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陵法院反映調解案件申請執行率高且執行難并提出對策
作者:畢維明 萬靜 發布時間:2012-11-16 瀏覽次數:629
廣陵法院在執行工作中發現調解案件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比例較高。今年以來,調解結案1735件,其中進入強制執行程序的有519件,達到調解案件的30%,且這些調解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因各種原因導致執行難。
一、原因分析
1、履行義務當事人在調解時主觀上缺乏誠意。部分債務人把調解作為拖延給付、減輕履行義務的手段,借調解少履行債務、不履行債務和拖延履行債務。在調解協約定的履行義務期間轉移、隱匿財產,甚至下落不明,給法院強制執行帶來難度。
2、當事人雙方惡意串通,通過調解達到非法目的。當事人雙方進行惡意訴訟,繼而調解結案,以達到非法目的。如通過訴訟轉移財產所有權,逃避對第三方債務的履行,從而變相浪費執行成本。
3、調解書中未明確履行制約措施,當事人違約履行成本不高。承辦法官在促成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時,缺乏引導當事人加入違約履行懲罰性條款的意識,致使調解協議中未確定履行制約措施。從而導致調解書對于義務當事人的約束力不夠,助長了義務當事人的違約履行。
4、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夠明確,表述不夠嚴謹。有些調解協議理解上存在歧義,造成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權利人與義務人甚至與審判法官對協議內容的理解均不同,形成多種理解結果,致使案件難以或者無法執行。
二、對策建議
1、提高當事人對調解協議內容當庭履行率。承辦法官在案件審理調解階段,要注意了解當事人的財產狀況和履行能力,對當事人有履行能力的案件,要努力促使義務人當庭履行,實現糾紛的徹底解決。
2、增設調解書履行保證條款或違約懲罰性條款。調解書要明確未按協議內容不依約履行、拒絕履行的,權利人在調解中放棄的部分債權、利益,可以追加履行,合并執行。約定違約履行、拒絕履行的義務人給付一定數額或一定比例違約金,增加違約當事人履行人成本。
3、完善審判質效評價機制,提高調解案件質量。在繼續大力倡導調解工作時,增設調解自動履行率正方向指標和調解申請執行率負方向指標,與傳統的調解率指標進一步整合,全面評價調解工作質量和效果,力促當事人自動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