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圍繞著近三年來亭湖區人民法院審理婚姻家庭案件情況,著重分析婚姻家庭案件的現狀及特點,從一個側面反映出我區婚姻家庭狀況,探索新婚姻法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以實現更加健全和更加完善婚姻家庭法律,調整好婚姻家庭關系,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安定團結,促進社會主義兩個文明建設之目的。

 

家庭是社會的縮影。任何一個時代的婚姻家庭狀況,都要受到同時代政治、經濟、思想文化的影響。婚姻家庭狀況在一定程度上是衡量一個國家社會文明進步的標尺。應當說,我國目前的婚姻家庭現狀,既有繼承傳統美德和國內外現代生活觀念、方式積極作用的一面,又有封建殘余和西方資本主義生活方式負面影響的一面,文明進步是我國當代婚姻家庭關系的主流。同時,我們也應清醒地看到,我國婚姻家庭領域也出現了許多新問題,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消極現象。突出表現為:重婚、納妾、“包二奶”等違反一夫一妻制的行為屢見不鮮,“第三者”插足、婚外情、非婚同居現象呈上升趨勢;一些人擇偶觀金錢至上;家庭暴力屢禁不止,損害家庭成員的人身權益;獨生子女由于教育失當,出現了種種問題;單親家庭增多,婦女兒童境況不佳;有些老人被遺棄,再婚受到子女不當干涉;農村尤其是貧困地區依然存在著包辦婚姻、換親、轉婚等陋俗和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活動等等。這些問題直接影響到社會穩定和相當一部分人的生活幸福。單純依靠倫理道德和先進的文化,顯然不足以讓這些消極的社會現實走向有序,更有效的手段是用法律武器來維護婚姻家庭的穩定。

 

一、當前婚姻家庭案件的現狀和特點

 

近三年來,我區法院認真貫徹執行婚姻家庭法律,積極慎重地審理了一批婚姻家庭案件,依法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取得了一定的社會效果。2008年至2010年期間,我區法院共受理婚姻家庭案件1450件,占同期民事案件受理總數21%。通過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案件,151對感情瀕于破裂的夫妻重歸于好,956對感情確已破裂的夫妻解除了痛苦,127位被遺棄或生活有困難的老人得到了贍養,改善了生活條件,46位兒童要求父母增加撫養費的請求得到了支持,依法維護了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防止和緩解了一部分因婚姻家庭糾紛可能引起的矛盾激化,調整和促進了社會主義新型婚姻家庭關系的穩定。同時,在保護婦女、兒童、老人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安定團結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近年來婚姻家庭案件主要表現為以下特點:

 

1、案件數量逐年上升。離婚案件數量占民事案件之首,已由持續上升到相對穩定狀態。我區法院審理的離婚案件從2008年至2010年,連續三年收案都穩定在400件以上,分別是2008566件,2009503件,2010429件,離婚案件占民事案件總量的18%,占婚姻家庭案件的95.63%。離婚率上升的原因,除了婚姻道德觀念的變化、社會和經濟發展的沖擊外,最主要的是現代人對婚姻質量的期望值遠遠高于上輩,一旦婚后的現實與婚前的期望產生矛盾且不可調和,離婚便是必然的選擇。贍養、撫養二類案件變化不大,稍呈下降之勢。家庭暴力時有發生,離婚案件中22%涉及家庭暴力,婦女兒童成為主要的受害者。贍養案件由2008年的4件,上升至2010年的13件;撫養案件由2008年的7件上升到2010年的18件;從上述數字中可以看出,婚姻家庭矛盾與人們的經濟承受能力、經濟收入和市場經濟發展狀況是緊密聯系的。

 

2、離婚原因多樣化

 

我院審結的離婚案件逐年增多,這里面既有深層次的社會因素,更有當事人自己的原因。

   

首先是性格不和。從訴狀可以看出,離婚時原告方往往稱雙方性格不和要求離婚。我們抽樣選取的判決文書,也多數表述為“雙方性格不和,常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吵”。性格不和,根據走訪部分當事人,主要指男、女雙方家庭生活習慣不同,或者男方干涉女方的社會活動。性格差異較大導致夫妻關系緊張。

 

