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農村婚約財產糾紛的特點及對策建議
作者:付陳友 發布時間:2011-07-13 瀏覽次數:519
近期來,大豐法院審理的婚約財產糾紛案件不斷增多。
一、此類案件呈現出如下特點
1、案件主體身份混亂。案件的原、被告身份不統一,有以男方本人為原告的,也有以男方父母雙方或其中一人為原告的,還有以男方本人及父母為共同原告的。被告的身份同樣呈現出如此混亂的狀態。
2、涉案標的額較大。訂婚時男方給付女方的禮金及金器等財務數額從幾萬元至十幾萬元不等,遠遠高于同期城鄉居民的人均收入,且呈逐年增長趨勢,許多家庭因此背上沉重債務負擔。。
3、案件事實難以查清。男女雙方在談婚論嫁、給付彩禮時,不論是男方給付禮金還是女方還禮,一般是雙方父母或媒人在場,而沒有字據等書面證據,對于所給付的禮金數額或者金器的數量、品質等僅依靠媒人證言,而媒人又多為一方親戚,證人證言采信度不高,很難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案件事實難以查清。
4、雙方“助陣”人數較多。此類案件不僅是原、被告雙方的糾紛,更是雙方家庭乃至兩個宗族的矛盾,調解或者開庭時旁聽席常常座無虛席,雙方情緒激動,嚴重影響訴訟進程,并且容易引發群體性、突發性事件。
針對案件特點,有如下建議:
1、加強法制宣傳,倡導健康的婚戀觀,源頭治理糾紛形成。加大婚姻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積極提倡移風易俗,摒棄借婚姻索取財物、高額彩禮等不良習俗,防范把婚姻建立在金錢關系之上,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2. 出臺相應司法解釋,明確訴訟主體,方便案件進程。訴訟中,被告方多以主體不合格抗辯,導致原告或撤訴后重新起訴,或追加訴訟主體,嚴重影響訴訟進行,延緩糾紛的盡早解決。
3.強化民間調解,促進矛盾化解,便于查明事實。充分發揮基層調解組織的作用,提早介入,努力把糾紛解決在萌芽狀態,也有利于收集保存證據,為日后法院審理案件、查明事實提供便利。
4.嚴密安保措施,做好應急預案,防止糾紛擴大化。依托庭所共建機制,請求基層派出所提供警力支持;設置必要的隔離設施,嚴格執行安檢制度;庭審中嚴肅庭審紀律,對少數嚴重擾亂庭審秩序的且不聽制止的旁聽人員,依法果斷采取強制措施;在調解過程中,安排雙方親屬在不同的區域等候,避免其相互爭執、吵鬧甚至爭斗,防止糾紛擴大化。
5.加大訴訟調解和巡回審判力度,力爭了解一案,教育一片。
加大訴訟調解力度,把握案件事實及矛盾原因,平衡法律規定和民間習俗,釋法明理。實現案結事了。加大巡回審判力度,用鮮活的案例,引導民眾形成健康的婚戀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