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應照顧無謀生能力婦女的權益
作者:泗陽縣人民法院 房宇燕 發布時間:2020-07-20 瀏覽次數:788
原告孫某與被告張某于1992年相識確立戀愛關系后并舉辦婚禮,婚內期間共生育三個子女?;楹笤?、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感情基礎差,近幾年來雙方經常吵架,導致夫妻感情日漸淡薄,原告曾于2018年向泗陽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承辦法官考慮到雙方并不是很堅決,極有和好的可能,因此沒有被判決準予離婚。但后來雙方之間分居而住,原告孫某于2019年8月再次訴至本院,要求與被告張某離婚。
在審理該案過程中,對于同意離婚及子女撫養問題方面,雙方基本達成一致意見,但對于房屋、債權、債務等雙方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存在爭議。在庭審中,原告稱家庭收入全部來源于自己,要求在分割財產上面平均分割,債權平均享有、債務共同承擔。然而被告卻在庭審期間,始終眼角掛著淚痕,情緒失控并多次失聲痛哭。稱這么多年,在家全心全意照顧公婆、撫育子女,對家庭注入了所有的精力和汗水,自己現已步入中年,遇到離婚,不知如何才能生存下去?經審查,被告婚后未入社會謀生,其精力付出在孝順公婆和撫養子女成長上,是標準的家庭婦女,與社會脫節多年,離婚后,基本沒有賺錢的能力。根據查明的事實,本院對原告進行了釋明,讓其認識到女方對家庭的付出,了解當雙方對財產分割達不成協議時,原則應為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最后在承辦法官的努力下,最終本案以調解結案。保障女方有部分房屋居住,原告支付部分財產折價款,債務由原告承擔。對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林木、土地補償款等由女方享有,雙方表示滿意,糾紛得到了圓滿解決。
【法官評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本案中,被告處于弱勢地位,中年遇到離婚,其情緒上無法接受,但又不得不接受。其安心在家做家庭主婦數年,青春不在,賺錢的能力基本全無。離婚對于被告來說,無異于晴天霹靂,在此情形下,如若在財產上不予以照顧,必然會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所以在審理類似的離婚案件時,在理清法律關系的同時,要盡量照顧處于弱勢婦女的權益。
本案系以調解結案,如調解不成,法院在查清夫妻共同財產范圍的情況下,對財產進行價值確定,價值確定后,予以分割。對于城里房屋,因女方無經濟能力支付財產折價款,故房屋應歸男方所有,男方負責償還剩余的按揭貸款,并支付財產折價款給女方,該財產折價款的份額可以適當照顧女方權益,超過50%為宜;本案中夫妻存續期間的農村房屋、林木等,因女方仍需在農村生活,應判由女方所有,適當給予男方財產折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