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和解好處多
作者:羅公鋒 發布時間:2011-06-23 瀏覽次數:1121
近年來,人民法院在執行工作中通常采用執行和解的方式執結相當大部分的執行案件,真正做到案結事了。平息紛爭,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為構建和諧社會發揮重大作用。
執行和解就是雙方當事人充分協商,自愿為變更執行依據所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而達成一致的和解協議,義務人并完全履行和解協議確定的義務,從而終結執行程序的民事活動。執行和解是實踐性合同,是以義務人完全履行執行和解協議所確定的義務為構成要件。若義務人不能完全履行或一方當事人反悔,則執行和解不成就,此時恢復據以執行法律文書的執行。由此可見,執行和解真正能做到案結事了。
筆者認為,執行和解具有十分重要的彌補功能,即是對審判活動的進一步完善和彌補。人民法院在審判活動中,有時也有審判程序上不完全合法之處,有時也存在判決不公或違法調解。對此,有些當事人不知或不愿通過上訴、申訴等途徑解決,最終案件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并進入執行程序。而在執行過程中,當事人不履行義務,規避執行,甚至武力抗法,執行難度很大。此時,不妨使用執行和解的方式來解決。執行和解對完善此類案件的彌補作用十分重要,其比起人民法院啟動再審程序解決訴爭更能節約訴訟成本,更能減少訴累,更能減輕當事人負擔,更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執行和解的另一種補充功能是,被執行無履行能力或欠缺履行能力時,申請人為了最大限度地實現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而自愿放棄部分利益,從而與被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被執行人則盡其能力或不惜舉債完全履行協議,最終達到案結事了。對此類案件的執行,如果不進行執行和解,則無法執行到位,而執行期間過長,則當事人均會產生厭煩心理,更不利于執行,最終造成執行難的惡性循環。執行和解了,當事人都能了結一件纏身事,就能將時間和精力去創造更多的財富。
其實,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與原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權利義務相比,其最終結果差別也不是很大。主要我們找準案件的平衡點即雙方當事人均可接受的利益的均衡點,則執行和解并不難。我們在辦理每一件案當中,我們的目標應當是一致的,那就是為了達到案結事了,平息紛爭,和諧共處。愿執行和解能為維護審判的權威性和法律的嚴肅性發揮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