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長琴:推進公正廉潔司法的情景辨析與路徑選擇
作者:宋長琴 發布時間:2011-06-09 瀏覽次數:602
公正是法律的生命,是人類政治法律思想的核心價值,也是千百年來人類生生不息的追求。無論古今、無論中外,公平正義一直是公民衡量一個社會是否合理的價值基準和社會制度建構的總體美德。無論在哪一個社會,公正都是“支撐整幢大廈的頂梁柱,如果柱子松動的話,那么人類社會這個雄偉而巨大的建筑物必然會在頃刻之間土崩瓦解”。1而廉潔之于司法亦是無比的重要。司法行為不僅僅是通過行使司法裁判權來解決社會糾紛,而且行使司法權這種過程的本身,實際上是在向案件當事人及其相關群體宣示正義的準則。
一、路由:讓公正廉潔的司法在制度保障下陽光運行
按照西方學者的經典表述和分類,國家權力分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項,主張三項權力相互約束、彼此制衡,保證政治權力在法律規章的限制下運行。2司法審判權是國家權力的一種,自然也應受到嚴格的限制以避免對個人自由和權利的侵犯和威脅。如何加強司法審判權運作的監督管理,確保其在陽光下運行,確保公正廉潔,這應是新時期法院工作的方向和追求,也是法院作深層次思考和研究的課題。
司法機關的工作是保衛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防線,在增強法律公信力和黨的執政能力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沒有司法行為的公正廉潔,就不可能很好地化解社會矛盾,甚至會走向反面。因此,推進司法機關公正廉潔司法,對實現司法公正、推動公正廉潔司法建設有著重要的意義。
公正廉潔司法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才可以實現,而就目前的情況來看,制度的影響占主導地位。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由于中國社會的變動頻繁且劇烈,本來就常被推崇習慣法的學者們所詬病的成文法的滯后性被無限地放大,司法制度不合理、不能與時俱進,使得一些制度未能體現出公正的價值。當社會中廣大民眾對制度公正的期許逐漸與現有的制度構建發生偏離時,人們對現有法律制度的“接受、認同、信賴和支持”必然也會開始逐漸弱化,對制度的公正性產生質疑。3同時,制度的缺失容易滋生腐敗,而不廉潔的司法行為反過來又會影響到司法的公正性。唯有制度創新才能從根本上實現司法可持續的公正廉潔,唯有制度創新才能讓司法權在陽光下運行。
二、透視:對司法權在實現公正廉潔目標時的闕如與反思
透視之一:追求公正廉潔司法過程中的“短板效應”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偉大成就,社會物質財富總量有了極大的增長,綜合國力顯著提高,這給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提供了堅實的物質基礎。同時,隨著國家法制進程的不斷推進,廣大群眾的民主意識、法治意識不斷增強,對公平正義的期望也與日俱增。而且,因為現代社會信息傳播的便捷性,人們更容易受到多元文化以及價值觀的影響,許多西方學者的觀點也在影響著人們對于公正價值體系的判斷。如羅爾斯所言:在一個正義的社會里,基本的自由被看作是理所當然的,由正義保障的權利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會利益的權衡。4人們對于權利與自由的認知與追求也隨著自身文化素質與社會整體文化環境的提升而不斷增長的現象無疑對我們的司法制度提出了挑戰與要求。當前我國正處于社會矛盾凸顯期,各種矛盾糾紛越來越多地以案件形式進入司法渠道,人民群眾對通過司法渠道維護自身權益的期待越來越高,對公正廉潔司法的要求越來越高。然而現實情況是,由于司法權配置不科學,司法不公正和不廉潔現象大量存在。如以審判權為例,審判信息公開力度不夠,合議庭只合不議,陪審員只陪不審,法官自由裁量權運用過于隨意,為司法腐敗提供了溫床;法院執行權過于集中,執行過程不透明,執行監督缺失,執行領域已成為司法腐敗的多發地。由此,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期望與公正廉潔司法的實際之間出現了“短板效應”。
透視之二:追求公正廉潔司法過程中的“空轉效應”
