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5日上午,徐州鐵路運輸法院江蘇師范大學巡回審判法庭內,一起非法采礦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開庭審理,這起案件是徐州法院首次采用7人合議庭審理的環境公益訴訟案。

2012年-2016年間,在沒有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徐州張某雇傭李某、王某等人用挖掘機在徐莊鎮毛莊村野姚山非法開采頁巖,通過出售非法獲利40余萬元。非法采礦面積東西長90米,南北長80米,形成一個深度達50多米的礦坑,積水深度5米,邊坡頁巖風化嚴重,存在水土流失、滑坡等安全隱患。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對張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在追究刑責的同時,要求張某對非法采礦造成的環境破壞予以修復,或者賠償環境修復費用144.83萬元。

本案雙方爭議焦點是生態修復方案的選擇。公益訴訟人提出要“場地回填、恢復原狀”;張某則提出“因地制宜、重構生態環境”方案,保留現有水坑發展魚塘,再通過復植補綠恢復生態,所需費用為85.4萬元。

經合議庭評議,法院決定對刑事案件部分先行判決:張某犯非法采礦罪被判刑1年5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民事公益訴訟部分,在采納人民陪審員意見基礎上,合議庭決定在本案庭審結束后,就環境修復問題向徐州市國土資源局等有關部門進行咨詢,選取最有利于生態環境修復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