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道賠案件數量的急劇增加,商業三者險糾紛也呈逐年上升的趨勢。在道賠案件審理中,保險公司作為交強險的承保人,對核實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并沒有訴訟利益存在,而加害人往往已經投保了交強險,自認為可以將其賠償原告的損失轉嫁于保險公司,故也沒有在訴訟中嚴格核實原告實際損失的欲求。但在商業三者險糾紛中,保險公司往往提出道賠案件受害人醫療費用問題。由于道賠案件中的賠償項目和數額等業已由生效的判決或調解文書所確認,如何對待保險公司的抗辯成為審判實務中亟待解決的問題。

 

商業三者險中受害人醫療費用問題已經成為該類保險合同案件中被告保險公司拒絕全額理賠的主要抗辯理由,極大的阻礙了保險合同案件的及時快速審理。在部分案件中上述問題的存在也比較明顯,嚴重損害了投保人和保險公司兩方的利益。從規范保險公司經營行為、維護保險公司合法權益、促進保險行業正常發展的角度來說,法院應當針對上述問題快速實行積極的應對措施,充分發揮商事審判工作為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指引航向、保駕護航的重要作用。

 

一、醫療用藥和檢查的必要性無法確認。在受害人醫療過程中,因病方和醫方都了解病方的醫療費用實際由加害人給付,所以醫方往往會在處理該類事故的過程中不當擴大診療范圍、開大處方、大檢查,而因病方并非醫療費用的支付人,所以也樂于接受醫方的此類建議。加害人作為投保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車主,考慮到和諧處理交通事故和事故賠償款最終會向保險公司轉嫁,也不會積極關注受害人的醫療項目和費用問題。導致在商業險訴訟中保險公司對受害人用藥和檢查必要性往往持有異議。

 

二、醫保范圍不明。根據江蘇省高院《關于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討論紀要》第九條之規定 “保險條款約定‘保險人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標準核定醫療費用的賠償金額’的,對于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外的醫療項目支出,保險人應當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內的同類醫療費用標準賠付。”對于受害人醫療用藥清單中的非醫保用藥部分要進行甄別和替換,但保險公司僅僅在庭審中會作出此類抗辯,然后要求籠統在醫療費用中扣減20%的非醫保用藥,自己不會舉證用藥清單中何者為醫保用藥,何者超出醫保范圍。而且現行司法鑒定機構名冊中也沒有明確哪些鑒定機構擁有鑒定醫保用藥范圍的資格,鑒定程序難以啟動。給法院對保險公司該類抗辯的審查帶來了困擾。

 

三、醫療費用畸高。同前所述,醫療機構在處理此類事故時,樂于在診療過程中使用一些新藥、特藥甚至進口藥物,而不選用廣譜類藥物。另因眾所周知的醫生開藥回扣問題的普遍存在,導致在此類事故的診療過程中診療用藥費用普遍大大超出正常診療同類疾病時的費用。使得保險公司大量拒賠三者險,并在訴訟中對用藥合理性提出鑒定要求,增加了訴訟成本、拖延了訴訟效率。

 

海門法院經調研認為,可行的解決方式為:

 

一、加強舉證責任。建議保險公司尊重自己的訴訟權利,充分釋明其舉證責任,加重其舉證力度。保險公司作為被告,在提出“非醫保抗辯”、“合理性抗辯”和“用藥選擇性抗辯”時必需隨之提出充足的證明材料,或者在舉證期限內提出鑒定申請,以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實,嚴格適用法律。

 

二、明確鑒定機構。明確可以進行醫保用藥和醫療用藥合理性鑒定的鑒定機構以供法院司法鑒定部門選擇,防止雙方當事人在挑選鑒定機構時產生新的矛盾,確保法院及時開啟鑒定程序。

 

三、尊重案件事實。法院在審理該類案件過程中要選擇性采用“生效法律文書的既判力規則”,對于道理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采用調解結案的案件,在處理商業險糾紛時要再次查明事實,對于受害人醫療費用方面的確存在瑕疵的案件,應當鼓勵裁判人員對醫療費用不合理部分進行相應扣減。而對于加害人不能從保險公司獲得補償的部分,應當告知其可以通過“醫療服務合同糾紛”訴訟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四、規范醫療行為。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大力規范醫院和從業醫師的醫療行為,大力杜絕寫“大處方”、作“大檢查”、開“高價藥”的不當或違規行為,切實為社會的醫療之初壓力“減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