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2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共計五十條。此次刑法修改最顯著的特點之一就是對死刑罪名的縮減,取消了13個經濟型、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增加了兩種最高刑為死刑的犯罪情形。同時,此次修改還首次將社區矯正明確規定到法律條文中。無論是死刑罪名的縮減還是社區矯正的首次入法,對素有重刑主義傳統的中國來說,都表現了在構建和諧社會的宏大背景下,為合理組織對犯罪反應而提出的基本刑事政策——寬緩刑事政策的勢在必行。

 

在我國,由于重刑主義思維的桎梏,刑事政策的“嚴”有其廣泛的思想基礎。從刑事政策的具體運行狀況來看,“嚴有余而寬不足”是其常態。而根據刑罰謙抑理論和刑法人道主義理論的要求,以及當今世界各國刑罰的普遍寬緩化,寬緩刑事政策的實現有其重要意義。本文將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修正案(八)》)的出臺,就如何實現寬緩刑事政策作具體闡述。

 

一、調整刑罰結構

 

我國的刑罰體系存在的結構性缺陷在于死刑過重,生刑過輕。所謂死刑過重,是指我國在刑法上規定的死刑罪名過多,在司法上適用死刑過濫,從而使我國刑法成為一部重刑法典。國際上存在著一種限制死刑乃至于廢除死刑的趨勢,這主要表現在國際上已經有相當一部分國家完全廢除了死刑,還有一部分國家雖然在法律上沒有廢除死刑,但在事實上廢除了死刑。從立法上看,我國《刑法》中有67個死刑罪名,死刑罪名之多在世界各國之中名列前茅。而此次《修正案(八)》,改變了以往死刑罪名上只做“加法”不做“減法”的狀況,取消了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占中國刑法死刑罪名的近五分之一。在司法實踐中,我國判處死刑的案件數量也十分之多,大概占到全世界判處死刑案件的90%。[1]所謂生刑過輕,是指我國刑罰體系中除死刑立即執行以外的刑罰方法過于輕緩。按照《修正案(八)》的最新規定,死緩實際上相當于有期徒刑29年(《修正案(八)》第四條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不包括審判前羈押的時間。無期徒刑實際上相當于有期徒刑27年,也不包括審判前羈押的時間。有期徒刑數罪并罰不超過25年。也就是說,一個人如果犯了較為嚴重的罪行,其要么是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使其喪失生命,要么被判處生刑,最多被關押29年。由此可見,生刑和死刑相比較是極不協調的,兩者之間的懸殊過大。因此,改善我國刑罰體系中死刑過重,生刑過輕的現狀是十分之必要的。調整刑罰結構體系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減少、限制死刑的適用;二是加重生刑(《修正案(八)》的出臺在原有的量刑基礎上加重了生刑,提高了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三是對那些輕微的犯罪要做到輕者更輕,也就是說對犯罪比較輕的,即對判處有期徒刑3年以下的犯罪盡量采取非監禁化措施。[2]

 

二、擴大適用相對不起訴制度

 

相對不起訴,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的規定,指“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在審查起訴階段,不起訴決定意味著訴訟程序的終結,意味著犯罪嫌疑人不必再遭受刑事強制措施,更免除了被判處刑罰的危險,從而體現了刑法寬緩的一面。相對不起訴制度不僅符合刑罰個別化和輕刑化的現代刑法思想,適應了從報應刑罰向目的刑罰的轉變,也符合訴訟經濟原則,縮短了訴訟時間,節省了大量司法資源,使法院得以集中精力處理更為重要的案件。但是,有關統計顯示,在19982005年間,全國法院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附加刑、免予刑事處分的輕微犯罪人數占被判決總人數的60%,而同時期被全國檢察院不起訴的人數占被移送審查起訴總人數的比例僅為2%[3]兩相對比不難發現,相對不起訴制度在司法實踐中被適用的比例非常低,一些本應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案件卻被檢察機關決定起訴,也就是說,我國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活動中過分強調嚴(起訴)的一面,而忽略了寬(不起訴)的一面,這對于輕微刑事犯罪的犯罪人是十分不利的。

 

三、擴大適用非監禁刑

 

第二次世界大戰后,隨著“輕輕、重重”兩極化刑事政策在西方國家的推行,非監禁化成為一種新的行刑潮流。但在我國,由于受報應主義思想和重刑主義思維的桎梏,我國非監禁化程度卻非常低。據對上海市法院系統的調查,從案件數量來看,1999年上海市法院系統在11011件刑事案件中合并適用罰金、單處罰金的為155,適用罰金的案件僅僅占1.54%[4]從被判刑人數量來看,1999年上海市法院系統判處刑罰的犯罪人共有14306,其中單處罰金的僅為160,被判處罰金的犯罪人數量僅僅占被判刑人總數的1.13%[5]而在日本,罰金刑占被判刑總數的94.93%;在英格蘭和威爾士,罰金刑占被判刑總數的79.33%;在德國,罰金刑占被判刑總數的78.31%;在奧地利,罰金刑占被判刑總數的70.61%[6]作為輕緩刑事政策的題中應有之義,非監禁化理念理應得到提倡。對那些所犯罪行比較輕微、人身危險性較小的罪犯盡量適用非監禁刑,符合輕緩刑事政策的要求。為此,在刑事司法中擴大管制刑、罰金刑、緩刑、資格刑的適用范圍,將大多數符合判處短期刑的罪犯宣告緩刑,暫緩刑罰的執行,或判處管制,或直接單處罰金,或剝奪政治權利,這樣可以將短期自由刑的執行范圍大量減少,從而大大減輕了監獄部門的負擔,節約了司法資源,避免了犯人在獄中交叉感染、重度感染,有利于教育改造犯罪分子回歸社會,避免短期剝奪自由刑的不足從而使刑罰的效益化得到了實現。

 

四、大力推進社區矯正

 

21世紀伊始,一種全新的刑罰適用模式和罪犯處遇方式——社區矯正在我國開展試點。社區矯正是與監禁矯正相對的行刑方式,是指將符合社區矯正條件的罪犯置于社區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愿者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確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并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社區矯正是我國在借鑒外國經驗基礎上形成的具有中國特色的非監禁化措施,其對于我國來說,還是新生事物,同時也是一種刑罰觀念的更新。《修正案(八)》明確規定了對判處管制以及假釋期間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但是,我國并沒有明確規定社區矯正應該如何操作運用。社區矯正作為一種從西方引入的“舶來品”,社區矯正本土化進程中面臨著某些“水土不服”的困境,需要從理念、技術到制度的全方位創新。為此,立法的完善、處遇手段的創新以及社會保障體系的構建就成為我國社區矯正制度的未來規劃。

 

 

 

參考文獻:

 

[1]陳興良.寬嚴相濟政策與刑罰規制【J.法學雜志,2006,(4),8-9.

 

[2]陳興良.寬嚴相濟政策與刑罰規制【J.法學雜志,2006,(4),8-9.

 

[3]黃曙、梁洪行.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視野下相對不起訴制度的完善【J.華東政法學院學報,2007,(2),101.

 

 [4]中國政法大學刑事法律研究中心、英國大使館文化教育處主編.中英量刑問題比較研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343.

 

[5]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法律研究中心、英國大使館文化教育處主編.中英量刑問題比較研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340.

 

[6]Ugljesa Zvekic (1997),“International trends in non-custodial sanctions”, In Renaud Ville, Ugljesa Zvekic & Jon F. Klaus(eds.), Promoting probation internationally,Rome: UNICRI, P.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