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與被告某于1992年相確立戀關系后并舉辦婚禮,婚內期共生育三個子女?;楹笤?、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感情基差,近幾年來雙方常吵架,致夫妻感情日淡薄,原告曾于2018年向泗陽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承法官考到雙方并不是很決,極有和好的可能,因此沒有被判決準予離婚。但后來雙方之分居而住,原告某于2019年8月再次至本院,要求與被告某離婚。

程中,于同意離婚及子女問題方面,雙方基本達成一致意,但于房屋、債權、債務等雙方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存在爭。在庭中,原告稱家庭收入全部來源于自己,要求在分割財產上面平均分割,債權平均享有、債務共同承擔。然而被告卻在庭,始眼角掛著淚痕,情失控并多次失聲痛哭。稱么多年,在家全心全意照公婆、育子女,家庭注入了所有的精力和汗水,自己已步入中年,遇到離婚,不知如何才能生存下去?經審查,被告婚后未入社會生,其精力付出在孝公婆和養子女成上,是準的家庭女,與社會脫多年,離婚后,基本沒有賺錢的能力。根據明的事,本院原告行了明,認識到女方家庭的付出,了解當雙方對財產分割達不成協議時,原則應為子女和女方益。最后在承法官的努力下,最本案以調案。保障女方有部分房屋居住,原告支付部分財產折價款,債務由原告承擔。于夫妻關系存的林木、土地補償款等由女方享有,雙方表示滿意,糾紛得到了圓滿解決。

【法官析】

依據《中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定:離婚,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子女和女方益的原判決。

本案中,被告于弱地位,中年遇到離婚,其情上無法接受,但又不得不接受。其安心在家做家庭主數年,青春不在,賺錢的能力基本全無。離婚于被告來,無異于晴天霹,在此情形下,如若在財產上不予以照,必然會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所以在似的離婚案件,在理清法律關系的同,要盡量照顧處于弱勢婦女的益。

本案系以調案,如調解不成,法院在清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下,對財產進行價確定,價確定后,予以分割。于城里房屋,因女方無經濟能力支付財產折價款,故房屋應歸男方所有,男方負責償還剩余的按揭款,并支付財產折價款女方,該財產折價款的份可以適當照女方益,超50%宜;本案中夫妻存村房屋、林木等,因女方仍需在村生活,判由女方所有,適當予男方財產折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