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學不僅可以幫助法律人充分地理解人、把握人,更重要的是文學通過塑造法律人的靈魂最終影響司法的價值觀,文學賦予人們對語言的敏感、對人性的洞察和對靈魂進行拷問的勇氣。學者舒國瀅說:“在歷史上,正是那些偉大的立法家、司法家、法律著作家以及一批佚名的法律智者依靠他們卓越的想象力為我們這個時代的人類留下了大量‘智若神明’的立法、‘如詩如歌’的判決和‘像閃電照亮大地’一樣的法律原則,使我們沐浴在‘法律的明燈’之光輝里,免于在幽暗的法律世界中漫無目標地孤獨徘徊。”通過文學可以闡發和樹立法律人的人文價值,增強法律專家的人文素養和道德感等,而作為法律人之一的法官也需要從文學中吸收營養。

 

長期以來,人們始終把文學稱之為“現實生活的教科書”、“時代演化的風雨表”,還有人將其比喻成“精神營養的復合維生素”。它把哲學、美學,歷史學、倫理學、社會學、語言學乃至自然科學等學科精妙地融合于一體,借以傳播知識、彰顯心志、陶冶情操、啟迪智慧。而這所有地一切對于形成法官的思想、理念、品格、氣度、膽識、情趣等都會產生重要影響,并在潛移默化中賦予法官所應具有的那種個人魅力。作為法律人,法官既是司法實踐活動的組織者,也是居間平息各種社會矛盾的裁判者;在原、被告劍拔弩張、互不相讓來到法庭“討說法”的期待視野下,法官要想使自己的話語權真正達到定紛止爭、勝敗皆服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那就必須擁有遠遠高于雙方當事人的文學素養和法律功底。文學素養是一個健全的、與時俱進的現代法律人的必備素質。而文學這部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恰好給人們洞開了一個廣闊的知識天地,它那“上下幾千年,縱橫數萬里”,在反映社會生活的容量和幅度上所具有的優越性,以及其對人們精神領域的開拓和時空觀的擴展所產生的無形影響,都是其他任何東西根本不可替代的。

 

法律賦予了執法者應有的權力,但在強調“以人為本”、“多調少判”的大趨勢下,更需要其憑借著人格魅力去辯法析理、定紛止爭。而法官要想以高尚、健康、深厚的人性美、品德美來感染、啟迪、凝聚雙方當事人,就離不開文學養分的熏陶。因為,文學本身就是現實生活最好的“教科書”,人們可以從中領略到各種各樣的世態人情、風俗習慣、倫理道德,從而提高和豐富自己的文化修養。同時,文學又是情感的催化劑,文學素養較高的人,往往感情會更加豐滿、細膩、深刻。文學素養高的法官,其舉止言行必然表現的風度得體,知識淵博,幽默健談,處理問題通情達理,既有堅定的原則性,又有適度的靈活性,與群眾的感情真、距離近、關系融洽,也正因為她 ()們自己有情,才能在辦案中真正做到對當事人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相反,如果執法者感情貧乏、心靈枯燥、語言生硬,那是絕對不可能吸引和打動別人的。

 

文學能豐富法官的人生經驗,法官需要文學素養。法官是人類的精英,要想成為學者型法官,除了應該具備較高的法律素養外,還應該具備一定的文學素養。文學能離開法官,但法官離不開文學。一個法律人尤其是作為主持正義的法官,其公信力很大程度上來自于自身的人格魅力,人格魅力很大程度上依托于自我個性,而自我個性的形成,尤其是人格和品德的完善,都離不開文學的感染與熏陶。只有這樣才能使其牢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才能常修為政之德、常思貪欲之害、常懷律已之心,真正經受住權力、金錢和美色的考驗。

 

法官只有具備良好的文學素養,才可以借助文學方法解釋法律。十九世紀法國偉大的浪漫主義作家維克多·雨果有一句名言:各種蠢事在每天所讀好書的影響下,仿佛烤在火上一樣漸漸溶化。這句話的意思是多讀好的文學作品能使人變聰明。身為法官只有具備良好的文學素養,才能孕育自己的洞察力。作為法律人,經常多讀一些文學作品,既有助于自己及時敏銳地觸摸到時代的脈搏,洞察歷史的情緒,加深對形勢的理解,又能使其政治頭腦始終保持清醒且富有彈性。所以說,法官要想以高尚、完美、深邃的人性美、品德美去辨法析理、定紛止爭,從而感染、說服雙方當事人,就要有淵博的知識和良好的文學素養。

 

法官只有具備良好的文學基礎,才能提高自己的寫作水平。法官職業歷來就是文官,是一種依靠縝密思維進行判斷和推理的職業,但最終的裁判結果還要通過文字的形式來體現,這就需要法官有較強的駕馭文字的能力和水平,只有這樣,才能寫出高質量的判決書。學者馮象指出:“文學修養或技巧之于法律家,首先是業務上的需要。文采原本就象征著權威的身份和地位;修辭更是‘刑名之學’的基本功。”司法裁判的過程也就是語言表達的過程,而判決書的寫作則更是對法官語言修辭水平的考驗。在小說等文學形式中,蘊含著豐富的敘事技巧和表達智慧,這些文學方法對于法官的判決書寫作有著重要的借鑒意義。法官語言文字能力的欠缺與法官缺乏必要的文學訓練有很大關系,判決書語言干癟、枯燥無味,大大遮蔽了法官的人文魅力。判決書是法官的公正和良心的宣言書。一個獨立、公正、自律的法官,會通過判決書向公眾傳達這些優良的品質元素,而這就需要借助文學不斷錘煉司法修辭。除寫判決書外,法官還要從事很多與文字有關的工作,比如說,撰寫述職報告、調研文章、宣傳稿件等等。如果具備了良好的文學基礎,那么諸如此類的輔助性工作便可得心應手,進而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一個優秀的法官,同時還應是一位卓越的思想工作者和宣傳鼓動家。要知道,語言從來就是法律捍衛者們用于“息事寧人”的強大武器。熱愛文學、善寫文章、長于演說,這應是新時期法官所具有的重要本領。正如國外一名大法官所講:一個真正優秀的法官不僅應當是一個好的法學家,還應是一個好的歷史學家,一個好的先知,一個好的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