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宜興法院審結民商事案件9829件,其中有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的8362件,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的案件中公民代理占  14.48%。公民代理的案件中,代理人與被代理人存在親戚、朋友等身份關系的案件占大多數,但仍有少數案件存在不規范的公民代理現象。據不完全統計,宜興市長期從事公民代理人員10名,其中2名由涉訴信訪當事人轉化為公民代理人,專門從事矛盾易激化敏感案件的代理。

 

一、表現形式

 

1、以親屬名義進行的公民代理。主要涉及離婚、扶養、繼承等涉及家庭、身份關系的訴訟。

 

2、以單位職工名義進行的公民代理。主要涉及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法人、非法人分支機構的案件,其中大部分代理人職員身份屬實,但也有部分法律服務人員以單位法律顧問身份參加訴訟。

 

3、以普通公民名義進行的公民代理。此類代理涉及各類案件,具有長期性、經常性特點,在交通事故賠償類案件中此類代理尤為突出。還有個別人員以咨詢事務所者身份參與訴訟,甚至有部分法律服務人員、司法所工作人員以公民代理方式參加訴訟,其規范性有待考究。

 

4、特殊情形。一些典型敏感案件如涉及拆遷、征地、退休待遇落實等不宜由法院受理或不屬于法院受案范圍的案件,通常沒有法律工作者(或律師)直接參與訴訟,但一般都有公民代理,卷宗材料體現的公民代理身份通常是當事人的親屬。

 

二、公民代理對法院工作的影響

 

㈠親屬代理

 

親屬代理在降低當事人訴訟成本的同時,更是尋找家族中比較權威的人員為其訴訟的辯論等提供支持。這類代理的案件利弊并存。

    此類代理人通常具有較高的文化素質,了解相關法律知識,對訴訟程序有一定了解,可以配合法院進行訴訟活動。在知曉法律常識的同時,此類代理人可以從情理的角度對糾紛的本質作出客觀理解,在法院進行法律釋明和教育后,能夠配合做好適當范圍內的矛盾緩和工作。

 

但是,也有部分親屬代理人對法律知識一知半解,將親屬感情融入案件處理過程,加大糾紛化解難度。

 

(二)以法律服務為職業的公民代理

 

該類人員大部分具有一定法律素養或專業執業證書,出于規避監管等原因以公民身份出庭。少數公民代理人因初涉該行業,相關法律知識等比較欠缺,開庭時對一些臨時性、突發性事項的應對較差,經由法官反復釋明仍不能領會,導致訴訟程序進展出現困難,喪失調解等機會。

 

從規范法律服務市場著眼,職業公民代理可能會產生如下負面影響:

 

1、公民代理人的專業技能準入機制缺失。部分案件因代理人理解誤區,對當事人進行法律錯誤指引,導致裁判結果與當事人心理期望值落差過大,易引起當事人對法院工作的不滿。

 

2、公民代理人的監督制約機制缺失。個別代理人可能基于個人利益因素惡意誤導當事人,將一些敏感程度較大、易引發負面社會影響的糾紛引入訴訟;違反規定收費代理,甚至隨意提高收費標準,擾亂法律市場,損害委托人利益。

 

三、建議

 

1、建立法院審查制度。賦予法院對公民代理的審查許可權,通過要求公民代理人提供授權委托書、身份證明、無償代理承諾書等材料,將可能損害被代理人利益、以牟取經濟利益為目的、不具有基本法律知識的公民代理排除在訴訟外。

 

2、公民代理送達告知。向當事人送達公民代理告知書,詳盡告知公民代理應當具備的條件、限制情形、代理人的權利義務及法律后果。

 

3、建立公民代理人檔案。對符合條件的公民代理人資料信息登記備案,建檔管理。設立公民代理評估機制,將公民代理人于訴訟中的不當行為記錄在案,直至取消其代理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