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統計,2017年1-9月江蘇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3161.42元,人均消費支出為20381.18元,6萬元也就是正常一家三口一年的消費總額。那么,6萬元在22年前能買些什么呢?日前,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發生在1995年的民間借貸糾紛,經過一審判決、二審維持,最終依法維護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原告邊某與被告程某系朋友關系,1995年9月2日,程某向邊某借款6萬元,約定同年10月30日前償還,利息為1萬元。借款到期后,程某未能還款。2004年11月,程某出具還款協議一份,約定該筆借款于房屋拆遷時一同付清,如中途經濟好轉,此款提前還清。但直至2017年,該筆借款仍未歸還。邊某訴至法院,要求程某立即償還借款6萬元,并從1995年11月起按年利率24%承擔逾期利息。

“我已經在1996年分兩次給了邊某2萬元,實際欠款為4萬元。”程某在法庭上陳述,同時他認為雙方約定的借款利息過高。“根據我們的約定,還款時間是房屋拆遷時,但直到現在房屋也沒有拆遷,所以還沒有到還款時間。”

法院經審理認為,庭審中,程某出具了證據證明邊某的妻子收到已償還借款1.5萬元,故程某目前尚欠邊某借款本金為4.5萬元。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原告履行了出借款項義務后,被告應當及時償還借款。在1995年的借條中,原被告雙方對借款期限進行了約定,但被告未按期履行。后被告雖在重新出具的“借條”中對還款期限做出了“承諾”,但承諾的還款期限并不明確,存在不確定性,事后原被告雙方也未就債務履行期限達成一致意見,應視為沒有約定履行期限,原告可以隨時要求被告償還借款。原告要求按照年利率24%計算逾期利息,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一審判決被告程某償還原告邊某借款本金4.5萬元及利息23萬余元。

收到一審判決后,程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法官釋法:90年代,普通工人的工資在200元左右,生活物價成本也不高。當時的房價十分便宜,6萬元可以在很好的地段買一套住房,或者作其他的投資項目,經過20多年收益肯定也是十分可觀的。當然這只是一些技術上的比較,但是隨著人民收入的不斷提高,人民幣的購買力呈逐漸下降趨勢是不爭的事實。

絕大部分的民間借貸都是短期周轉,通常約定一至二年內償還,但普遍存在借貸手續不規范,出借人風險意識不足,法律意識不強的現象,在借條對利息約定、還款期限不明確的情形下,不誠信的借款人借機拖延還款,民間借貸還款率低,導致此類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高發。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出臺后,利息保護標準與范圍起了變化。以往法院以“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作為利息保護范圍,而對于已經償還的高額利息,借款人主張返還的,法院不予支持。此次《規定》將保護標準設定為固定利率,明確了未超過年利率24%的范圍為司法保護區,超過年利率36%以上為無效區,24%至36%之間系自然債務區。

最后,法官提醒,民間借貸要以誠實信用為原則,廣大群眾要切實增強自身投資風險意識,防范意識和依法維權意識,切莫貪圖一時之利,造成財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