孟德斯鳩曾說:“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權力本身就是雙刃劍,在不健全、不規范的監督機制下,難免容易發生權錢交易,產生腐敗。司法權由于擁有對社會法律關系進行整合、對社會利益進行重新分配調整的強制力,因此面臨更大的誘惑空間,少數法官完全可能為了金錢等不正當利益而鋌而走險,濫用手中職權,產生司法腐敗。當前,法院內部還未建立起符合司法權運行特點的審判機制,所進行的加強內部監督制約制度的改革沒有充分發揮出相應的控制規范作用。同時法院的外部監督機制由于存在不規范、不到位的情形,導致對司法權的監督存在真空和薄弱地帶。“徒法不足以自行”。雖有監督的機制,但由于與實際情況不匹配、不吻合,或者流于形式,使監督的目的落空,形成內外兩方面監督機制與公正廉潔司法的實際之間出現了“空轉效應”。
透視之三:追求公正廉潔司法的過程中“失衡效應”
法官是司法活動中的主體法律的實施者,法律的實施不僅要集中體現法律的神圣和正義性,而且要維護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和社會秩序的穩定,還要維護公民的權利義務。在人們心目中,法官是法律的代言人,相應地也期望法官能成為正義和道德的化身。所以作為一名法官一定要忠誠忠實于法律,自覺地遵守社會規范,這是法官首先應具備的職業品質。但是,在目前情況下,少數法官由于工作量大、壓力大,而經濟待遇大眾化,待遇與工作負荷不成正比;與一些律師相比,付出遠遠大于律師,而收入卻相差懸殊;法官的收入與有些行業、與經濟發達地區相比反差就更大,法官在面臨購房、子女上學等問題上不得不為經濟來源問題所困擾;法官等級評定與行政級別關聯太大,并不能代表法官的專業水平技能;法官法規定的法官等級尚未能與經濟待遇掛鉤,導致法官法規定的法官待遇不能到位。在以上種種情形下,法官心理明顯失衡,又不能及時得到疏導,從而導致崇尚法官高尚的職業操守與公正廉潔司法的實際之間出現了“失衡效應”。
三、進路:推進公正廉潔司法的路徑選擇
路徑選擇之一:對審判權和執行權的制度規范
培根說過:“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舉動為禍尤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臟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則把水源敗壞了。”在司法過程中,只有當法律得到公正的、規范的執行,當法律在實踐中顯示出巨大的威力,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真正得以體現時,人們才會對法治產生信心,進而尊重和服從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人們之所以在發生糾紛時愿意將其交由司法機關裁判處理,主要是堅信司法機關是代表國家行使司法權,在司法活動中能始終保持中立,能公正無偏地解決糾紛。5要做到公正、廉潔、中立、無私,這就有必要對審判權和執行權加以制度規范,使其在設定的框架內運作,才能取得預期的效果。
制度設計要抓好以下環節:在立案環節,要通過建立健全立案管轄、受案審查、再審復查、訴前保全、訴訟風險告知等制度規定,加強立案環節的全程監督,杜絕違法受案、越權辦案、越級管轄和保全不當等問題;在分案環節,要嚴格堅持隨機分案,堅決杜絕非程序化指定部門、指定人員辦案的現象,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必須履行嚴格的審批手續,嚴防“關系案”、“人情案”的發生,同時也避免當事人合理懷疑而形成纏訴纏訪。在定案環節,要將立案標準、司法裁判標準、案件質量、辦案效果、裁判文書評查、績效考核等審判事務進行統一規定,統一裁判尺度,規范法官自由裁量權的運用,發揮院庭長和審判長監督把關作用,把握好案件質量關口。在鑒定環節,要規范鑒定、審計、評估、拍賣等環節的操作流程,要求審判、執行人員不得直接委托鑒定、評估、拍賣,一律通過司法鑒定管理部門統一對外委托,并由雙方當事人隨機選定機構,減少誘發腐敗的條件和機率。在執行環節,要加強對執行流程、執行案件管理和考核、執行過程公開等一系列關鍵問題的管理,堅決杜絕暗箱操作和程序不規范等問題,要做到“五公開一推行”,即執行風險、財產調查、財產處分、異議審查、執行進程公開,大力推行執行聽證制度,要普遍實行“三個分離”,即執行人員與評估拍賣事務分離,立案與執行分離,執行實施與執行監督分離,從制度上規范執行權的運行。
路徑選擇之二:對監督和懲處的模式健全
無論理想還是實踐中,我們一直希望通過提高司法人員的道德意識來防止司法腐敗行為的產生,并一直為之不懈努力。然而,那畢竟只是一種美好的理想。誠如萊菌·尼布爾所指出的:“社會中的不公正不能像教育家和社會科學家所相信的那樣,單靠道德與理性的勸告就能夠得到解決。6實踐告訴我們,不能把社會的公平正義全部寄托在個人德性的提升上,否則直接帶來的后果可能是社會生活中泛道德主義的張揚,進而導致社會的法制意識和規范秩序嚴重不足。7因此,推進公正廉潔司法,就必須加強對司法行為的監督和對違法行為的懲處。
