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深入推進民生案件審判工作的意見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十七屆五中全會、省委十一屆十次全會和全省創新社會管理加強群眾工作會議、全省法院做好新形勢下人民法院群眾工作積極參與社會管理創新推進大會精神,進一步做好新時期人民法院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為推進民生幸福工程提供堅強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務,結合全省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充分認識新形勢下深入推進民生案件審判工作的重要意義

  1、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明確指出,我國正處于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攻堅時期,要“堅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最高人民法院王勝俊院長在全國高級法院院長會議上深刻指出,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是人民法院審判執行工作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省委也將民生幸福工程確定為我省“十二五”期間重點實施的“八項工程”之一,強調要把增進人民幸福貫穿于“兩個率先”全過程,全面提高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和質量、提高人民群眾的幸福感和滿意度。全省各級法院要認真學習、深刻領會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和省委的決策部署精神,充分認識到只有解決好民生問題,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利益,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才有根本保障,通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妥善處理好各類涉及民生的案件,切實解決好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民生權益問題。

  二、深入推進民生案件審判工作的指導思想和總體要求

  2、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始終堅持“三個至上”指導思想和“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題,充分發揮司法能動作用,牢牢把握關注民生、服務民生、保障民生和改善民生這一主線,緊緊圍繞構建終身教育體系、就業服務體系、社會保障體系、基本醫藥衛生體系、住房保障體系、養老服務體系“六大體系”,始終堅持用群眾工作統攬民生案件審判工作,公正高效地審理和執行各類民生案件,為在新的起點上開創江蘇科學發展新局面提供堅強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3、總體要求。

  ——著力強化群眾工作觀。把做好群眾工作作為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性、基礎性、經常性工作,牢記群眾觀點,站穩群眾立場,自覺強化“民生案件無小案,民生問題無小事”的意識,在工作中始終堅持群眾工作路線,維護群眾權益,使親民、愛民、為民成為廣大干警的自覺行動,確保司法審判工作深深植根于群眾之中,在群眾的支持下不斷取得進步。

  ——大力提升群眾工作能力。著力提升掌握群眾心理、使用群眾語言、疏導群眾情緒、處理群眾訴求的能力,將對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及時保護和有效救濟作為民生案件審判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努力打造一支知曉社情民意、熟悉群眾語言、熟知風俗習慣、掌握群眾心理,善于用群眾聽得懂、信得過的方式審理案件的法官隊伍。

  ——不斷完善為民司法工作機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新變化,創新群眾工作長效機制,建立健全民意溝通、民意表達、民意引導機制,讓人民群眾更加方便地參加訴訟,更加真切地感受到司法的溫暖和公正高效。

  ——把人民群眾滿意作為評價人民法院工作的第一標準。自覺接受群眾監督,積極改進司法作風,努力做到司法舉措惠民,訴訟活動便民,工作作風親民,使人民法院的工作更加符合民情、體現民意、服務民生、贏得民心,最大限度地爭取人民群眾對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三、妥善審理和執行好各類民生案件

  4、依法懲治侵犯民生權益的刑事犯罪。嚴格執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依法打擊各類侵犯公民人身和財產權益的刑事犯罪,不斷增強人民群眾安全感。對殺人、搶劫、強奸、綁架、拐賣婦女、兒童和盜竊、詐騙、敲詐勒索等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的嚴重刑事犯罪堅決依法嚴懲;認真貫徹落實《刑法修正案(八)》,對社會關注的醉駕案件綜合考慮案件情節、后果、社會危害性等情形,依法做出判決;加大對利用網絡、手機等載體實施的新類型侵財犯罪打擊力度,切實保護人民群眾財產權益;嚴厲打擊利用職權截留國家財政補貼、農業投入和救濟款物、侵占挪用農村集體財產等侵害農民利益的犯罪;依法嚴厲打擊以制售假冒偽劣、有毒、有害食品、藥品等損害群眾切身利益以及制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等坑害農民利益的制售偽劣商品犯罪;嚴懲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等涉眾型經濟犯罪,維護國家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

