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訴訟時效問題
作者:趙新 發布時間:2011-06-09 瀏覽次數:727
所謂時效,是指一定的事實狀態,持續一定期間,而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民事法律制度。根據引起時效發生的事實狀態不同及由此產生的法律效果不同,可將時效分為取得時效和消滅時效。取得時效又稱為占有時效,其事實狀態為占有他人財產達到法定期限,其法律效果為占有人取得財產所有權。消滅時效又稱為訴訟時效,其事實狀態為在法定期限內不行使權利,其法律效果是導致權利的喪失或權利效力的減損。
一、訴訟時效適用的范圍
訴訟時效的適用范圍。主張訴訟時效的客體應為:請求權,但也不是一切請求權都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制。
所謂請求權,就是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包括債權請求權和物權請求權。基于債產生的原因,債權請求權又包括基于合同債權的請求權,如履行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基于侵權行為的請求權,如損害賠償請求權;基于無因管理的請求權,如必要管理費用請求權;基于不當得利的請求權,如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其他債權請求權,如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的賠償請求權等。物權請求權,則主要包括返還財產請求權和恢復原狀請求權。恢復原狀請求權在無法恢復原狀時,又轉化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但同樣適用訴訟時效。因此,與請求權相對的支配權、抗辯權、形成權都不存在適用訴訟時效的問題。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制度。
1、基于侵害人身權產生請求權。主要是侵害名譽權、肖像權、姓名權等而產生的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請求權。因為此類請求權無財產內容,且與特定主體的人身密不可分,若適用訴訟時效制度加以限制,等于認可侵害人身權的行為經過一段時間便轉為合法,有悖于訴訟時效制度設立的根本目的。因此,即使權利人怠于行使權利,也不應因時效而失去法律上的保護。
2、基于親屬關系產生的請求權。主要是撫養費請求權、贍養費請求權等。盡管這些請求權 具有濃厚的債權性質,但其仍然屬于人身權的范疇。而且,此類權利若時效屆滿便失去法律的保護,這對處于弱勢的被撫養人、被贍養人來說顯然是不公平的,有違社會道德和善良風俗。因此,此類請求權也不應因時效而消滅。
3、基于相鄰關系產生的請求權。主要是停止侵害請求權、排除妨礙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因這類請求權隨相鄰關系的存在而長久存在,只要所有權或占有權不喪失,即使時效屆滿也不喪失其請求訴訟保護的權利。
4、基于共有關系產生的請求權。因共有物的分割請求權與共有關系相伴,在當事人協商或法院判決終止共有關系前,共有人不可能行使共有物的分割請求權。因此,為維護共有關系的穩定,此類請求權也不能適用訴訟時效制度。
5、知識產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制度
某些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往往是連續進行的,有的持續時間較長。有些權利人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2年內未予追究,當權利人提起侵權之訴時,權利人的知識產權仍在法律規定的保護期內,侵權人仍然在實施侵權行為。對此類案件的訴訟時效如何認定?筆者認為,對于連續實施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應從侵權行為終止之日起計算2年。如果該項知識產權在法律保護期間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額應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計算。
二、訴訟時效的起算點
訴訟時效起算點作為開始計算訴訟時效的時間點,對訴訟時效起算點的認定,也是涉及到案件處理結果的關鍵問題。我國現行的《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這種規定過于籠統,《訴訟時效司法解釋》第6條對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根據不同的案件性質和訴爭,規定了不同的起算點,大致可以涵蓋以下情形。
1、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債權請求權,以期限屆滿之日作為時效的起算點。
2、附明確條件的債權請求權,以該條件成就之日作為時效的起算點。
3、附明確期限的債權請求權,以該期限到達之日作為時效的起算點。
4、沒有明確履行期限的,也不能準確推定的,從債務人明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即明確拒絕或者表示不履行或者沒有能力履行之日起算時效。除此之外,應按20年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5、因侵權行為而發生的賠償請求權,以權利受到侵害之日作為時效起算點。
6、對持續性、連續性侵權行為,發生的排除妨害請求權,以侵權行為結束時間作為時效的起算點。受害者亦有權在權利確定時提前主張權利。
7、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不應簡單以損害發生之日作為時效的起算點,因人身受到傷害后,須經過一定時期的治療,才能最終確定具體的損失額,當事人才能具體明確的提出具體的損害賠償,所以應以傷勢確診并因傷害而應支付的醫療等費用確定之日作為訴訟時效的起算點。
三、無效合同訴訟時效問題
在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關于無效合同的訴訟時效問題的爭議主要為:一是請求確認合同無效是否存在訴訟時效的問題;二是因合同無效所產生的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點如何確定。第二個爭議問題是起草司法解釋中最大的爭點,由于難以統一意見,最后司法解釋沒有對該問題作出規定。但此類案件仍然會不斷產生,有必要作出進一步探討研究,在此,我們將相關爭議作出介紹,并將司法解釋討論中的傾向性意見重點推出。
關于確認合同無效的請求是否受訴訟時效限制的問題
對此,我國立法和司法解釋均未作出規定,因而引發了實踐中的爭論。一種意見認為,確認合同無效涉及到財產的返還和賠償損失,在經過很長的一段時間之后,如果仍允許當事人提出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之訴,不僅不利于當事人生活的安寧和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也與法律所追求的效率、秩序、穩定等價值目標不相符。因此,確認合同無效的請求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3條,《合同法》第55條第1款和第75條分別規定了可變更和可撤銷行為的請求變更權和請求撤銷權的行使期限,同理,請求確認合同無效也應受時效的限制。
