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架鋼琴的暖心“遷徙”
作者:泗陽縣人民法院 房宇燕 胥林 發布時間:2020-08-24 瀏覽次數:768
原告盛某某與被告聶某某經相識、相戀后組成了一個溫馨的小家庭,女兒聶某一的出生更給家庭帶來了歡笑。因原、被告雙方的收入都較穩定,為了給聶某一提供良好的教育,聶某一自小學習鋼琴,父母也為其購買了一架鋼琴,讓其能更好地受到音樂熏陶,小家庭一度很美好。
后因原、被告雙方相互之間產生矛盾,于2018年6月協議離婚,約定聶某一隨聶某某生活,這架鋼琴就跟隨聶某一在聶某處,繼續陪伴聶某一的彈奏生活。但是在與被告聶某某生活的過程中,聶某一產生了不適應,因而不愿意再和聶某某一起生活,自己到原告盛某某處生活。后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變更撫養關系,并要求被告將鋼琴搬至原告處。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陳述了聶某一在聶某某處生活不適應的情形,并出示照片等一系列證據,被告亦據理力爭,稱聶某一和他共同生活期間成績非常好,并未受到任何不良的影響。雙方各執一詞,主審法官根據查明的事實,原、被告主要的矛盾系因鋼琴引起,因聶某一至原告盛某某處生活,而鋼琴仍在聶某某處,原告盛某某到聶某某處要求搬走鋼琴,但聶某某認為雙方離婚時明確約定孩子隨聶某某生活,聶某一應該回到自己身邊生活學習,故不讓搬走鋼琴,雙方還產生了撕打,因糾紛無法解決,導致孩子幾個月無法練琴
泗陽法院審理后對原、被告均進行了法律釋明,讓其了解孩子隨誰生活,應以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為首要原則,雙方不能因相互間的矛盾,影響孩子的學習和全面發展。后在承辦法官的努力下,最終本案以調解結案:聶某一隨原告共同生活,由原告獨自撫養,聶某某將鋼琴主動送至原告處供孩子學習用。雙方均滿意該結果,糾紛得到了圓滿的解決。
【法官評析】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6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本案中,原告要求變更撫養關系,聶某一愿意隨原告生活,但被告不同意變更撫養關系,在此情形下,應首先查清是否符合變更撫養關系的情形,該案中,被告并沒有上述的情形所列舉的情形,但考慮到為孩子提供更加良好的生活學習環境,且考慮到孩子的意見,故對被告曉之以理,動之以情,被告亦是愛孩子的,作出了讓步,糾紛得以解決。
本案系以調解結案,如調解不成,應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看是否符合上述的情形并綜合案件具體情況作出判決。對于已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還應當征求其意見。作為法官,在該類訴訟案件處理的過程中,應當優先考慮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家庭的破碎已給孩子帶來傷害,盡可能減少二次傷害,離異后的父母應建立和諧的相處模式,使親子關系不因父母離異而受到不良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