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防治攻堅戰已經進入攻堅階段,盡管司法機關頻出重拳,依法打擊污染環境犯罪行為,但仍有極少數企業和個人心存僥幸。

近日,如皋法院長江流域環境資源第二法庭對一起通過暗管偷排廢水的污染環境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單位被判處罰金8萬元,三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至一年不等,并處罰金1.5萬元至3萬元,一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1萬元。

2018年4月至2018年9月12日,南通檣帆公司在進行電動車配件生產加工過程中,法定代表人芝韶與經理程路經商議,在明知電動車輪轂水洗工段產生的廢水對環境有污染的情況下,為節省處置費用,仍安排工人小槳、老槳直接將廢水排放至車間內連通流星河的雨水窨井。

2018年7月,環保部門檢查時發現這一情況要求檣帆公司進行整改。檣帆公司遂封堵通向車間內雨水窨井的管道,建成收集廢水的地下存儲池。水洗工段承包人小槳、工人老槳根據芝韶、程路的安排,將地下存儲池中不可循環使用的廢水,用水泵抽吸并通過軟管排放到車間東側彩鋼瓦圍墻外雨水窨井內,繼而通過雨水管道排放至廠區東北側的流星河。前后偷排廢水約4噸。

經監測,地下存儲池內廢水鋅的濃度為24.8mg/L,超標11.4 倍;車間東側彩鋼瓦圍墻外雨水窨井內廢水鋅的濃度為23.2mg/L,超標10.6 倍。

生態環境局認定,檣帆公司的排放行為符合通過暗管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情形;該公司排放的污染物屬于“含重金屬的污染物”。

審理中,檣帆公司與生態環境局就生態修復達成協議,并及時足額繳納生態損害賠償金17000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單位檣帆公司及其主管人員被告人芝韶、程路、直接責任人員被告人小槳及老槳違反國家規定,在明知水洗工段生產廢水不能外排的情況下,通過暗管排放含鋅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十倍以上的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觸犯刑律,均構成污染環境罪。

被告人芝韶、程路、小槳、老槳共同故意實施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芝韶、程路在共同犯罪中起決定、指揮作用,被告人小槳作為水洗工段的承包人,積極執行被告人芝韶、程路的決定,指導、安排老槳實施犯罪,三人均系主犯。被告人老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被告單位主動退出違法所得、足額繳納生態損害賠償金,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芝韶、程路、小槳、老槳存在坦白、自愿認罪認罰等法定從輕、從寬處罰情節,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釋法】

“該案的判決,向社會公眾展示了人民法院堅決打贏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決心和擔當。不管是單位還是個人,不管是非法排污的決策者,還是具體實施者;不管是管理人員還是一般的工人,只要實施了偷排廢水、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均依法打擊、嚴懲不貸。涉及污水排放的單位和管理人員、生產人員,應當從本案中吸取深刻教訓,嚴格執行排污規定與標準,防止因一念之差而重蹈本案覆轍。”如皋法院分管環境資源審判工作的顧雪紅副院長如是說。(文中當事人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