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法院重拳出擊 2起妨害疫情防控違法犯罪案今天遠程開庭并當庭宣判
作者: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20-02-14 瀏覽次數:726
案件一
相城法院
2月13日下午,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運用遠程視頻方式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郭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間,以暴力方法阻礙人民警察執行防疫、檢疫案,以妨害公務罪判處郭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
經審理查明:2月6日,郭某某在高鐵蘇州北站候車時,因女友與其分手、趕火車連續兩次誤點等導致心情極差,遂將行李中的衣物隨地拋灑,并故意摘下佩戴的口罩。車站民警在巡邏中發現其未佩戴口罩且行為異常,規勸其在疫情防控期間應戴上口罩并盤問身份情況,郭某某屢爆粗口辱罵民警,經多次勸阻教育后才戴上口罩;但其不配合盤問,辱罵并揮拳毆打民警王某,致王某左手小指末節指骨骨折,構成輕微傷。
相城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郭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間以暴力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檢疫等職務行為,其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應予刑事處罰。被告人郭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郭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間襲擊正在執行疫情防控工作的人民警察,應當從重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因疫情防控需要,相城法院適用速裁程序,運用多方遠程庭審系統,以非接觸方式對案件進行開庭審理。法官、檢察官、律師、被告人分別在法院刑事第一法庭、區檢察院、區法律援助中心和蘇州市看守所人民法院遠程視頻審訊室四地連線參加庭審,并通過互聯網直播,審理過程公開透明、依法規范。為充分保障被告人辯護權,該院指定法律援助律師為其辯護。整個庭審持續約20分鐘,被告人充分辯護后,法官當庭進行一審宣判。
法官說法
根據“兩高兩部”2月6日印發的《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以及省高院《關于妨害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關刑事案件的審理指南》等文件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等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
本案中,郭某某在人流密集的火車站擅自摘下口罩,且不聽警察勸阻,拒不配合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檢查,擾亂了社會秩序;且毆打警察,應以妨害公務罪從重處罰。
疫情當前,每位公民都應當配合防疫工作,聽從相關人員指揮,否則輕則擾亂社會秩序,重則構成刑事犯罪,將面臨法律的懲罰。
案件二
常熟法院
今天(2月13日)下午,蘇州常熟法院通過遠程開庭方式一審審理一起常熟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妨害疫情防控違法犯罪案件,被告人季某因危險駕駛罪、妨害公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
為防控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常熟市東南街道小康村工作人員協同公安干警在銀通路南崗亭設置疫情防控監測點,對進入該村人員進行人員信息實名登記和體溫測量。2020年2月4日晚18時許,被告人季某駕車經監測點離開該村,后又在距監測點不遠處折回,臨近監測點卡口拒不停車接受檢查,被警務人員欣某攔截并拔走車鑰匙。季某遂對防疫志愿者進行辱罵、推搡,并以拳擊方式毆打上前制止其行為的輔警欣某頭面部,阻礙上述人員執行疫情防疫、檢疫相關公務。
隨后,季某被當場控制并被依法傳喚至派出所接受詢問。經司法鑒定,事發時季某血液內酒精含量達97mg/100ml,已達醉酒駕駛標準。另查,此前季某因吸食毒品,已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機動車駕駛證。
經鑒定,被害人欣某之損傷屬人體輕微傷。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季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妨害公務罪。根據相關量刑情節,最終判處被告人季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
為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對涉疫情刑事案件快審快結,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營造安定的社會治安環境,常熟法院提前做好庭審預案,為減少人員接觸,選擇在空間大、通風好的審判法庭和看守所法庭,采用網絡連線的方式開展遠程庭審,對相關場所提前消毒;案件承辦人、書記員、公訴人在進入法庭前接受體溫監測,并做好其他健康防護;法警佩戴好口罩、手套、護目鏡至看守所提押被告人,對被告人進行體溫監測,并給其戴好防護口罩、手套后帶至看守所法庭。同時,引導被告人親屬和申請到法院旁聽人員通過中國庭審直播網觀看庭審。
根據兩高兩部近日印發的《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常熟法院對該案的周密部署和依法快審快結,切實保障了疫情防控期間審判工作順利開展,有效維護了社會治安和諧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