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下午,江蘇盱眙法院洪澤湖流域環資法庭在金湖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并當庭宣判。法庭依法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分別判處了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個月至八個月不等的刑罰,并對8名被告人均宣告了緩刑。

法院審理查明,2020年3月的禁漁期,在位于金湖縣淮河入江水道金溝地段的禁漁區內。被告人茆某才等8人相約,以魚鷹捕魚的方式進行非法捕撈。8名被告人事先將魚鷹喂飽,后在魚鷹腳上系上繩子,再把魚鷹放到水里,等魚鷹逮住魚后,就收繩子把魚鷹拉回來,從魚鷹嘴里將漁獲物取出。8名被告人采用此方法連續作案3天,共捕撈300余千克漁獲物,價值人民幣4000余元。8名被告人被抓獲歸案后,均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并主動繳納了生態修復資金共計8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8名被告人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相約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成立共同犯罪,且作用相當,依法均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8名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從輕處罰。8名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均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茆某春犯罪時已滿75周歲,依法可以從輕處罰。8名被告人自愿繳納生態修復資金,均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盱眙法院根據法律規定,判處了上述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