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51日起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危險駕駛罪。對醉酒駕駛、追逐競駕的行為納入刑法調整范圍。經過常熟市公安局偵查,常熟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17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常熟市首批危險駕駛犯罪案件,并于77日集中作出一審公開宣判。具體案情如下:

 

案例一、2011542020分許,被告人周某酒后駕駛二輪摩托車,在常熟市尚湖鎮王莊派出所門口與他人駕駛的汽車發生碰撞。經鑒定,被告人周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28mg/ml,屬于醉酒狀態。本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醉酒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周某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周某有劣跡,應酌情從重處罰。綜上,常熟市人民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周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案例二、2011552010分許,被告人張某醉酒后駕駛三輪摩托車,在常熟市支塘鎮芝溪路富康二區路口與行人相撞。經鑒定,張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66mg/ml,屬于醉酒狀態。本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醉酒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告人張某有坦白情節,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對被害人進行了經濟賠償,可從輕處罰。綜上,常熟市人民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張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案例三,2011532213分許,被告人盧某醉酒后駕駛汽車,在常熟市辛莊鎮楊園雙浜村村道撞擊停在路邊的轎車。經鑒定,盧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77mg/ml,屬于醉酒狀態。本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盧某醉酒駕車,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應依法予以懲處。案發后,被告人盧某駕車離開現場,極易再次造成交通事故,對公共安全具有一定危害,應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盧某有前科、劣跡,應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盧某對被害人進行了經濟賠償,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盧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從輕處罰。綜上,常熟市人民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盧某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法官寄語:根據刑法有關規定:駕駛員血液中乙醇含量達到0.2mg/ml屬于酒后駕駛,達到0.8mg/ml屬于醉酒駕駛,一旦達到醉酒駕駛標準,將被處以拘役,并處罰金。拘役系剝奪人身自由的刑罰,刑罰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具體由法官結合醉酒程度、造成的危害后果、是否作出賠償、自首、坦白、逃逸、前科、劣跡等情節酌定判處。

 

特別提示:危險駕駛罪系行為犯,即只要實施了醉酒駕駛行為,無論是否造成損害后果,均構成危險駕駛罪,將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而對于對從業資格有特殊要求的行業,明確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將被開除的人員(如公務員、在校大學生)更應堅決杜絕酒駕。請廣大市民切記:開車不飲酒,飲酒不開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