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知識產權保護維權成本的法律思考
作者:朱曉艷 發布時間:2015-01-19 瀏覽次數:2340
內容提要:知識產權制度面臨著發展與變革、創新與突破的新趨勢,主要表現在新技術革命與知識產權制度的現代化和新國際貿易體制與知識產權制度一體化。當前正值國家大力提倡科技立國,我國的改革開放進一步深入,與世界經濟進一步融合,與知識產權有關的案件層出,特別是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還有待完善,保護力度與現實相較還有差距,維權成本過高。在知識產權保護中降低維權成本是當前知識產權保護法律中的一個熱點,本文通過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中的維權成本類型的分析,進而探究在知識產權保護中降低維權成本的理論依據和必要性,并就降低維權成本的措施進行細化和探討,在司法理論和實踐方面具有一定現實意義。
關鍵字:知識產權保護 降低維權成本
一、我國知識產權保護中維權成本類別
我國目前企業解決知識產權侵權的方式主要有三種:1、被侵權人向侵權人發律師函,后雙方通過協商解決。該方式花費最少,歷時最短。但是若協商不成,被侵權人仍然要采取其他行政或法律方式;2、行政查處。該方式花費較少,歷時較短,力度較強。但是只能停止侵權,不能獲得賠償,需要較高的人際成本;3、提起訴訟。該方式花費最大,歷時最長,但是既可停止侵權,也可獲得賠償,保護手段到位。三種維權方式中目前我國企業采取第三種方式較多,該方式維權成本最高。維權成本主要有以下幾種:
1、訴訟費用成本。知識產權案件訴訟費收取無爭議額按照每件800元收取,有爭議額按照財產案件收取。因此前期墊交的訴訟費成本較高。
2、取證成本。民事案件是誰主張誰舉證,通常被侵權人在提起訴訟時需要搜集知識產權被侵權的相關基礎證據,而侵權者則規避知識產權維權中的一些盲點,比如假冒貼牌者只會在銷售單件或單批貨物時貼商標,造成取證難。在取證過程中需要聘請專業的法律工作人員,因此企業要承擔較高的律師費和因取證產生的其他費用。
3、訴訟時長造成被侵權人大量人力,物力,財力的投入。其中武漢晶源訴富士化水和華陽電業知識產權糾紛一案于2009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富士化水和華陽電業共同賠償武漢晶源經濟損失5061萬元;華陽電業按使用年限向武漢晶源支付專利使用費,直至專利期滿。該案件耗時9年,專利權只有20年,至判決時專利只剩5年。武漢晶源稱雖然贏了官司,但是卻輸了時間、丟了市場,造成很大的損失。
4、侵權人被判令的賠償額較低,導致被侵權人損失較大。三一重工每年將銷售收入的5%投入研發,至今申請專利2040件,累計授權900多件,專利年申請量每年以50%的速度遞增。面對技術領先后紛至沓來的侵權者,2006年,三一重工進行維權。但對價格1000多萬元的研發設備,法院僅判了幾萬元的侵權賠償。因此對專利研發的成本較之侵權賠償額,損失較大。
綜合上述四種維權成本,筆者舉一例予以說明知識產權維權成本高昂。日本富士化水工業株式會社和華陽電業公司兩家企業共同侵犯武漢晶源發明專利權案。該案簡要案情是1997年,在福建省漳州市建設后石電廠的華陽電業公司發現,購買日本富士化水的鎂法脫硫設備后,環保不達標,電廠項目不能開工建設。頓陷困境的華陽電業決定采用武漢晶源發明的純海水煙氣脫硫方法,為此向武漢晶源尋求幫助。但令武漢晶源意想不到的是,2000年年初,華陽電業在項目建成后宣布,其脫硫采用的是日本富士化水和歐美國家的現有工藝,否認采用武漢晶源的技術。在與富士化水和華陽電業協商毫無結果的情況下,武漢晶源決定尋求法律保護。2001年9月,武漢晶源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富士化水和華陽電業侵犯發明專利權。其間,富士化水提出該項專利無效的異議,經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審理,確認武漢晶源的發明專利有效。2008年5月,福建高院一審判決兩被告侵權成立。2009月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富士化水和華陽電業共同賠償武漢晶源經濟損失5061萬元;華陽電業按使用年限向武漢晶源支付專利使用費,直至專利期滿。本案是目前經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賠償額最高的一起知識產權案件,也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組成5人大合議庭審理的一起知識產權案件。但是判決生效后,面對來之不易的勝訴,武漢晶源因曠日持久的維權之路讓企業“贏了官司、輸了時間、丟了市場。這項專利從1995年12月申請開始到現在,已經過去了15年,僅僅剩下短短的5年保護期。本案的執行被”下放三級“至福建省順昌縣人民法院,其間因”華陽公司申訴并申請暫緩執行“,兩次暫緩執行。2010年11月6日,暫緩執行的法定期限已滿。武漢晶源的維權之路可以看出在知識產權維權中,訴訟費用成本,勝訴的取證成本,尤其是訴訟時長,執行不到位導致的大量人力,物力,財力的投入,使得企業的維權成本太高。因此從法律上要加強以下幾方面的措施以降低維權成本。
二、在知識產權保護中降低維權成本的措施
1、保障訴權行使,降低司法費用
