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225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條規定了“危險駕駛罪”。危險駕駛機動車罪是指醉酒駕駛機動車、在城鎮違法高速駕駛機動車競逐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違法行為。醉駕、飆車是一種高度危險的行為,對社會造成嚴重的危害,把危險駕駛行為寫入刑法,提高對這種行為處罰的力度,能夠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和預防犯罪行為發生。至此我國刑法關于駕駛犯罪涉及三種罪名即危險駕駛罪、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現比較分析三種犯罪的區別和聯系。

 

一、危險駕駛罪、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區別

 

()主觀方面不同。

 

危險駕駛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行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狀態的發生。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義上過失犯罪,主觀上只能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觀上是故意,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觀上為過失。

 

(二)客觀方面不同

 

危險駕駛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且情節惡劣,只包括醉駕和追逐競駛兩種行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違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實施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險性相當的危險行為。

 

()在是否要求出現危害結果上不同。

 

危險駕駛罪是行為犯、情節犯,只要有醉駕或追逐競駛的行為且情節惡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實際的危害結果。而交通肇事罪則要求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對有點復雜,它有兩種情形:一種是《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不要求造成嚴重后果;一種是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的,要求造成嚴重后果,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因此交通肇事罪為結果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為危險犯,只要造成一定的危險即構成犯罪,造成嚴重后果的,加重處罰。

 

二、危險駕駛罪、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聯系

 

《刑法》修正案八將危險駕駛罪規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和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在一章,那么很顯然,此罪侵犯的客體也為公共安全,即危險駕駛的行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給公共安全帶來了潛在的危險,即對不特定且多數人的生命、身體或者財產的危險。

 

危險駕駛是故意犯罪,但危險駕駛行為過失造成他人傷亡,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構成的,應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但是,這并不意味危險駕駛罪的增加,使得一切危險駕駛行為均僅成立危險駕駛罪。相反,危險駕駛行為依然可能成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危險駕駛行為具有與放火、爆炸等行為相當的具體的公共危險,而且造成了致人傷亡的實害結果,行為人對傷亡結果具有故意,只要危險駕駛行為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構成,就屬于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兩個罪名,應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