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抵債,通州一男子將其所有的一件古董交付了債主。誰知一年多后古董升值了,該男子還能討要回來嗎?近日,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返還原物糾紛,并最終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楊某原系南通通州地區某飯店廚師,陳某則是該飯店老板。2017年1月,楊某因欠陳某15000元,遂與陳某協商,將其持有的一只紅斑雙耳香爐作價8000元抵償債務,剩余7000元雙方約定按月從楊某工資中扣除,陳某同意。楊某即按約交付紅斑雙耳香爐,陳某亦按約從楊某月工資中扣除剩余7000元,雙方均已全部履行完畢。

2018年8月,楊某聽說該香爐現值3萬元到5萬元,便重視起來。同年10月至2019年8月期間,楊某在先后三次在與陳某的微信交流中提及案涉香爐,但前兩次未要求返還。第三次談及香爐時,楊某表示想用8100元回購該香爐,陳某則表示香爐是自己花錢買下的,讓楊某別再惦記。此后,楊某被陳某刪除微信好友。2019年12月,雙方因香爐的回購問題發生爭執,楊某報警。為要回升值了的古董,楊某于2021年1月向法院起訴,要求陳某返回。

通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楊某負有返還陳某15000元的法律義務,雙方協議其中8000元以案涉紅斑雙耳香爐抵償,剩余7000元從楊某工資中扣除,后雙方均已按約履行完畢。該以物抵債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不損害他人利益,協議有效,案涉紅斑香爐的所有權在楊某向劉某交付時已發生轉移。因此,楊某請求返還香爐的訴請并無約定及法定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日常生活中,債權債務人通過以物抵債協議或物權轉讓協議解決債權債務糾紛的情形較為普遍。本案的第一個特殊之處是古董償債時對于古董價值的判斷。楊某訴稱該香爐系有較高收藏價值和市場價格的鈞瓷香爐,但在審理中并無任何證據能夠證明其這種主觀認知。即便該香爐確為鈞瓷,楊某是在交易完成后一年半才得知該香爐可能價值非常高。古玩交易本身的特點是具有一種雙方明知的射幸性,雙方買定離手。即交易價格可能高出或低于古玩的真實價值,這種交易特性為買賣雙方所了解并默許。楊某以香爐作價8000元抵償債務得到陳某允許,楊某交付香爐。該交易即已完成。本案的第二個特殊之處是古董交付后所有權是否轉移。古董是一種動產,動產所有權的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因此,案涉香爐的所有權在楊某將其作價8000元抵償債務并交付給陳某時即已轉移。而楊某要求陳某返還該香爐必須建立在其仍擁有香爐所有權的基礎上。因此,楊某的訴請,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