要使我國司法廉潔形成制度化保障,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建立起法院從內到外的一套監督制約體系和制度。8不斷完善內部監督的制度機制,充分認識加強內部監督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對人民法院執法辦案活動的監督。要全面推行在人民法院審批執行部門設立廉政監察員制度,將內部監督工作的觸角延伸至審判執行工作的每一個環節;要探索建立司法巡查制度,加強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領導干部的協管監督力度;要探索建立人民法院紀檢監察部門與其他監督部門的工作銜接機制,形成內部監督的強大合力。在法院外部,一方面應及時研究制定具體的制度措施,使憲法賦予人大的有關監督的權力得到貫徹落實,切實保障監督機制的有效運行,另一方面要求各級法院必須保證應該公開審理的案件得到社會各界的監督,并且盡可能創造社會大眾、新聞媒體旁聽案件審理的條件。
路徑選擇之三:對價值和文化的框架重構
樹立人民法官核心價值觀,是人民法官隊伍自身建設的內在需要,是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的必然要求,更是建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現實需求。因此,樹立人民法官核心價值觀這一命題本身就有著十分重要的政治價值、司法價值和社會價值。
打造法院的精神文化,就是要培育法院共有的精神,塑造“法院人”的精神特質,是在樹立法官核心價值觀的基礎之上,追求共同的法律信仰、法律思維和司法良知的融合過程。
法律信仰一般是指對于法律的一種尊崇敬仰的態度,是對自愿接受法律統治的一種信仰的姿態,一種大眾對于法律的忠誠。一個國家要實現法治,重要的精神支柱就是堅定全民對法律的信仰,法官要保持公正廉潔,法院要提升司法公信,重要的精神支柱就是堅定法官對法律的信仰。
法律思維是指在決策過程中按照法律的邏輯分析和解決問題的思考方式。在以法官為主體,塑造法院精神文化,提升司法公信的目標語境下,強化法官群體的法律思維,其重心在于法律方法的養成。法律方法能夠反映出法官在司法過程中的創造性智慧,更能體現法官司法能力的綜合素質。
司法良知是指法官在司法過程中必須堅守的不可或缺的良心和道德。法官司法過程的人性化、司法行為的人格化,離不開法官的厚德善良,正直重義,法官以善良品性從事司法活動,履行公平正義,則是法院精神文化引領法官群體摒棄心靈失衡、精神迷茫、貪圖權力等亞健康心態的“心燈”。
四、結語
公正廉潔司法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線,也是人民法院工作永恒的主題。推進公正廉潔司法是一個系統的綜合體系,是一項艱巨的長期任務,也是一個緊迫的現實課題。既不能畢其功于一役,也不能懈怠松垮無所作為。法院應當不斷探索、積累、掌握、提高公正廉潔司法的有效途徑、有力措施,不斷創新工作方法,健全各項工作機制,使公正廉潔司法這一理念深深根植于一代又一代人民法官的心中。
注 釋:
[1]、斯密,2007年:《道德情操淪》,宏波等譯,九州出版社,第205頁。
2、[法]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上冊)》,張雁深譯,商務印書館1987年版,第154—166頁。
3、陳衛東《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09年第6期《論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制度的建立》
4、參見羅爾斯,1988年:《正義論》,何懷宏等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第27—28頁。
5、陳衛東《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09年第6期《論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制度的建立》
6、萊菌·尼布爾,1998年:《道德的人與不道德的社會》,蔣慶等譯,貴州人民出版社。
7、參見李蘭芬著《公正標準體系的批判與重構》載哲學研究2009年第12期。
8、俞立根,《司法廉潔的制度化構建》,載法制與社會2009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