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交無證人駕駛 出事故同時觸刑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沈星杏 盧雨陽 發布時間:2021-08-05 瀏覽次數:931
一女子在母親還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擅自上路教學,結果母親錯把油門當剎車,差點釀成無法挽回的后果。近日,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王某、小玲犯交通肇事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2020年4月一天中午,小玲駕駛小型轎車載其母親王某行駛至南城街道某路段時,小玲一時興起,主動將車輛交給還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母親駕駛。
母女二人交換主副駕駛座位后,小玲在旁進行了簡單的駕駛指導,隨即松開手剎。因此前車輛并未熄火,遂徑直行駛了起來,與前方張某停放的小型轎車尾部發生碰撞。慌亂下,王某踩著油門,將車子駛入道路西側的店鋪中,與正在店內的張某發生碰撞,直至小玲拉起手剎才將車子逼停。
事故發生后,張某報警,公安民警至現場處警。王某陪同張某至醫院就診。
同年 4月13日,王某、小玲接受公安機關傳喚,竟謊稱該起事故發生時是小玲駕駛的車輛,經再次訊問,二人才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海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王某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經鑒定,張某的損傷程度綜合評定為重傷二級。王某、小玲與張某達成刑事和解協議,按協議履行了義務,取得了張某的諒解。
海安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王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發生致一人重傷的重大事故,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小玲作為機動車所有人,指使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其行為均已構成交通肇事罪。王某、小玲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從輕處罰。王某、小玲認罪認罰,依法均可從寬處理。王某、小玲與被害方達成刑事和解協議,履行了賠償義務,取得了被害方的諒解,依法可以從寬處罰。王某、小玲二人有阻礙執法行為,均可酌情從重處罰。綜合考量王某、小玲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及監管條件,均可適用緩刑。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本案的發生提醒人們,安全才是回家唯一的路!若您還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切勿在沒有專業車輛及專業人員的陪同下上路行駛,否則你將面對的可能不僅僅是刑事責任,還可能是生命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