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周某利用私家車出租獲利被騙,最終非但沒有得到好處,反而自食其果造成經濟損失。

周某系某企業工薪族,省吃儉用買了一輛車,還不舍得自己開,計劃網上出租賺點外快。2016年12月前錢某曾在線上向周某租車兩個月,按期支付租金,取得了周某的信任。2016年12月19日周某與錢某簽訂《租車合同》,約定周某將自有的1輛轎車租給錢某使用,租期一個月,可自動順延,租金每月2000元,先付1000元,半月后再付1000元,租車前交押金1000元,合同到期后退還,如錢某在合同期間終止合同,押金作為違約金不予退還,押金不作為租金抵扣;錢某違約,周某有權收回租賃車輛;錢某租用周某的車輛不能轉租、轉包、抵押、投資、贈與等,否則周某有權收回車輛并要求錢某賠償所造成的損失;錢某合同到期不按規定還車,又不辦理延期手續,按延時實際小時收取每小時超時費20-40元,租車以每天24小時為一租車日計算。合同還約定了其他事項。

合同訂立后錢某支付了2000元租金并取得租賃車輛。之后錢某于2017年1月7日將車押給王某,要求向王某借款35000元,并出具了借款35000元的借條,實際收到王某借款15000元并出具書面聲明,稱該車系其朋友周某所有,其借來開,如果有任何法律責任,由其承擔。周某在出租車輛時在車上安裝了定位儀,2017年2月份時周某發現錢某未按期還車,通過定位發現車在某車庫內,找到王某索要車輛無果,被迫于2017年4月28日支付王某2萬元才要回自己的車輛,此時錢某已下落不明。周某只得提起訴訟,要求錢某支付2萬元取車費用及租車超時費32640元并負擔訴訟費。審理中因錢某下落不明,經公告送達傳票后未參加庭審,張家港法院依法缺席判決。

張家港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之間的汽車租賃合同合法有效。錢某租車后應按約支付租金并按期交還車輛,錢某將車輛押給他人,周某有權收回車輛并要求錢某賠償所造成的損失,周某的訴請合法有據。錢某向周某租車后將又將汽車抵押給王某,違背誠信原則,理應承擔賠償責任,遂法院判決支持了周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該案中周某因錢某此前已向其租車并按約付租金、還車而輕信錢某,導致自己的風險意識降低。雖然周某將汽車出租給錢某有利益上的期待,但由于周某對錢某租車的目的預判性不夠,導致自己財產受損。小魯在此提醒廣大市民,在從事一些新型的經濟行為時,要提高自己的防范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