其次是感情基礎薄弱。草率結婚、父母逼婚、以及“閃婚”風氣,使得當事人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礎薄弱,為分手埋下隱患。舉例一個案件。第三,一方出現外遇。離婚案中一方往往猜疑他方有外遇。我區人民法院2008-2010年受理離婚案件897件,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的有278件,占31%,男性婚外戀有其歷史的根源,他們大多是被稱為“多事之秋”的中年婚戀者,男性發生婚外戀多在35歲至50歲之間,此時男性正處于富有魅力的黃金期,他們有豐富的閱歷、成功的仕途、輝煌的聲譽與成就、穩重沉著的性格,對女性心理特點的理解與熟悉,極易對處于感情低谷的女性產生誘惑力。而女性則不同,國外一項研究表明,大多數女性發生婚外戀在30歲至45歲之間,其發生外遇的原因是:對自己的婚姻感到失望,為了重新展示自己的魅力;找到被珍視或被尊重的感覺,尋求自我滿足或者中年危機等等,男人對外遇的期望值以性滿足為首,女性著重的卻是友情與愛情。

 

第三,一方有不良習慣。不良習慣主要是好逸惡勞、賭博。相當一部分案件,女方訴稱男方不參加工作,不承擔家庭義務,還經常參與賭博,且負債累累。還有個別吸毒的。

 

第四,其他原因。在我院近年審結的離婚案件中涉及的離婚原因還有家庭暴力、買賣婚姻、以套取錢財為目的的騙婚等。有些丈夫脾氣暴燥,一言不和即拳腳相加,我院轄區的部分農村,仍有買賣婚姻存在。較典型的是男方條件較差,就花一筆錢娶個外地女子。外地女子在婚后看到男方生活較苦,就不愿與男方繼續生活,有的甚至一走了之,從此音信全無。更有甚者,舉例一個案件說明。總之,離婚案件從一個獨特的視角折射出人與社會的林林總總。

 

3、爭議的焦點以財產、子女為主,探視權案件增多。近年來,昔日那種“寧死不肯離婚”的現象越來越少,“離婚后仍然是朋友”的現象越來越多。夫妻間的人身依附性明顯減少,加上商品經濟觀念的影響,使離婚爭議的焦點轉向爭要撫養孩子、房子和高檔生活用品為主。離婚案件中涉及公房承租權的案件明顯增多,達到38%左右。因公房承租權的福利性向商品屬性轉化,住房已成為家庭財產的主要部分,在離婚訴訟中爭要住房的多互不相讓。除了傳統的類型,統計顯示,我院受理的婚姻家庭案件出現了一些新現象。近年來隨著城鎮化建設等占地拆遷項目的實施,家庭內部成員之間圍繞爭奪土地補償款、房屋補償款產生的矛盾開始凸現。夫妻之間的財產構成上,除了住房、汽車、門市等實物外,還出現了公司股權、股票、知識產權等新的財產形式分割。子女探視權案件增多,2008年子女探視權案件為3件,2009年為5件,2010年為9件。關于婚姻當事人對家庭財產分割的爭議因家庭財產范圍擴大,財產認定的舉證較難,對企業產權、經營權、土地承包權、股權等財產進行分割已成為離婚案件的焦點和難點。對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權債務,也因民間借貸合同的不規范而導致舉證困難。特別是向自己親友借債,往往由于無任何形式,債權人的證言因利害關系難以認定。

 

4、婚姻案件中當事人提起親子鑒定請求的呈逐年上升趨勢。2008年為16件,占整個婚姻家庭案件的2.8%2009年為21件,占4.2 %2010年為56件,占13.1%。現實中,涉及到親子鑒定的婚姻家庭案件形式繁多,而且不斷有新情況出現,但總的概括起來,筆者認為可以該類案件中涉及到的當事人身份關系為出發點,將其分為二大類型:第一種類型為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生子女的親子鑒定:這類案件占據了涉及到親自鑒定案件的大部分,一般為婚姻關系中的男方懷疑或者發現孩子并非自己的親生子女,于是起訴離婚,在離婚之訴中,男方要求做親子鑒定以證明該事實,女方拒絕。案例:甲(男)與乙(女)系夫妻關系,婚后生育一子丙,現年五歲。一家三口生活一直其樂融融,但最近因一個偶然的原因,甲帶兒子丙做了親子鑒定,鑒定結論顯示甲并非丙的生父.甲無法接受這個現實,起訴到法院,要求與乙離婚,并請求判令乙承擔過錯損害賠償責任。庭審中,乙對甲提供的親子鑒定結論不認可,男方向法庭提出由法院委托鑒定機構重新進行親子鑒定,乙方拒絕。對于該類案件,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有兩種不同的做法,一是因為女方不同意鑒定,而認定男方提供的證據不足,因此不排除男方與孩子的親子關系,男方仍對孩子承擔撫養義務。另一種結果為因為女方有能力配合做親子鑒定而拒絕,應承擔不利后果。該類案件特點為:1、一般為男女雙方有合法婚姻關系。2、子女系婚姻期間出生。3、提出鑒定的一方多為男性。4、目的為可以在處理婚姻糾紛中處于主動地位,免去撫養義務。第二種類型為涉及到非婚姻關系期間所生子女的親子鑒定,這類案件在實踐中常見的表現形式有兩種,一是同居關系中所生子女;二是因為婚外情行為所生子女。案例:甲(男)與乙(女)同在某城市打工,未婚同居,后來兩人發現性格不合,遂分手,分手時乙發現自己已經懷孕,于是決定生下孩子,孩子出生后,乙無力撫養孩子,遂以孩子名義起訴甲要求支付撫養費,庭審中甲否認與孩子的親子關系,乙申請親子鑒定,甲拒絕。該類案件特點為:1、男女雙方沒有合法婚姻關系。2、有證據證明雙方曾有同居關系。3、女方單獨撫養子女,且經濟能力較弱。4、男方不愿履行撫養義務。