  5、妥善審理好涉及住房的案件,依法保護公民合法的財產權益。正確理解和適用物權平等保護原則,依法保護好國家、集體、私人的合法財產權,依法制裁各類侵犯物權的行為。審慎處理因“房產新政”引發的房屋買賣案件,嚴格區分情勢變更和商業風險,既要保證國家政策的貫徹執行,也要充分保護買賣雙方的合法權益。認真審理好城市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房建設和流轉過程中發生的糾紛,依法保障國家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得到有效落實。進一步加大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力度,依法制裁建設單位惡意拖欠工程款的行為,慎重處理當事人就工程質量存在的爭議。認真審理好物業服務合同糾紛,合理界定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各自的權利義務,積極引導各方當事人依法、理性地行使權利,努力構建和諧的社區鄰里關系。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均應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違反約定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物業服務企業以停水、停電、停氣的方式催交業主拖欠的物業費,造成業主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6、妥善審理好勞動爭議案件,依法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進一步規范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范圍,保障勞動者訴權。對因用人單位未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無法補辦,導致勞動者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高度重視拖欠工資,特別是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審判和執行工作,加大審理工作力度,完善訴訟“綠色通道”機制,確保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能夠及時足額獲得報酬。依法保障用人單位正常的經營管理權。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經法律規定的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應當作為確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權利義務的依據。依法審理好涉及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類行政案件,在社會保險費用和工人工資的金額認定方面,合理分配舉證責任,準確把握證明標準。

  7、妥善審理好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切實維護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要嚴格執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著力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人身權益。要積極推動構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聯動處理機制。認真貫徹落實省法院、省公安廳、省保監局聯合制定的關于建立交通事故賠償案件聯動處理機制的規范性文件,進一步深化與公安交管部門、各保險公司的溝通協調,有效提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處理效果。積極探索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專業化、集中化審判工作機制,不斷加強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建設,基層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工作實際設立交通事故案件審判庭,或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交由交通事故巡回法庭集中審理。

  8、妥善審理好醫患糾紛案件,推動構建和諧的醫患關系。嚴格執行《侵權責任法》,認真做好《侵權責任法》實施前后醫患糾紛案件審理思路、舉證責任分配、賠償標準的銜接和應對工作,促使患者和醫療機構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積極引導醫患雙方通過調解方式解決醫患糾紛,加強與衛生行政部門的溝通協調,積極指導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調解工作,將醫患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

  9、妥善審理好環境保護案件,保障生態省建設的穩步推進。認真貫徹落實《環境保護法》和省委、省政府有關加快推進生態省建設的決策部署,做好省法院《關于為加快推進生態省建設全面提升生態文明水平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的貫徹落實工作,進一步加大與推進生態省建設相關案件的審判工作力度。認真審理好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因陽光、大氣、水、噪音、電磁輻射污染引發環境侵權案件,正確分配當事人的舉證責任,依法合理確定受害人的損失數額,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生活安寧和身體健康。

  10、妥善審理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件,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嚴格執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依法制裁消費領域的虛假宣傳、價格欺詐、黑中介等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加大對教育、金融理財、保險等新熱點消費市場中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力度,完善相關市場秩序,促進人民群眾的消費升級。

  11、妥善審理好食品衛生安全案件,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嚴格貫徹執行《侵權責任法》、《食品安全法》、《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加強對涉及食品安全衛生案件的審理,合理分配消費者與食品生產者、銷售者的舉證責任,依法認定食品生產者、銷售者的責任。對于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依法支持消費者要求其承擔價款十倍的賠償金的訴訟請求。

  12、妥善審理好旅游合同案件,促進旅游業的健康發展。認真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進一步加大對旅游合同履行過程中旅游經營者擅自將旅游業務轉讓給其他旅游經營者、擅自改變旅游行程、減少旅游服務項目、擅自降低服務標準、強迫購物、欺詐消費者等違約行為的制裁力度,切實保障旅游市場的規范有序和旅游者的合法權益。

  13、妥善審理好涉及教育領域的案件,維護學校、學生的合法權益。審慎處理好涉及教育資產的民事案件,防止教育資產流失。加強校園學生人身傷害事故案件的審判工作,正確界定學校的教育、管理職責,切實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對于學校在學生人身傷害事故案件中確無責任,但受害學生生活確有困難,影響繼續完成學業的,應積極協調學校給予受傷學生適當經濟幫助。

  14、妥善審理好各類涉農案件,加快推進農村改革發展。嚴格執行《農村土地承包法》及國家相關政策,妥善審理好各類農業承包、轉包、租賃等合同糾紛案件,依法維護土地承包經營權自愿、合法流轉,維護農業生產秩序,促進農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現代農業的發展。依法處理農民以土地補償金入股引發的矛盾糾紛,為農民向“股民”轉移提供法律保障。依法審理好農民工返鄉后因土地、林地等承包經營權而引發的行政案件,依法保護返鄉農民合法的承包經營權益。

