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被告消極應訴,是指在訴訟過程中,被告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無正當理由,不積極行使訴訟權利或不履行其訴訟義務的行為。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司法實踐中被告利用法律知識故意消極應訴的情形逐漸增多,使正常的訴訟活動處于被動狀態,直接導致審判效率下降,影響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需引起重視。

 

在審判實踐中,被告的消極應訴行為有以下幾種表現:一是被告或其家人拒收郵寄送達的法律文書,直接送達時其家人不承認被告與其同住,致使無法適用留置送達。二是通過電話聯系,被告不愿主動到法院領取法律文書,又不愿提供準確的郵寄地址,此時被告事實上并未下落不明,致使法院面臨適用公告送達欠妥、直接送達又不成的尷尬局面。三是經法院合法傳喚拒不到庭應訴,以工作忙或忘記等為由敷衍四是被告出庭時,不配合法官查明歸納的爭議焦點,對原告所舉證據,不是客觀的依法行使質證權利,而是一言不發或大吵大鬧,致使庭審無法正常進行。五是被告忽視己方的舉證責任,法官在既有證據基礎上無法查明案件事實,易作出嚴重偏離客觀事實的判決,致使二審時極易因新證據而改判,有損司法權威,同時易引發信訪上訪事件。

 

 被告的消極應訴可能會帶來一系列消極后果。一是給法院審理和案件裁判帶來消極影響。被告的消極應訴會很大程度上影響到法院對案件客觀真實的認知程度,繼而影響案件裁判結果客觀上的公正。二是被告的消極應訴行為會給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甚至案件第三人利益帶來不應有的損害。被告消極應訴可能導致其本不該敗訴的案件敗訴,使原告投機取勝,獲得不當訴訟利益,從而損害國家或公共利益。三是在被訴具體行為系為第三人賦權的案件中,若因被告消極應訴而導致該具體行為被撤銷,顯然可能會損害第三人利益。

 

對被告消極應訴現象,應從制度上和理論上探尋應對消極應訴措施。一是強化法律宣傳。不少被告缺乏法律常識,存有逃避法律責任的僥幸心理,認為自己不理不睬法院也無能為力,企圖讓原告知難而退。因此,要針對性的開展法律宣傳,提高公眾的法律知識和責任意識,強化對訴訟風險的認識,糾正錯誤觀念。二是改進送達方式。隨著通訊工具的普及,多數被告能夠通過電話取得聯系,因此應探討、研究電話送達方式的程序、范圍和要求,改進送達方式,提高訴訟效率。三是完善監管制度。針對被告無正當理由,有證據而不按期舉證的,對于被告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在庭審中消極應訴或不出庭應訴的,可向其上級主管部門發出司法建議,建議對被告消極應訴行為進行查處。四是完善暫住登記制度。隨著生活方式的改變,公民的住所已逐漸呈現多樣性和復雜性,相關職能部門應完善暫住登記并同步上網。同時,法院系統可探索、協調與公安系統共建常住人口查詢系統聯網,做到信息共享,協助法院及時、便捷的查詢被告人真實住所及其他基本信息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