我們認為,確認合同無效是法律對合同效力的價值評判,不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主要理由有:
1、合同無效不同于合同的變更或撤銷,確認合同無效涉及公共利益的保護,不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合同無效制度是法律對合同自由的限制,是國家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之需要而運用公權力對當事人的民事行為所進行的主動干預。對于無效合同,不僅當事人可以申請確認無效,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也可申請確認無效。即使無人申請,法院或仲裁機構也可依職權主動確認合同無效。因此,確認合同無效不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然而,合同的變更或撤銷僅涉及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益,與社會公共利益或善良風俗無涉,只能由合同當事人自行行使變更權或撤銷權,為了避免社會生活長久的不穩定,法律才要求當事人在一定的時間(即除斥期間)內行使變更或撤銷合同的權利。
2、時間的經過不能改變無效合同的法律性質。合同無效的原因主要在于其違法性,即違反強行法、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違背善良風俗。只要據以認定合同無效的法律規范或公序良俗沒有發生變化,合同的違法性將一直存在,時間的經過不能改變無效合同的法律性質。這類合同不能也不應因為“履行完畢多年”就認可其違法或無效狀態的延續(除非在未來設定合同無效的轉換制度,或者合同無效的事由在法院處理時已經消失)。如果限制當事人申請確認合同無效的時間,必將使得無效合同變為有效合同。
3、確認合同無效所提起的訴訟是確認之訴,并非訴訟時效的客體。通說認為,訴訟時效的客體限于請求權,主要適用于給付之訴,形成權、抗辯權等權利則不適用訴訟時效。確認合同無效的權利與請求權不同,無需另一方同意或給付,通過當事人單方主張后由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即可實現,類似于形成權性質,因而不應適用訴訟時效規定。
關于訂立和履行無效合同產生的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問題
1、返還財產和賠償損失請求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
依照《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規定,無效合同產生兩個間接的法律效果:返還財產和賠償損失。合同無效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有過錯方應賠償對方因此遭受的損失,這種賠償責任屬于締約過失責任,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法學界和司法實踐部門對此爭議不大。但對于返還財產請求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理論界主要有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合同無效,根據合同交付的財產并不發生所有權轉移,受領人對物的占有為非法占有,原所有權人可以主張物上請求權,該請求權屬于物權范疇,并非訴訟時效的客體,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合同當事人請求返還財產的請求權為不當得利請求權,不當得利屬于債權,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我們認為,當事人要求受領人返還財產并非基于原所有權人自力支配的一種權利,而是一種請求權。既然是請求權,不管當事人請求返還財產基于物上請求權還是不當得利的請求權,其權利的性質和內容沒有本質的區別,其權利的實現均依靠受領人的配合。因此,該請求權應該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
2、關于返還財產和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如何起算
理論界與實務界主要有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合同當事人一方依無效合同占有對方財產是非法的,因非法占有處于繼續狀態,因此任何時候權利人可以要求對方返還,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一方要求返還而對方拒絕時起算;
第二種觀點認為,只有合同被確認無效后,才產生返還財產和賠償損失的請求權,故應從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合同無效時開始起算;
第三種觀點認為,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或將財產交付給對方時,其權利就已經受到侵害,因此,訴訟時效應從合同簽訂時或一方交付財產時起算。
這三種觀點雖然都有一定道理,但并不全面。第一和第三種觀點無疑要求當事人如法官一樣,精通法律,對合同的效力有準確的認識,知道合同無效并享有請求對方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的權利。實際上,對合同效力的認識,不僅需要具備專門的法律知識,而且只有法院和仲裁機構才有權確認合同無效。因此,要求當事人在合同簽訂后就知道合同無效,無視對合同效力認識上的專業性、復雜性,以及對合同效力確認權限的專屬性,有違常理。第二種觀點則走向另一極端,完全忽視權利人的主觀認知能力,假設當事人只有在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才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同樣與事實不符。
無效合同產生的返還財產和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應根據當事人是否知悉其權利受到侵害的具體情形確定
1、一方已經履行合同義務,對方未履行義務的,已履行義務的一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對方履行義務或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義務履行期屆滿時起算。
2、無效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均沒有履行合同的,一方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時開始起算。
3、合同簽訂后,雙方均未履行,或者雙方開始履行,甚至當事人雙方均履行了合同義務,嗣后合同履行中,或者合同履行期滿,但一方及時主張權利的,合同被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無效的,請求返還財產和賠償損失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合同無效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