儀征法院“四項案件”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建議
作者:張愛梅 發布時間:2011-07-19 瀏覽次數:1044
在最近出臺的蘇高法審委[2011]5號《全省法院審判績效綜合考評辦法(試行)》文件中,“法定正常審限內結案率”作為修改后的考評基層法院審判績效的其中一項指標,占著9%的權重,而影響該指標的其中的主要因素是審判質量效率指標體系中一項指標--“四項案件”未結率,此“四項案件”是指依法延長審限、中止審限、中斷審限和暫停計算審限的案件,如果“四項案件”占未結案件數比例多,則會拉長案件審理周期,降低訴訟效率,并影響諸如“法定正常審限內結案率”等指標。而故加強對“四項案件”的監控和清理,將會有效提升了案件審判質效,但具體實務工作中,審限管理中仍存在一些問題亟待解決:
一、審限變更不符合法定情形,理由填寫不規范。
《民事訴訟法》、《全省法院案件審判流程管理規定》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規范民事案件和解和調解扣除審限制度若干問題的意見》等規定了案件中止、延長和審限扣除的各種情形,但實際操作中部分案件審限變更的情形不符合規定:有的案件當事人并未提出庭外和解申請,但承辦人為了利用借審限,選擇調解名義扣除審限;有的符合審限中止的情形,但承辦人卻申請了審限扣除;個別承辦人因為案件審限即將到期,往往以“疑難復雜”為名轉為普通程序或申請延長審限,有的則隨便找了一個理由將審限予以扣除;個別承辦人無法找到合適理由時,就將審限變更的理由僅僅填寫為“其他情形”,不注明具體原因。
二、審限變更的申請和批準不規范
審限變更應向審管辦提交審限變更的申請單,除基層法庭無法及時提交申請單情形外,仍有部分審判人員不能及時提供申請單,且申請單批準手續不全,只是承辦人發出了申請,無庭長或分管院長的審批;有的即使有庭長批準,但由于個別庭長對審限管理重視不夠,只在本部門案件不超審限,對承辦人的變更申請往往不嚴格審查,只是簡單地予以簽名;有的審批單提出的申請理由過于簡單,無法讓批準部門確認是否屬于應批準的變更審限事由;鑒定、審計、評估、拍賣等變更事由,根據規定應由司法鑒定處予以扣除,但是有的庭在操作時不僅向鑒定處申請同時又向審管辦申請,造成審限的重復扣除。
三、審限變更的申請時間不符合規定
案件一旦出現法定審限變更事宜,承辦人應當立即提出申請,經批準后辦理變更手續。但是有的案件提出申請的時間與法定事由出現的時間不一致;有的承辦人對審限管理的認識不清,在法定變更事由發生后不及時辦理變更手續,在結案日期臨近時發現有變更情形,才匆匆將申請與恢復一并進行操作。公告案件扣除審限時有的在剛決定公告時就申請扣除,有的是在公告登出后扣除。
四、審限恢復不符合規定,導致隱性超審限
部分庭長對本部門的“四項”案件的動態關注和督促較少,導致審限變更事由結束后,審限恢復不及時恢復,誘發隱性超審限的發生。按照《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規范民事案件和解和調解扣除審限制度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簡易程序案件審限扣除不得超過15天,普通程序案件審限扣除不得超過30天,但實際操作中,大部分案件以調解為由的扣除期限,恢復時均超過了期限,甚至有的簡易程序審限扣除期間達到60天。有的“四項案件”直到結案時才辦理恢復,造成審限人為拉長。
五、審限管理監督約束機制缺乏力度,
“四項案件”的申請和恢復,主動權完全掌握在承辦人手中,審限管理部門無法及時掌握相關信息,對于申請,審管辦只能進行形式上和程序上的審批,主要依據承辦人的申請直接進行電腦操作,對于審限變更的事由是否符合法定情形、審批手續是否合法合規、申請期限是否合理、無法進行實質性審查。有的案件扣除審限后,承辦人對案件長時間不聞不問,審管部門無法掌握實際應恢復時間,導致案件隱性超審限的產生。
對于“四項案件”管理中存在的以上問題,提出以下對策或建議。
一、部門負責人要充分發揮審限管理職能
部門負責人要進一步增強審判管理的主體意識和責任意識,發揮主動性和積極性,把好審批關,對本部門的“四項案件”要做到心中有數,并做到督促作用。
二、加強對審限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的學習
對于審限管理方面的規定,各業務部門的庭長和審判人員應當加強學習,確保審限變更申請規范、審批手續合法、變更期限符合規定。
三、審判管理部門加強四項案件跟蹤工作審限管理部門要嚴格執行各項審判管理制度,對審限管理工作要嚴格把關,同時建立全院審限跟蹤登記臺帳,多與部門承辦人及鑒定部門溝通,了解案情進展,提醒承辦人及時恢復;同時對于審限申請不規范,填寫不準確和恢復不及時的部門和承辦人要進行通報,保證“四項案件”的產生和消失均合法合規。
四、建議上級部門完善審限管理模塊。審限管理模塊中增設跟蹤和提醒模塊,按照各種審限變更情形大致所需要期間,設定好恢復時間,由系統自動到期予以恢復,杜絕隱性超審限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