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龔某依據生效的法律文書向法院申請執行沈某所欠借款。現有的材料看,沈某無經濟來源,僅有退休金一項收入,龔某主張以沈某的退休金來償還借款。沈某稱其已經喪失基本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經濟來源,需要這些退休金供其基本生活使用。沈某提出的保留基本生活保障費用的請求于法有據,而龔某又是拿著生效的法律文書請求法院保障其債權。這樣的案件是執行工作中經常遇到的有效債權與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保障權之間的沖突。

 

[執行困境]

 

根據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規定》第五條第(一)(二)(三)款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要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預留生活必需品。其中的意思也就是在執行中要優先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需扶養人的基本生活。保障人的生存權是法律的第一要義,制定上述法律是法律的人性化的一面,但是另一面卻使債權人的債權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在此情形下,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可以對抗法院的執行,導致申請執行人也就是持有生效法律文書的權利人的財產權利得不到完全滿足,這也是生效的法律文書成為“白條”的重要原因之一。如何處理這類問題,在被執行人基本生活需要與申請執行人財產權利滿足二者之間尋求平衡,成為法院執行工作中的重要課題。

 

[解決之道]

 

面對執行過程中的上述難題,上述法律條文已經給我們指出了明確的指導性原則和解決方法,我們在案件執行中,只有在執行機制和執行方法予以創新,發揮執行能動作用,才能將執行難問題逐步予以解決。遇到此類執行難案件,筆者建議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來處理:

     

一、嚴格遵循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對有關執行問題的規定,切實保障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需要。這里被執行人基本生活保障的范圍我們要做擴大理解:它不僅包括被執行人自身,還包括需要由被執行人扶養的人。法律的最終目的是要保障人的權利,而人的生存權又是其中的根本。縱然有許多阻礙法院執行工作的因素存在,但是我們在執行中必須堅持“生道”執行原則,貫徹生命權、生存權重于債權的觀念,對自然人、企業都要給予最低的生活費用、生活保障。

 

二、法院的執行關乎法律效果的最終實現,法院的審判目的在于確定權利,而執行的目的在于實現權利。如果在執行中沒有拿出讓申請執行人信服的客觀事實而匆忙的終結案件執行,最終會損害法院的權威,損害法律的公平正義。因此,法院執行人員要發揮自己的積極性、主動性,對案件的實際情況要進行仔細的甄別,充分了解雙方當事人的實際情況,耐心細致的做好申請執行人的工作,拿出切實可行的方案促使雙方能夠達成長期的和解協議,這樣既保證了被執行人的基本生存需要,又能使債權人的利益在最大的程度上得到滿足。

 

三、執行人員要仔細的辨別執行難與執行不能案件。執行不能案件是指那些在客觀上沒有財產或雖有財產但為保障被執行人基本生活需要而不能執行的案件。針對這些案件,我們要向申請執行人解釋清楚,將我們所作的努力,如查詢被執行人銀行存款、查詢房產、調查取證經過、對被執行人采取強制措施等情況向申請執行人講明,爭取他們的理解以便對案件進行終結處理。

 

[解決模式]  針對被執行人確實有財產卻又查詢不到,或遇到像本案這樣的雖能找到財產但難以進行分配或控制的執行案件,我們又該如何處理呢?

 

筆者認為,我們應首先發揮申請執行人的積極性、主動性,加強與申請執行人的溝通,需要他們向執行人員提供及時、有效的執行財產信息,以減輕法院執行工作因人力、物力的不足而產生執行不能案件。對于雖有財產,但難于進行控制和分配的案件,我認為應當以執行法院當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參照,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對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需要給予必要的照顧。對年紀較大的被執行人,應額外保留一部分財產供其醫療之用。這樣的執行措施能使被執行人充分尊重和配合法院的執行工作,在保障被執行人基本生活需要的同時也在最大程度上實現了債權人的權利,真正做到和諧執行、真正實現案結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