 

二、婚姻家庭案件的審理情況

 

人民法院審理婚姻家庭案件,正確地適用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和政策,其目的在于穩定社會主義婚姻家庭關系,弘揚社會主義道德,促進社會主義兩個文明建設。

 

1、正確掌握離婚標準,依法保障婚姻自由。準確把握離婚原則界限,依法解除那些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婚姻,挽救瀕臨“死亡”的婚姻,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職責,也是保障婚姻自由包括離婚自由的重要方面。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無論是調解離婚,還是判決離婚,都應該嚴格堅持離婚標準,以慎重態度依法調整當事人的婚姻關系,維護其合法權益。離婚的法定標準是感情確已破裂,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為此,在審判實踐中,應嚴格依照調整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和政策,認真地處理每一起案件。嚴格掌握準予離婚的5種情形,有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我區法院通過審判實踐,探索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經驗。如審理因婚外戀導致離婚的案件,對嚴重違反夫妻忠實義務,造成惡劣影響的婚姻當事人,如對方堅持不離,調解無效的,一般不準離婚。如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事實上無和好可能的,可調解或判決準予離婚,但要在財產處理上保護無過錯方的利益。或選擇典型案例公開審理,以案講法,讓其受到教育和擴大辦案的社會效果。

 

2、準確劃定、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夫妻財產的確定與分割在離婚案件中占有重要地位,處理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一是準確地劃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財產分割的范圍僅限于夫妻共同財產,不能涉及夫妻的個人財產、子女的財產、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以及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范圍的其它財產。在財產分割時,要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二是夫妻離婚時債務的處理。首先要明確債務的性質,是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對以下債務應認定為夫妻一方債務:1、借時是一方個人所借,且言明此款系其個人使用,借后確系為借款的一方個人使用,該借款應認定為借款方的個人債務。2、一方的借款,借時言明系自己個人使用,借后實際由對方個人使用,該借款仍應認定為借款一方的個人債務。對債權人來說,借款的一方負有絕對償還的責任,不涉及夫妻的另一方。當然,這在其夫妻兩方之間便形成了一種債的關系,此可在其兩方內部得以調節。3、分居期間一方巨額舉債、明顯超過“日常生活”范疇,應推定該債務為其個人債務,但舉債方能證明該債務已用于共同生活需要除外。4、夫妻關系惡化分居期間,一方負債是與第三人串通亦或惡意舉債,或者是舉證證明雙方已經分居且第三人舉債時對分居事實已經明知且未盡到審慎注意義務,那么所舉債務就為舉債人個人債務。5、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6、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7、一方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賭博所負債務,另一方并不知情,應由其個人承擔。8、一方的擔保之債,因擔保之債是基于個人的信用產生,故應由起個人承擔。9、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非法經營活動或國家禁止性經營活動造成虧損所引起的債務,如果配偶另一方事先并不明知,或雖事后知道但已明確表示反對的,則此債務應作為非法經營或禁止性經營活動一方的個人債務來認定和處理。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開辦的企業,其產權、經營權除另有約定外,屬于共同財產的范疇。其分割方式與傳統的財產分割不同,主要有:1)折價補償。2)分期支付。3)約定盈余分配。4)合伙經營。5)作價入股。四是離婚時涉及股票糾紛處理。隨著企業股份制的迅速發展,在離婚案件中涉及股票的所有權歸屬糾紛日漸增多,處理時應掌握以下原則:一是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原則。對企業內部股,應判歸企業職工的一方當事人所有,對于向社會公眾公開發行的股票原則上應判歸具有一定股票知識、了解股票行情的一方所有;二是公平原則,將股票判歸一方所有后,分得股票的一方應對另一方相應補償,企業內部股按發行價格,上市股按市場價格;三是競價原則,對雙方當事人股票知識相差不大,且雙方爭執激烈的,可以采取競價方式確定其歸屬。在處理方法上可以采取優先處理、及時控制、審執并舉、及時清結、切實保護當事人合法收益權。五是離婚時對“部分產權”房屋的分割。所謂“部分產權”,是指職工以標準價格購買公有住房后享有部分權能并且這種權能受到法定限制的產權。該部分房屋具有福利性,享有有限的處分權,購房后要經過一定期限后才能出售。具體分割時,一是通過協議解決,只要協議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協議的效力。二是通過競價方式解決。夫妻雙方均爭要“部分產權”的,如雙方同意或經濟、住房條件基本相同,可在法院的主持下,公開相互競價,確定產權歸出價最高的一方所有,另一方得到相應的補償。三是評估解決。委托有關部門對房屋產權進行評估,參照市場價格確定價值,然后根據實際情況判歸一方所有,另一方得到產權價值一半的補償。

