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名被告人實施古董詐騙125余萬元均被判刑
作者: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 方飛權 發布時間:2021-02-25 瀏覽次數:851
租賃位于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奧體中心的高檔寫字樓,進行豪華裝修,聘請“鑒定專家”,讓老外假冒買家到公司洽談“業務”,通過業務人的“話術”,取得被害人的信任,通過電話詢問被害人是否有藏品出售。謊稱公司可以幫助被害人高價拍賣古董,且能賣到國外,后需要各種費用為由騙取被害人錢財。近日,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了這起古董網絡詐騙案,15名被告人犯詐騙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二個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別判處罰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3月至9月,申益滿、賀依婷、禹前立(均另案處理)、被告人彭雄杰等人在廣東省廣州市廣州奧體中心12區318號成立廣州三石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招納劉鐵橋、王科華(均已判決)等人為工作人員,以“話術”為指引,通過電話詢問被害人是否有藏品出售,謊稱該類藏品可以拍賣出高價,誘導被害人將藏品郵寄或帶至三石公司,后以需要交納鑒定費、藏品證書制作費、拍賣手續費等為由騙取被害人錢財,合計騙得人民幣1253244.61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彭雄杰、李丹等15人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的手段,利用電信網絡實施詐騙,騙取公民財物,其中,被告人彭雄杰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李丹等13人詐騙數額巨大,被告人吳國勇詐騙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彭雄杰、李丹等人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系犯罪集團,被告人彭雄杰系犯罪集團負責人之一,系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集團成員被告人李丹等14人應按照其所參與的犯罪處罰。集團成員被告人李丹等14人在所參與的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申佳玉、等8人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丹等6人雖不具有自首情節,但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丹到案后規勸同案犯投案,系立功,可以從輕處罰。法院遂根據十五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犯罪后的表現等情節,分別作出了判決。目前,15名被告人均服判,一審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