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被告人王某因一起經(jīng)濟犯罪案件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某日,王某接到公安機關電話,被問及在何處。王某如實說了其所在的地方并說“我知道自己有麻煩事,要到公安去說,但現(xiàn)在有事走不開”。后公安機關民警到達王某所說的地方將其抓獲。那么本案中王某是否具有自首的情節(jié)。

 

一種意見認為,王某的行為不構成自首。理由是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中都明確了自首中自動投案的本質屬性是投案的主動性和自愿性。自動投案第一種是典型的自動投案,即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fā)覺,或者雖被發(fā)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司法機關投案。本案中,王某顯然不屬于此種情形。第二種是視為自首的情形,其中“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xiàn)場等待”的情形,是指“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xiàn)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這種情形也可以體現(xiàn)犯罪嫌疑人的主動性、自愿性,即“能逃而不逃”,也應當認定為自首,但此種情形要求具有作案后的“當場性”,即需在案發(fā)現(xiàn)場等待抓捕。本案中,王某顯然不具備作案后在現(xiàn)場等待的情形,因此不可認定為具有自首情節(jié)。

 

但筆者不贊同上述分析,筆者認為本案中的王某應當認定為自首。理由如下:王某雖然不具備自首情形中所提到的第一種典型的投案自首,但可比照適用第二種情形,即“能逃而不逃”。“能逃而不逃”的情形下,雖然要求犯罪嫌疑人在案發(fā)現(xiàn)場等待,但這一要求也應當視具體的犯罪情形而定。在一些具有場景性犯罪中,這一要求無可厚非,但是對于一些犯罪周期較長、犯罪時間為一時間段而非時間點的犯罪行為,這一要求顯然無法適用。本案中,王某涉及的是經(jīng)濟犯罪,而經(jīng)濟犯罪并不像故意傷害等犯罪那樣具有具體的場景,因此也就沒有所謂的“在現(xiàn)場等候”,而如果僅僅因為如此就否定其自首的認定顯然有失公平。案例中提到,當王某接到公安機關的電話時,其如實交代了自己當時的處所,并稱“我知道自己有麻煩事,要到公安去說”,說明其有投案的主動性及自愿性。而其隨后所講的“但現(xiàn)在有事走不開”也并非緩兵之計,因為在接完電話后,其并沒有逃離,也就是獲知公安機關已掌握其動向的情況下仍然在原地等待,對此應當視為“能逃而不逃”。因此,綜合本案的案情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精神,對于王某應當認為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