 

3、依法處理子女撫養問題,合理確定撫養費數額。確定子女撫養,必須從有利于未成年的子女健康成長出發,把保護子女利益放在首位。一般說來,確定子女撫養時,應把握以下幾點:一是父母的思想道德及撫養條件;二是優先考慮不能再婚和喪失生育能力一方的合理要求;三是兩周歲內的子女以母方撫養為原則;四是對10周歲以上,有一定識別能力的兒童,應征求子女的意愿。對爭養和推養子女態度堅決的,首先要耐心做好雙方當事人的思想疏導工作,把當事人的思想統一到為子女健康成長的認識上,必要時,可以采取輪流撫養的辦法解決。子女撫養費數額的確定,對有工資收入的,應當按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處理,關于工資總額的計算,應當包括工資、較固定的獎金、崗貼等,不應只憑工資單數額確定工資總額;對于企業效益不佳,拿生活費待業的人員,應區別對待。由于我國物價呈上升趨勢,為保持子女撫養費的相對穩定,在確定撫養費數額時,一般可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則。撫養費的給付方式一般按月給付,對一方要求一次性給付的要慎重處理,確有必要采取一次性給付的,要注意掌握條件。

 

4、嚴格把握親子鑒定的原則。目前我國法律層面針對婚姻家庭案件中涉及到親子鑒定問題的相關規定還很不完善,有關此問題的法律法規基本沒有,只有最高人民法院針對此問題的兩個批復中有一些原則性的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不易操作。而且,因為最高院的批復不能直接作為判決援引的依據,由此導致在審理此類案件時經常遇到法律適用上的困境。盡管如此,兩個批復中確立的一些原則對于指導實踐中的有關親子鑒定的案件仍有指導意義。最高人民法院于1987615日所作的《關于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類白細胞抗原作親子鑒定問題的批復》:鑒于親子鑒定關系到夫妻雙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是一項嚴肅的工作。因此,對要求作親子鑒定的案件,應從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有利于增進團結和防止矛盾激化出發,區別情況,慎重對待。①對于雙方當事人同意作親子鑒定的,一般應予準許;②一方當事人要求作親子鑒定的,或者子女已超過三歲的,應視具體情況,從嚴掌握;③對其中必須作親子鑒定的,也要做好當事人及有關人員的思想工作。④人民法院對親子關系的確認,要進行調查研究,盡力收集其他證據。對親子鑒定結論,僅作為鑒別親子關系的證據之一,一定要與其他證據相印證,綜合分析,作出正確的判斷。” 該批復中明確了親子鑒定要遵循自愿,保護婦女兒童利益的原則,且要從嚴掌握。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作出了專門的批復,即《關于在確認非婚生子女生父中男方拒作親子鑒定如何處理的答復》。指出:“在確認非婚生子女案件中,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被告(男方)如果否認原告證明的結論,應提供相應的證據;若其不能證明自己不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法庭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其進行親子鑒定。被告如果拒絕做鑒定的,法庭可根據查證屬實并排除對方為第三人為非婚生子女生父的證據,推定原告的訴訟請求成立。 該批復對于審理涉及到親子鑒定的案件提供了一定的參考,但因為其專門針對非婚生子女,適用范圍畢竟有限。在審理有關親子鑒定的案件中,把握好一下原則:(一)優先保護兒童利益原則。涉及到親子鑒定的案件中,往往會存在幾種權利的沖突,包括子女的相關權利,各方的隱私權,父母對子女的知情權,離婚自由權等等,這些權利都需要法律的保護,但從利益衡量的視角,各國法律都遵循保護弱者的基本精神,而且兒童作為社會的一個特殊群體,其健康成長對于家庭,社會,國家都有著非同一般的意義,如果沒有法律的優先保護,他們很容易受到傷害。由于兒童的年齡,心理等因素,一旦受到傷害,這種負面影響在他們的成長歷程中是不可逆轉的,對整個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也是無法估量的,所以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在處理婚姻家庭案件時,都把優先保護兒童利益原則作為一個基本準則。