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3日,江陰市人民法院對販賣毒品“小樹枝”的被告人朱某做出一審判決: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朱某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一年。朱某違法所得人民幣2315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扣押于公安機關的“小樹枝”成品及原料予以沒收,由扣押單位處理。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朱某向他人購買制作“小樹枝”的粉狀原料后,在網上學習 “小樹枝”制作視頻教材、購買碳粉、粘粉等輔料,在家中將前述粉狀原料壓制成“小樹枝”成品,每根成品重量約為0.1克,并通過在酒吧散發名片、微信朋友圈發布廣告等方式宣傳銷售。2018年9月至12月期間,被告人朱某聯系下家后通知其父朱某某(另案處理)送貨或通過滴滴快車、快遞等方式進行配送,共計向吸毒人員陳某、黃某等人販賣“小樹枝”59次119根,合約11.9克,從中非法獲利23150元。

案發后,公安機關在朱某家中扣押“小樹枝”成品42.49克、“小樹枝”原料49.48克;在其父朱某某的汽車內扣押“小樹枝”成品1.10克。

被告人朱某被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法院經審理認為,朱某明知食用“小樹枝”會產生興奮、上頭效果,且在他人需要購買大麻時即推薦“小樹枝”作為替代品,并叮囑其父“送貨時要小心,警察查到會沒收”。其本人也供述已經在2018年8、9月份在微信公眾號上看過介紹“小樹枝”為毒品的相關文章,足以證明被告人朱某明知其所售“小樹枝”為國家管制的毒品,故對其當庭提出的“販賣時并不知道‘小樹枝’是毒品”的辯解不予采納。

 被告人朱某多次販賣“小樹枝”,情節嚴重,其行為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朱某販賣毒品高達59次,販賣對象人數眾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四、七款,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盜竊、故意傷害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問題的批復》之規定,做出前述判決。

本案是江蘇省首例因販賣毒品“小樹枝”被判刑的案件。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我們發現 “小樹枝”主要購買人群都是年輕人,甚至有些是未成年人。很多人認為這些新型毒品的危害性不如傳統毒品海洛因、冰毒,其實不然。比如本案中“小樹枝”所含合成大麻素與海洛因之間的折算比例是1:5.5,也就是說,一克這種純品大麻素的依賴性相當于5.5克純品海洛因。對于這些所謂的“小樹枝”,我們最好的應對方法就是不要去接觸!!不要去環境復雜的經營場所,出門在外也應該注意不要吃來路不明的食物、不吃聲稱有任何特殊作用的食物、不吃陌生人給的食品。希望所有人都能珍愛生命,認清毒品、遠離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