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底的一天,昆山張浦派出所的民警接到一男子李某的報案,稱自己在買飯的路上被兩名陌生男子襲擊搶劫了一千多元,可經過警方的調查,最終李某卻被以涉嫌搶劫罪起訴到了昆山法院,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經公安機關調查,李某報案所稱的“搶劫案”并不存在,其中有較大的隱情。通過視頻偵查,李某當天的行蹤頗為“神秘”,其與一名陌生女子走進了一個巷子里的小屋,很有可能涉嫌嫖娼。面對警方的訊問,李某改口稱自己當天確實是去嫖娼了,但剛一進屋,就被失足女子大聲呼叫,引來其男友誣陷他是強奸,遭遇“仙人跳”,為了脫身,其身上的近一千元現金被對方“敲詐”,警方遂又以涉嫌敲詐勒索調查。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被警方調查的失足女子交代的卻是另外一幅場景。當天李某與失足女談妥價格后,進屋嫖娼,事后打算要回“嫖資”100元,遭拒后李某使用手掐脖子的手段,想迫使失足女子“退錢”,該女子反抗并大聲呼喊,李某便拿出了隨身攜帶的水果刀,用刀抵住女子脖頸,再次逼迫該女子交出“嫖資”,就在此時呼喊聲引來了失足女子的男友,進屋與李某搏斗并將其制服。此時失足女子因大力掙扎,手上受傷流血,其男友要求李某賠償其醫藥費,無奈李某只能掏出了錢包里的近六百元錢,倉皇逃出。事后李某因考慮到金錢損失,無法向家屬交代,遂有了開篇“報假警”的鬧劇。隨后失足女子被公安機關治安拘留,公訴機關在公安機關固定相關證據后以涉嫌搶劫罪,將李某起訴至昆山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在從事違法行為后,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暴力方法進行搶劫,其行為已經構成搶劫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減輕處罰,加之李某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最終法院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法官說法:對于搶劫犯來說,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搶劫財物,侵犯人身權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種手段。無論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財物,也不論被搶財物價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并當場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脅手段,就構成搶劫罪。本案中,李某違法行為在先,暴力搶劫在后,是法律必須嚴懲的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