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中國婚姻法中損害賠償有關情形的思考
作者:毛晶晶 發(fā)布時間:2011-06-20 瀏覽次數(shù):440
摘要:在現(xiàn)實中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四種情形很難舉證,因此法院在認定時因缺乏有效證據(jù)而不能支持,這也是中國離婚率居高不下而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訴訟以及提起這一訴訟能得到法院支持的并不多的根本原因。
2001年4月,人大常委會對婚姻法進行了修改,補充了新的內容,使婚姻法更趨于完善和成熟。特別是在婚姻救濟方面確立了損害賠償制度,這對維護正常婚姻家庭關系,維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大意義。損害賠償制度的初衷是維護夫妻的正常穩(wěn)定的關系,同時也是對弱者的一種保護,但是中國法學會2003年的一份調查報告中有這樣一組數(shù)字:在哈爾濱市隨機抽取的100件二審離婚案件中,有24件提出損害賠償,但因舉證等問題,無一例獲得賠償。廈門市的400件一審案件中只有4例提出損害賠償,僅有1例獲得賠償。從這些數(shù)據(jù)看來,真正認定損害賠償不是很容易的事,真正獲得損害賠償也不是一件簡單的事,這有一種讓婚姻法陷入尷尬境地的感覺。
婚姻法第46條規(guī)定提起損害賠償?shù)乃姆N情形,即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遺棄、虐待家庭成員。可是這四種情況的舉證在中國是很難的,就重婚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言,它們一般帶有一定的隱蔽性,沒有一個有家室的人在外面與他人同居還很招搖的,中國法律畢竟有明確的懲罰的規(guī)定,這就導致受害方依靠自己的力量很難取得確鑿的證據(jù)。而家庭暴力、虐待、遺棄更具有隱蔽性、長期性,缺乏人證(家庭內部的現(xiàn)象,沒有人會當著鄰居或者親戚虐待家人)等特點。加之中國相當一部分無過錯方法律意識與自覺收集證據(jù)的意識不強,有人甚至認為這只是家庭內部的事,說出去是丟人的事,不向有關單位或居委會反映,而是想盡辦法掩蓋這樣的事實。所以到最后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時缺乏有效證據(jù)。這也是中國離婚率居高不下而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訴訟以及提起這一訴訟能得到法院支持的并不多的根本原因。
對于這四種情形,筆者認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認證相比較而言就更加的困難,筆者有興趣,做了進一步的思考。對于這一種情形舉證難的情況,有學者提出可采取舉證責任倒置的方式;無過錯方通過私家偵探、偷拍等方式取得的證據(jù)也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jù);在證據(jù)認定問題上,確立“優(yōu)勢證明標準”,司法機關可以參與收集證據(jù),等等。筆者認為,采取舉證責任倒置的方式是可行的。舉證責任的倒置就是被告舉證證明自己沒有實施婚姻法第46條規(guī)定的四種違法行為。比如配偶一方長期深夜不歸,另一方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被告需要舉證證明自己沒有重婚和與他人同居的事實。雖然有學者認為這是個人隱私權與配偶知情權的沖突但是夫妻之間應該是沒有什么大的隱私的,兩個人在一起生活,就應該坦誠相待,這樣才能和睦而,現(xiàn)實中如果出現(xiàn)有被告由于特定的工作等原因需要保密,也無法舉證,而事實上確實沒有違法行為,筆者認為這是可以和法官說明白的,況且,這種情況少之又少,有多少需要保密工作的人呢?電視劇、電影里倒是不少,現(xiàn)實生活中還是要忽略少數(shù)情況的,畢竟要關注大多數(shù)人的利益。對于采取偷拍等手段收集的證據(jù)能否作為定案依據(jù),《民事訴訟證據(jù)規(guī)定》第68條規(guī)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jù),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為防止家庭暴力,在家安裝攝像機,所取得的證據(jù)是合法的,可以作為證據(jù)。有學者說偷拍配偶與他人同居的證據(jù)因侵犯他人隱私權而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jù)。什么是隱私?筆者認為隱私也是不應該違背公序良俗的,你有妻子卻與她人同居,這是嚴重中國的公序良俗的,對于這樣的一種情況,不能讓被告基于所謂的隱私這個原因而忽視這個證據(jù)的作用,因為,那不是隱私,而是丑聞,如果你不愛妻子,大可和她離婚,而不是又去找一個新的,這樣不至于耽誤她的時光,揮霍她的辛勞。至于確立“優(yōu)勢證明標準”,《民事證據(jù)規(guī)定》第73條規(guī)定:“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jù),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jù)否定對方證據(jù)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jù)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于另一方提供證據(jù)的證明力,并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jù)予以確認。”法院在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收集證據(jù)時,依當事人申請可以調查收集證據(jù)。這樣同時也可以減輕被害人的負擔。
基于以上的要求,筆者相信這方面的損害賠償就會得到好的證明,受害人也容易得到相應的賠償,同時也有助于社會風氣的提高,不能讓那種“小三”現(xiàn)象成為正常,讓社會習以為常。當然,這只是一個方面的思考,損害賠償制度存在的問題不少,但是這個思考在一定程度上又讓我們深刻的體會到我國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非常的不完善。我們現(xiàn)在就是要不斷的思考,不斷的對比,慢慢的進步,筆者相信中國的婚姻法中的損害賠償制度一定會在以后的實踐中越來越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