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說子女是父母的心頭肉,對其疼愛有加,但是現實生活中,有的夫妻生育孩子后卻不履行撫養義務,最終受到了法律的懲罰,如東縣人民法院就處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被告人吳某女與被告人吳某男系夫妻關系,2015年生育一子,患有先天性心臟病。2016年下半年,雙方發生爭吵后,先后離開如東,將年幼且無生活能力的孩子遺棄給被告人吳某女年邁且身患疾病的祖父母撫養(吳某女父親過世,母親改嫁,自小與爺爺奶奶一起生活),后兩人均失去聯系,長時間不履行對婚生子的撫養義務,嚴重影響了婚生子的身心健康及正常的學習、生活。被告人吳某女在離開如東后,隱瞞已婚事實與其他異性交往,對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并生育了一個女兒。

經法院審理,被告人吳某女、吳某男將負有撫養教育義務而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兒子遺棄給年邁且患有疾病的吳某女的祖父母撫養,長時間不履行對婚生子的撫養義務,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遺棄罪。被告人吳某女在2016年至2019年間,在沒有和丈夫吳某男離婚的情況下,隱瞞已婚事實,與他人對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其行為構成了重婚罪。綜合兩被告人的犯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吳某女犯有遺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有重婚罪,判處拘役六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對被告人吳某女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被告人吳某男犯有遺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三個月,兩被告人受到了應有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