  15、妥善審理好涉及老人、婦女、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的民生案件。著力加大對老年人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審判工作力度,在全社會弘揚尊老愛老的優良傳統。妥善審理好老年人在老年公寓、老年福利院、老年康復院等老年服務設施中受傷害的案件,正確界定子女與社會養老機構之間的權利義務界限,促進社會養老保障水平的提高。認真貫徹落實省法院、省公安廳、省婦聯《關于依法處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正確界定家庭暴力行為的舉證責任分配,積極推行“人身安全保護民事裁定”工作。嚴格執行《殘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規,認真審理好殘疾人因康復治療、勞動就業等引發的糾紛,依法制裁歧視、侵害殘疾人的行為,切實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利和人格尊嚴。

  16、妥善審理好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案件。認真貫徹落實《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依法受理被征收人對房屋征收決定、補償決定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保障被征收群眾的合法權益;正確界定公共利益,依法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

  17、切實加大涉及民生案件的執行力度。切實加大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勞動爭議案件以及追索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案件的執行力度,提高執行工作效率,及時有效地實現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對以農村土地承包糾紛、集體土地征用開發糾紛、農民拆遷安置糾紛等為內容的執行案件,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糾正侵犯農民權益的行為。要進一步加強對民生案件的統籌執行與執行救助,在被執行人的財產已被全部查封的情況下,統籌考慮被執行企業是否拖欠工人工資、醫療費、社保費等費用,防止出現企業倒閉后工人討薪無望的局面。同時對因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無履行能力而導致生活困難的申請執行人要及時啟用執行救助基金進行司法救助,妥善解決當事人實際困難。

  四、不斷完善民生案件審判工作機制

  18、健全涉及民生矛盾糾紛的排查化解工作機制。緊密結合“法官進社區”活動和“和諧共建”活動,堅持經常性排查與集中性排查相結合,加強對涉及企業改制、征地拆遷、教育、醫療、環境保護、勞動保障等矛盾糾紛多發領域的排查梳理,及時發現可能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對排查出的矛盾糾紛隱患,要及時向地方黨委、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通報,并認真做好分析研判和分類化解工作,做到“早發現、早控制、早化解”。

  19、認真做好民生案件的風險評估工作。認真貫徹落實《全省法院涉訴矛盾糾紛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辦法》,對涉及民生權益的群體性案件、涉及社會主流價值觀、人情倫理以及社會影響重大的民生案件,在立案、審判、執行、信訪的全過程適時開展風險評估工作,并制定相應的工作預案,在爭取各方支持配合下妥善化解。要將涉及民生權益矛盾糾紛作為涉訴矛盾糾紛年度分析報告的重要內容,不斷強化與地方黨委、政府等部門的聯動調處機制,共同做好化解和防范工作。

  20、深化訴訟服務中心建設,完善便民訴訟機制。要不斷加強全省法院的訴訟服務中心、訴訟服務站“一體化、規范化、標準化、品牌化”建設,努力把訴訟服務中心、訴訟服務站建成集訴訟服務、訴前調解、訴調對接、立案受理、司法確認、案件速裁等職能為一體的“門診式”綜合服務機構。健全民生案件“綠色通道”,大力開展電話立案、口頭立案、網上立案、預約立案、假日立案、上門立案等工作,方便當事人行使訴權。通過向當事人發放訴訟指南、《訴訟風險告知》等宣傳資料,引導當事人依法維權。進一步完善“四位一體”信息查詢系統,將訴訟指南、訴訟費用、審理期限、案件管轄、庭審程序、風險提示、司法救助等信息向社會公開。

  21、著力加強涉及民生案件的調解工作。始終堅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將調解工作貫穿于民生案件審理的全過程,作為審理民生案件的首選方法,盡最大努力通過調解方式得到解決。大力做好民生案件的訴前調解工作,民生案件原則上在立案前均應先經調解工作室進行訴前調解,使相當一部分民生案件在訴前得到妥善化解。進一步完善和推進民生案件的訴調對接工作,加強與公安、衛生、環保、人事和社會保障、工會、婦聯、消協的聯系與溝通,充分發揮訴調對接相關部門的積極性和職能作用,提高訴調對接工作機制實效。不斷加強對人民調解的指導工作,不斷完善調解員與“鄉鎮社區司法協理員”網絡,完善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機制,努力提升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能力和效果。

  22、扎實做好小額速裁試點工作。各試點法院要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部分基層人民法院開展小額速裁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認真做好小額速裁試點工作。要選派審判經驗豐富、群眾工作能力強的審判人員從事小額速裁工作。要充分發揮訴訟服務中心的職能作用,對符合小額速裁條件的案件,在立案階段積極引導當事人選擇適用小額速裁程序。要進一步強化小額速裁案件的調解工作,促使絕大多數的小額速裁案件通過調解方式得到妥善化解。