(1)訴權是當事人對國家所享有的司法保護的請求權,即當事人請求法院依法保護其民事權益的權利。 為了保障當事人權益,法院應當依法受理當事人提起的訴訟。關于侵犯知識產權案的訴權保護,我國法律有著相應的規定,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聯合發布的《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的第4條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2項規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刑事案件:(一)故意傷害案(輕傷)……(七)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上述所列八項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根據上述規定,侵犯知識產權罪一般屬于告訴才處理的自訴之罪。但是對于情節十分嚴重,或者嚴重危及國家利益的知識產權犯罪自然應由國家提起公訴,因此對于侵犯知識產權罪的追究,我國采取的是公訴與自訴相結合、以自訴為主的追訴模式。這種追訴模式,集中了公訴和自訴兩種模式的優點,有利于對犯罪分子刑事責任的追究。但是我們應當看到這一訴權設置模式的不足,作為侵犯知識產權犯罪來說,自訴模式有著較大的局限性,特別是在調查取證方面,因為被侵權人天然的弱勢地位和侵權行為的復雜性、隱蔽性和地域跨度大等特點,使得當事人很難全面掌握有力的自訴證據,從而影響當事人訴權的行使,因此有必要加大公權力機關的介入力度,使訴權的行使更多的向公訴權傾斜,對于其中社會影響較大或者對企業造成較大影響的案件,在當事人證據不足時,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2)我國實行訴訟收費制,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應當依法向受訴法院繳納和支付一定的費用。征收訴訟費用可以制裁違法行為;減少納稅人的負擔和國家的財政開支;防止當事人濫用訴權;維護國家的司法主權和經濟利益。 我國《訴訟費用繳納辦法》第13條第1款第3項規定,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份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份額的,按財產案件受理費的標準繳納。法院對于降低訴訟費用主要是規范司法救助制度,嚴格執行訴訟費用的”緩“、”減“、”免“。對于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人民法院必須嚴格按照規定,審查當事人提出的司法救助申請,對于符合條件的要及時予以批準。進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為經濟困難的當事人提供無償的法律援助,從而降低維權成本,保護當事人利益。
2、完善證據制度,提高司法效率
(1)細化舉證責任。關于侵害知識產權的舉證責任和歸責原則,學界有一元說、二元說。其中二元說又有過錯責任為主、無過錯責任為輔說和過錯責任為主、推定過錯責任為輔兩種觀點。 我們看到在知識產權訴訟案件中,因知識產權的特殊屬性和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的自身特點,若機械的強調”誰主張誰舉證“或舉證責任由起訴方承擔的過錯責任說往往缺乏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尤其是在自訴案件中由自訴人承擔其常常無法觸及的證據勢必無法充分保障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因此筆者認為在侵犯知識產權案件證據制度中采用過錯責任為主、推定過錯責任為輔的觀點、科學合理地分配舉證責任和舉證內容,并做出嚴格限制更為合理。一方面,由自訴人或公訴方承擔主要證明責任。只有在有確切證據證明有侵權犯罪事實存在,但卻因為客觀原因所限使自訴人或公訴方舉證不能的情況下,才由法院決定舉證責任倒置或轉移。另一方面,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和轉移的制度必須受到嚴格的限制,需要滿足民事訴訟法或知識產權法規定的被告人的舉證責任倒置和轉移制度并通過嚴格的程序性規定來啟動。第三,必須建立嚴格的舉證時限制度和合理的證據保全制度。
(2)完善鑒定機構和專家證人制度。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因其專業性和科學性,其證據鑒定需要科學準確的鑒定規則作為技術支撐,其中涉及的知識面寬,專業性強,往往涉及科學技術領域的尖端領域和前沿問題。這就要求鑒定機構具有很強的技術實力和理論水平,但是我國現有的司法鑒定市場還很不規范,許多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不具備權威性,相同的樣本不同鑒定機構得出的鑒定結論往往相去甚遠,甚至因為利益左右使得鑒定結論與事實完全相反,從而使公安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對此難于把握。因此必須進一步完善鑒定機構建設,制定完備的鑒定規則、實行鑒定機構分級管理制度、提高從業人員專業素質,保證鑒定結論的客觀真實與權威。
