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2006年1月13日上午,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任偉、焦玉民敲詐勒索一案。

現年31歲的任偉及現年43歲的焦玉民均為河南商丘市人。2001年5月,任偉曾因敲詐勒索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2005年7月18日任、焦二人經預謀后,由焦事先以吳建藝的假名辦理了一張假身份證,分別在山東、河南等地辦理了十張銀行卡。爾后,任偉經“踩點”,選中南京中央商場作為敲詐目標,并安排焦玉民到南京給中央商場打恐嚇電話,謊稱商場內放置了炸彈,要求商場給其提供的銀行帳號內匯入人民幣105萬元;遭到南京中央商場的拒絕,敲詐未能得逞。同年8月1日,任、焦二人攜帶自制的爆炸裝置到蘇州市,由任偉將爆炸裝置寄存在蘇州家樂福超市的顧客寄存柜內。爾后,由焦玉民在現場觀察動靜,任偉通過打電話、發電子郵件方式,以在商場里放置了數枚炸彈進行恐嚇,要求商場給其提供的十個銀行帳號內分別匯款共計人民幣105萬元,遭到蘇州家樂福超市的拒絕,敲詐未能得逞。

2005年8月13日,任偉、焦玉民攜帶自制的爆炸裝置放于徐州金鷹國際購物中心五樓客服中心安全通道門的后面,由焦在商場周圍觀察動靜,任偉通過打電話、發電子郵件方式,以在商場內放置了數枚炸彈連續進行恐嚇,要求商場在其提供的銀行帳號內匯入人民幣105萬元;后將金鷹購物中心打入其銀行帳戶內的人民幣3000元取走900元。

8月16日焦玉民在商丘被抓獲。根據焦玉民的交待,當晚公安機關將躲在網吧過夜、正欲外逃的任偉抓獲。

公訴人當庭宣讀了二被告人的供述,證人王某、趙某等的證言,恐嚇信、電子郵件、勘驗筆錄、爆炸物分析測試報告、出示了被制作的假身份證、發案現場照片等。二被告人對上述事實不持異議。

由于公訴人所舉證據:“爆炸物分析測試報告”僅能夠證實爆炸物的構成元素,對于該爆炸物的“殺傷力”、危害程度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沒有確切證據加以證實;而是否危及公共安全是對二被告人定罪量刑的重要情節之一。公訴機關認為應當補充證據,建議法庭延期審理。法庭采納公訴機關意見決定此案延期審理。對二被告人的宣判將擇日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