  23、不斷健全民生案件繁簡分流機制。要根據民生案件的特點和各自工作實際,進一步健全案件繁簡分流工作機制,提高簡易程序的適用比例,完善“簡易程序簡化審”的各項程序規范,努力實現“簡案快審、繁案精審”,使更多的案件事實清楚、法律關系明確、當事人爭議不大的案件通過快速審理機制迅速得到化解。

  24、深入推進巡回審判工作。認真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大力推廣巡回審判方便人民群眾訴訟的意見》,狠抓省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巡回審判工作的實施意見》的貫徹落實,切實增強巡回審判的針對性,努力實現巡回審判的高質量和高效率。要依托巡回審判開展延伸服務,將巡回審判與和諧共建、審務進社區活動相結合,努力為人民群眾提供快捷、親民和全方位的司法服務。加強對巡回審判的規范管理,落實巡回審判人員力量和物質裝備,保障巡回審判工作的順利開展。

  25、不斷完善民意溝通機制。建立健全法官與人民群眾聯系的工作機制,搭建多種形式的溝通對話平臺,進一步加強法官與人民群眾的溝通交流,暢通民意溝通渠道,積極回應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著力加強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特邀監督員的定期聯絡溝通工作機制,爭取對人民法院民生案件審判工作的支持。審理民生案件的法官要經常性地深入社區、鄉鎮和基層單位,訪民情、聽民意、解民憂,充分聽取人民群眾對案件審判工作的意見,使民生案件的審判結果得到人民群眾的理解和認可。

  26、全面落實司法公開工作。民生案件審判工作應當堅持“全面公開、全程公開、實質公開”的要求,做到立案公開、庭審公開、執行公開、聽證公開、文書公開、審務公開。一審民生案件,除法律規定不公開審理的外,應當一律公開審理。要穩步提高民生案件二審開庭審理的比率,對一審依法公開審理的案件,第二審原則上都應當公開開庭審理,但是在開庭前以調解撤訴方式化解的,以及在第二審中發現有不應當公開審理事由的案件除外。積極開展民生案件庭審直播工作。全省各級法院每年都要選擇一些社會關注度高、社會影響大、具有法律適用指導意義、有利法制宣傳教育的民生案件開展庭審直播。認真做好民生案件裁判文書上網發布工作,準確把握裁判文書上網發布的原則和范圍,嚴格執行裁判文書上網審核審批機制,確保上網發布的裁判文書的質量。

  27、深入推進司法民主工作。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在民生案件審判工作中的作用。一審適用普通程序的民生案件,原則上均應由法官與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共同開展審理和調解工作。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人民陪審員公開選任、學習培訓、參審履職、工作保障等工作機制。要根據民生案件的類型,選任具有相關專業理論知識和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人民陪審員,要從婦聯、公安交管、工會等部門選任具有豐富工作經驗的人員擔任人民陪審員,參與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勞動爭議等多發高發民生案件的審判工作。要不斷完善人民群眾參與司法的工作機制,在審判執行工作中,特別是巡回審判和就地辦案時,積極動員、引導社會組織和基層群眾參與矛盾糾紛的化解工作。

  28、努力完善司法救助機制。不斷完善對弱勢群體的司法救助制度,依法對城市低保人員、農村特困戶、老、弱、病、殘等弱勢群體采取訴訟費減、緩、免措施。加強與司法行政部門的溝通聯系,促進司法救助與法律援助的有效銜接,建立健全司法救助與社會救助的對接機制,切實幫助涉訴群眾解決實際困難。積極探索建立涉訴信訪終結案件的救急資助、刑事被害人的國家救助等制度。

  五、加強對民生案件審判工作的領導和保障

  29、加強組織領導與檢查督促,確保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落到實處。全省各級法院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為人民法院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內容,建立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直接抓、各部門分工負責、上下聯動、齊抓共管的領導體系和工作機制。要切實加強以提高質量和效率為中心的審判管理工作,用科學、嚴格的管理推動民生案件審判和執行工作的順利開展。

  30、努力營造依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良好氛圍。積極采用人民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通過人民群眾關注度高的主流媒體、都市媒體以及網絡等媒介,對依法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中好的做法和典型案例、涌現出來的先進人物及時開展宣傳報道。要進一步完善與網絡、新聞媒體的互動機制,及時發布涉及民生問題信息,積極回應廣大網民對涉及民生的案件與司法政策的關切。要認真做好輿情應對工作,對于媒體上關注的民生案件,要采取積極有效的應對舉措,及時將案件審理的完整信息公之于眾,引導人民群眾正確理解法院審判工作,理性對案件發表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