2019年12月29日不幸去世。2020年5月,蔣衛良將許某的前妻陳亦芬、女兒許娜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以其個人財產以及繼承許某的遺產范圍內向原告償還借款本金200000元。

審理中原告陳述,出借20萬元分兩次,分別于2009年2月和2010年4月以現金形式交付,利息為年利率10% 。為證明該筆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原告提供了其2019年、2020年催款時的多份錄音。

經查明,陳亦芬與許某2017年2月22日協議離婚,對于坐落于常熟市某小區的住房一套(集體土地無產權證)作為對女兒許娜的補償,贈與許娜所有。

法庭上,被告許娜確認許某的遺產有其名下的一輛大眾帕薩特轎車,且明確表示放棄繼承許某的全部遺產,如若違反愿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原告主張其向許某分兩次共借款20萬元,提供了許某簽字的借據及還款協議、證人金某某、龐某某從銀行取款的材料并出庭作證,結合原告提供的催款時的錄音材料中許某明確認可的內容,本院對原告主張許某分兩次向其借款20萬元的事實予以確認。原告主張案涉債務系許某與被告陳亦芬的夫妻共同債務,但其提供的借據、還款協議上并未有被告陳亦芬的簽字,且在錄音中被告陳亦芬也表示“我無能無力”“我沒來問你借錢,不關我的事”,原告亦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許某的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故對原告該主張,本院不予采信。許某與被告陳亦芬于2017年2月22日協議離婚,原告要求被告陳亦芬承擔還款責任,理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現因許某死亡,其生前所負債務仍應以其遺產進行清償。鑒于被告許娜在本案審理中明確表示放棄繼承許某的全部遺產,現原告要求被告許娜在繼承許某遺產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但如若查實被告許娜實際占有、取得了許某的遺產,該遺產應予追償,并用于清償許某的相應債務。最終判決以許某的遺產清償原告蔣衛良借款20萬元;駁回原告蔣衛良的其他訴訟請求。(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