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淳反映民間借貸案件呈現新特點應引起高度重視及對策建議
作者:高淳縣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12-11-14 瀏覽次數:636
近年來活躍的市場經濟和在利益的趨勢下,民間借貸行為由于缺乏監管和規范的市場規則,具有很大的隨意性和風險性,糾紛頻發。高淳縣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間借貸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已占民事案件收案數的25%以上,且涉案標的額越來越大,據不完全統計,該院2010年受理507件,涉案標的額1 0434 8513.17元,2011年受理581件,涉案標的額1 0778 7654.44元,2012年1-7月受理390件,涉案標的額9458 8010.68元。為了公正審判這類案件,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高淳法院通過總體分析這類案件,發現其呈現新的特點:
一、借款環節多手化。隨著生活水平提高,家有余錢的家庭漸多,而銀行利率相對較低,其他投資渠道不暢導致民間借貸蔚然成風,低息收取而高息放貸,轉手可得月息余利。往往在出借人和最終借款人中間,隔著若干轉手之人,其中又有許多人專門從事該類操作。這種不穩定的資金鏈恰似一條緊繃的絲線,一旦某個點出現問題,則所有人都牽扯其中,全盤崩潰,引發群體性糾紛。
二、借款對象擴大化。由于利益、人情等多種因素,公職人員參與借貸活動,大多充當借款人、擔保人的角色,且涉案數額較大,公職人員的收入難以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一旦形成訴訟,公職人員難以安心工作,極大影公職人員隊伍形象。據不完全統計,三年來有近百位公職人員涉案而成為被告。如本縣陳某所涉借貸案件中,有三位公職人員參與擔保,擔保金額近千萬。
三、法律關系復雜化。一是部分當事人不僅互負債權債務,更與其他人形成了三角債或者多角債。在同一個案件中既有借條又有收條,辨別難度大。二是以借貸形式出現的以按月返利、發展下線的經濟運作模式,對是否認定為民間借貸關系存在爭議。三是部分當事人規避法律,在小產權房交易時以借貸形式掩蓋房屋買賣的事實。四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一方單獨借款的性質是共同債務或個人債務認定爭議較大。特別是雙方感情不和分居期間,一方惡意借款或借款后從事非法活動,法院在維護借款人與夫妻另一方當事人權益間更難以取舍。
四、借款用途非法化。主要表現形式:一是高息吸收借款后以更高利率放貸出去,從中謀取利差;二是借款經多手轉換后淪為不法活動資金,主要表現形式為賭資。
針對民間借貸案件出現的新的特點與難點,建議從以下方面采取對策:
一、加強職權調查,厘清法律關系。靈活運用民事訴訟的證據規則,強化法院職權探知,多做法律釋明,改變“重書證,輕調查”的傳統觀念,查清民間借貸是否合法,民間借貸背后的法律關系,從而作出正確的裁判。
二、加強訴訟保全,提高審理效果。及時采取保全措施,保障當事人利益。對涉及借款環節多的案件,不能就案辦案,要查清資金流向,及時采取保全措施,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有效防止群體性事件的發生。
三、加強聯動協作,提高解決合力。加強與公安、檢察的溝通協作機制,實現信息共享,分工協作。對審理中發現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時依法移送處理。加強與紀檢監察、組織部門及相關單位的溝通聯系,及時通報公職人員參與民間借貸的信息,對公職人員盲目擔保、利用“高利貸”牟利、明知用途非法提供資金的,向相關部門發送建議,進行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