對于一些專業性極強。涉及科技理論前沿的知識產權案件,對于相關證據審判機關往往囿于知識結構所限很難正確解讀,因而無法做出準確的判斷,這就需要引入專家證人制度,由商標、專利、著作權等方面的專家作為專家證人參與案件的偵查和訴訟活動。規定專家出庭作證,接受控辯雙方的質證,由法庭來決定鑒定結論的采信與否,保證證據的科學性和權威性。
(3)提高審判效率,縮短維權時間。在現代價值體系中時間就是金錢和效益,這一點對知識產權案件尤為重要,隨著侵權時間的延伸,對權利人造成的侵害會成倍增加。而知識產權案件由于其專業性和復雜性,使得其審判過程時間跨度較長,案件從立案、調查、舉證、審判到執行往往一拖數年,不僅不能有效地保護當事人利益,而且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和當事人維權成本的增加。因此在審理知識產權保護案件時有必要提高審判效率,對于知識產權侵權案件要及時受理、及時調查、按期審結、督促執行。充分考量時間因素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失,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及時、高效的完成審判工作。提倡”三審合一“審判模式。即根據知識產權案件的特性,將有關知識產權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集中交由專門設立的知識產權法庭統一受理和審理,在法院內單設知識產權審判庭統一審理轄區內的所有知識產權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目前,我國絕大多數法院內從事知識產權刑事、民事和行政審判的部門分在刑事、民事的行政審判庭,而知識產權審判本身是專業性和技術性較強的工作,不同的審判業務庭對同一案件同一問題的看法往往差異很大,這種機構設置不利于保障執法的統一 。考察知識產權保護較為完備國家的立法,如法國、德國、英國和美國等主要的發達國家,由于知識產權侵權與確權中的的獨有特點,這些國家均是由特定的民事審判法院或法庭全面受理及裁判與知識產權侵權以及合同等糾紛相關的一切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設立”三審合一“審判模式,可以有效地統一案件的評判尺度,確保執法統一,有效地避免目前由于多頭辦案,造成重復審理,甚至同案不同判的弊端。”三審合一“審判模式強調各類案件之間在法律適用上的銜接和審查標準的趨同,從而避免不同的審判組織就同一法律關系、同一件事實在適用法律上的不同認識而出現相互沖突的判決。采用同一法庭審理知產權案件的做法,可以有效地節約訴訟成本,降低當事人的維權成本,提高審判效率,充分發揮知識產權法在審理案件上的專業優勢,及時查明案件事實,準確適用法律,有效制裁侵權,打擊犯罪。
3、加大賠償力度
判決賠償額偏低、標準不統一是當前知識產權審判工作中存在的一個較為普遍的問題,加大賠償力度不僅有助于最大限度的彌補被侵權人的損失,降低當事人的維權成本,是當事人的維權成本得到有效地補償,而且也會使侵權人因侵權成本太高而放棄侵權行為的實施或防止侵權行為死灰復燃。當然加大賠償力度并不是無原則的”多賠“或”包賠“,而是有其合理的法律依據。
(1)關于侵權數額的認定
侵權數額不僅是知識產權犯罪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據,同時也是確定賠償數額的重要依據,因此確定合理的侵權數額就很重要了。現階段知識產權侵權數額的認定標準有以下幾種:a:以非法經營數額作為數額標準, 理論上一般認為,所謂非法經營數額,是指行為人在實施相關侵犯知識產權犯罪中所涉及的侵權產品的總數額。根據”兩高“《解釋》規定,非法經營數額是指行為人在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過程中,制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b: 以銷售金額作為數額標準。這主要體現在有關侵犯知識產權犯罪中的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中。根據《解釋》第9 條規定,這里所指的”銷售金額“,是指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后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c: 以違法所得數額作為數額標準。這在有關侵犯知識產權犯罪中的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刑法規定中已有體現,刑法分別將”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和”違法所得數額巨大“作為構成兩罪的數額標準。 “兩高”《解釋》對于假冒注冊商標罪、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假冒專利罪等構成情節的解釋中,均把違法所得數額作為衡量是否“情節嚴重”或“情節特別嚴重”的標準。d: 以行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作為數額標準。這主要體現在侵犯知識產權犯罪中的假冒專利罪中。《,解釋》第4條規定,假冒他人專利,給專利權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 萬元以上的,即可構成假冒專利罪。
