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揚州邗江法院接連受理了幾起學生起訴學校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此類案件社會影響較大,暴露隱患多,應予重視。

 

一、案件特點

 

1、履行效果不佳。學校是非盈利性質的,教育行政撥款有限,學校的資金本來就緊張,根本無力承擔高額的賠款,導致該類案件的履行效果不佳,學生家長及學校均有怨言。

 

2、引發消極影響。教育事業受到人力、物力、財力的掣肘,家長的緊盯,輿論的過分渲染,社會公信力的下降,學校承受著沉重的壓力,教育事業舉步維艱,過高的賠款無疑是雪上加霜。有的學校猶如驚弓之鳥,甚至取消了體育課、課外活動、郊游等社會實踐活動,對學生進行圈養,消極的避免糾紛,這種因噎廢食的做法嚴重制約了教育的活力。

 

二、引發校園傷害案件的原因

 

1、學生的特性使然。在校學生大多是未成年人,他們心智尚未成熟,年輕氣盛,閱歷淺,社會經驗不足,自我防范意識弱,危機預防能力差。

 

2、學校怠于履行應有職責。學校的教學任務繁重,師資力量有限,教育教學設施存在安全隱患。有的學校一味追求經濟效益,盲目擴大招生規模,忽視了學生安全管理方面的教育;有的學校一味追求升學率,忽視了學生德智體等方面的長成教育。

 

3、家長疏于履行監護職責。現代人工作壓力大,學生家長工作繁忙,片面的認為孩子入學后教育職責就屬于學校,放松了對孩子的家庭教育。而獨生子女增多,一旦孩子受到傷害,家長往往情緒過激,一味苛責遷怒于學校。

 

二、司法建議

 

1、加強安全防范教育,增強防護能力。學校要調整心態,積極面對,正確防范。改善教育教學設施,消除安全隱患。同時加強對學生的安全防范教育,以案說法,提高自身防范意識,增強自我保護技能。加強心理輔導,培養健康心態,避免過激行為。開展各種求生技能演習,提高學生自救能力,構建平安校園。

 

2、完善社會保險機制,分散學校風險。鼓勵學校投保校方責任保險,家長給學生投保意外人身傷害保險,利用社會力量和社會保障機制分散學校的風險,千方百計給學校“松綁”,營造寬松的教育環境。

 

3、動員社會各方力量,建立協作機制。學生安全問題不能讓學校唱“獨角戲”。加大對學校的投入,增強學校的硬件實力。教育、公安、衛生、環保、文化、工商等相關部門要履行各自職責,發揮各自優勢,積極配合,密切協作,優化社會環境,規范社會秩序,建立完善的學生安全管理體制。提高群眾的法律意識,建立正確的輿論導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