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宿遷訊:江蘇沭陽縣扎下鎮農民仇志香,于2005年6月與丈夫張某經法院調解離婚,雙方協議,張某每月向仇志香支付其女兒撫養費200元。該案進入執行程序后,由于仇志香在外地打工,不能每月按時到法院領取此款。為方便農民訴訟,解除民工后顧之憂,經申請人同意,沭陽法院辦案法官每月親自來到被撫養人就讀的學校,在老師的監護下由被撫養人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