在適用這四種侵權數額的認定標準時,應該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本著有利于被侵權人的原則,綜合運用四種標準,以期確定一個最合理的侵權數額,并以之為標準確定具體的賠償數額。
(2)關于賠償原則的選擇
在知識產權侵權賠償中要結合實際,靈活運用各項賠償原則,在侵權行為明確具體,損失數額確定的情況下,應當適用定額賠償原則,在適用順序上,原告可以直接請求適用定額賠償,在現有證據無法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侵權人的獲利時,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主動適用定額賠償。但是當根據證據規則可以合理地推定原告的實際損失或被告獲利的,就要避免簡單適用定額賠償,而要進一步適用全面賠償原則。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讓權利人的損失得以全面彌補,合理的維權成本得到完全補償。對于能夠證明侵權產品數量或因侵權行為導致的權利人產品銷售減少數量的,盡可能通過確定合理利潤率來計算賠償額。對于難以證明侵權受損或侵權獲利的具體數額,但有證據證明前述數額明顯超過法定賠償最高限額的,不適用法定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應當綜合全案的證據情況,在50 萬元以上合理確定賠償額。在依據法定賠償方法確定賠償責任或依據其他方法確定賠償責任需要酌定具體計算因素時,可以考慮當事人的主觀過錯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責任。
總之,在確定賠償額時,要充分體現知識產權侵權損害的全面賠償原則,加大賠償力度,給予權利人充分的救濟。對于情節嚴重的侵權行為,除依法判決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還可以依法采取收繳侵權物品、罰款等民事制裁措施,充分發揮司法的威懾力。
4、加強審判監督,加大執行力度
審判監督是指法院為了糾正訴訟案件中生效裁判的錯誤而對案件進行再次審理的程序,是我國司法制度中極為重要的一環,審判監督程序具有程序恢復、糾正錯誤、補充救濟和事后監督的功能,可以由當事人申請啟動,也可以由法院依職權啟動或檢察機關抗訴啟動 。在知識產權保護中加大懲罰力度和降低維權成本必須強調加強審判監督,這是因為一方面加大懲罰力度并不是一味無原則的適用重刑重罰,因此必須加強審判監督,保證懲罰是在合法合理的限度內實施,另一方面降低維權成本必然要求在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中更應該盡量避免或杜絕錯案錯判的發生。而加強審判監督可以構建順暢的申訴和監督渠道,進而對錯案錯判進行及時的糾正,保護當事人利益。因此可以說加強審判監督是在知識產權保護中加大打擊力度和降低維權成本的“保險繩”。在審判監督的過程中還要全面貫徹司法公開原則,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司法公開工作要實現了從單純的裁判文書公開向審判工作全面公開的轉變,在立案、庭審、執行、聽證、文書、審務等環節都應該向社會公開,在公開的內容、程序和方法上探索建立比較完善的制度,使審判工作在“陽光”下得到監督。所有的判決只有通過執行才能落到實處,加大執行力度是加大懲罰力度的題中之意。也是降低維權成本的重要保障。知識產權案件普遍存在執行不力的問題,很多知識產權案件一拖好幾年,面臨“易判難執行”的問題,執行難不僅損害了被侵權人的經濟利益,對知識產權保護的熱情打擊也很大,一些生效判決久拖不決,使得一些侵權人得不到應有的制裁,在某種程度上還會助長侵權行為的氣焰,因此在強調加大懲罰力度降低維權成本的同時就必須要求加大執行力度。加大執行力度首先要求執行必須及時,執行措施必須迅速、及時、連續進行,非依法定事由不得停止。在執行中對于拒不配合執行或者阻撓、破壞執行活動的人或單位,必須依法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以保證執行活動的順利進行。其次,加大執行力度還要求構建有效地執行協助體系,特別是強調金融、行政、司法機關之間的協助,各相關機關和單位應當在法院的統一協調下積極響應,及時、高效的完成所應協助的執行款項和事務,保證經濟社會的良好運行。
結語
在知識產權保護中降低維權成本有著極為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特別是在當前知識產權保護觀念薄弱、知識產權侵權案件頻發的今天,降低維權成本可以保證當事人訴權的行使,保護被侵權人合法權益。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應該嚴格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明確目的和任務,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加大懲罰力度,降低維權成本,最大限度的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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