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作為擔保人案件增多原因及對策建議
作者:朱益倪 單麗華 發布時間:2011-06-23 瀏覽次數:1163
近年來,鹽城亭湖法院受理的起訴教師擔保貸款案件逐年增多。2009年65件,2010年81件,2011年1-6月已受理53件,其中申請法院采取凍結工資、保全財產等強制執行措施的就有87件,且涉案標的額逐年加大。此類案件的增多,不僅給教師的生活帶來很大影響,也損害了教師的整體形象,影響了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社會的和諧穩定,有些地方甚至發生了惡性事件,應引起高度重視。此類案件存在以下特點:
一、擔保金額較大。教師擔保的金額少則十幾萬,多則幾十萬,個別教師存在多次、為多人擔保的現象,金額總計高達上百萬。
二、擔保責任單一。在我院受理的該類型案件中,教師作為擔保人的保證責任均為連帶保證責任,無一例一般擔保責任,責任風險較大。
三、情緒對立嚴重。不少教師在庭審中情緒激動,拒絕接受法院制定的對其相對有利的調解方案,甚至出現謾罵法院、法官的情形。
四、影響極其惡劣。教師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的現象層出不窮,一些教師在法院判決或凍結其工資賬戶后出現失蹤、離婚等情形,債權人因無法及時實現債權到學校、法院鬧事信訪,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成 因:
一、擔保風險意識欠缺。不少教師對民間借貸關系中擔保人的法律責任認識不足,對責任風險認識不夠,認為簽字擔保僅是一種見證,沒有意識到擔保人在借款人無法償還借款的情況下,要承擔還款責任。
二、收入來源穩定可靠。教師職業穩定且收入較高,還貸能力較強,具備成為擔保人的有利條件,成為放貸人、借款人追逐的“紅人”,客觀上增加了教師成為借貸關系中的擔保人的機率。
三、社會經驗相對不足。教師長期身處相對封閉的“象牙塔”環境中,教書育人的職業特點使得教師的社會閱歷相對不足,加上交友不慎、礙于情面等因素,使得教師不易拒絕作為“擔保人”簽字畫押。
對 策:
1、進一步加大法制宣傳和教育力度,組織全體教職工深入開展《物權法》、《擔保法》等法律知識的學習活動,切實增強教師的法律意識、風險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
2、加強教師隊伍內務管理,建議教育部門建立“教師有限擔保”制度。一般情況下,規定教師不允許為貸款提供擔保。教師也可以利用此規定,拒絕那些礙于情面的貸款擔保。教師確需貸款擔保的,要經所在單位負責人批準,在出具相關證明時,要提醒和督促教師謹慎擔保,可建議教師要求借貸人提供反擔保。
3、金融部門要切實履行貸款擔保的告知義務,要讓教師在擔保簽字時,即明確擔保的法律后果,從源頭上預防或減少此類案件的發生。
4、已經成為擔保人的教師,要積極配合法院敦促相關義務人及時履行義務,妥善化解矛盾糾紛,進一步樹立人民教師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