此時,父母的權利在子女利益面前應當作出讓步。(二)當事人申請加自愿為原則,法院依職權決定為例外。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于1987615日所作的《關于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類白細胞抗原作親子鑒定問題的批復》,民事案件審理中啟動親子鑒定程序應當由主張確認或否認親子關系的當事人提出鑒定申請。由法院在訴訟過程中為當事人委托法定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但法院作為中立者不能為任何一方主動采集對一方有利的證據,因此,當事人不申請親子鑒定的,法院不依職權進行鑒定。這也符合一般民事案件鑒定的程序。同時,進行親子鑒定的另一個必要條件是,被鑒定人同意鑒定。因為民事訴訟法不能強制不愿鑒定的當事人進行親子鑒定,且訴訟一方當事人無義務協助對方獲得不利于自己的證據,被鑒定人通過拒絕鑒定避免可能產生的不利訴訟后果,這也是被鑒定人正當權利的行使。所以如果被鑒定人一方不同意進行親子鑒定,法院作為中立的裁判者,一般不得強制。(三)推定制度的合理適用原則。證據推定規則,是指司法者借助于現存的事實,并據以推斷出另一相關事實存在的一定假設。推定適用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即兩種事實之間具有共存關系,其中前一事實為已知的事實,亦稱基礎事實;而后一事實則是在基礎事實之上求得的未知事實,也稱推定事實。 司法實踐中,我們努力追求做到對每一件案子都能夠百分之百地查明案情,但是,案情探索中經常會遇到既不能證實又不能證偽的懸疑狀況。此時,推定規則能夠顯示其特殊價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就是比較典型的推定類型。推定規則在涉及到親子鑒定的案件中可以合理的適用,主要有兩種情況:1、婚姻期間出生的子女首先應推定為婚生子女,這也是世所公認的經驗法則,即在婚姻家庭案件中,涉及到子女身份認定,只要是在婚姻期間出生,則當然推定為婚生子女,一方主張婚生子女否認之訴的,必須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其與子女之間不存在事實上的血緣關系。人民法院不得僅以另一方拒絕親子鑒定為由否認該子女的婚生性。該原則在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是被認可并遵循的,這也是與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則相輔相成的,這種推定對于形成安定的社會生活秩序具有不可替代的價值。2、在非婚生子女的追索撫養費之訴中,要求確認親子關系的一方所提供的證據如果已形成比較完整的證據鏈,而另一方加以否認又拒絕親子鑒定的,應當推定親子關系成立。以上述第二種案件類型為例,因為非婚生子女涉及到同居關系中所生子女以及因為婚外情行為所生子女兩種常見情況,在這些案件中,只有在女方提供的證據能夠使法官形成較高的內心確信,即使男方拒絕親子鑒定,亦應推定親子關系成立。該原則仍然是從利益衡量的角度,考慮子女利益優先保護。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條關于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的規定可以做如下推斷:單就做親子鑒定而言,必須由雙方配合同時參與方可完成,如果男方不配合,那他就應當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因為女方已經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圍內,完成自己的舉證工作,即案情陳述和鑒定必須由子女所提交的鑒材。而男方若要反駁對方的觀點,則必須提交鑒材,通過科學手段來否定女方的主張。此外,從權力的行使方面來看,女方向法院申請做親子鑒定經法院同意后,法院要求男方配合做親子鑒定是行使法律上的公權力,男方拒絕配合則是從個人私權力角度作出的決定,那么當兩種權利發生沖突時,私權力應當向公權力讓步。(四)為當事人保密原則。這一原則是基于公民隱私權而產生。因為親子鑒定涉及到原夫妻雙方的隱私,對孩子今后的成長及生活可能不利,因此在涉及親子鑒定的案件時應依法不公開審理,有關鑒定報告應予保密,在有關必須公開的法律文書表述中應注意措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