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臺法院在貫徹《人民調解法》,推進專職人民調解員駐庭調解工作的過程中,發現現行人民調解員駐庭參與調解工作機制存在一些亟須解決的問題。為此,該院認真調研分析,積極尋求解決對策。

 

一、存在問題

 

1、責任意識有待加強。部分人民調解員有畏難情緒,在訴前調解案件中,遇到困難時,容易缺乏信心。由于對案件由訴前調解轉入訴訟程序缺乏具體規定,他們往往自行決定將案件流轉法院立案部門,導致某些案件的調解流于形式。

 

2、工作能力有所欠缺。由于頒布的法律法規不斷增多,加之案件類型日趨復雜,對人民調解員的工作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們多為退休老同志,知識更新往往不及時,調解時能力有所欠缺,影響人民調解工作的深入推進。

 

3、管理措施沒有跟進。人民調解員駐庭調解處于起步階段,法院綜合信息系統并未對訴前調解工作作出相應的系統管理,導致無法利用管理模塊統計調解天數、案件進展、調限催結等重要指標,使得少數案件久調不決。

 

4、考核體系尚未健全。人民調解員駐庭調解缺少成熟的考核體系,目前只能以固化指標來考核。而以案件調解數量為主導的考核,導致部分人民調解員片面追求數量而忽視質量和社會效果,與設立人民調解員制度的初衷相悖。

 

二、對策建議

 

1、嚴格選拔。通過科學、民主、公開的方式,選拔一些綜合素質好、社會威望高、公益性強,有一定時間保障的退休干部、教師及其他行業的專業人才充實到人民調解員崗位上,促使人民調解員隊伍更加優化和規范,促使人民調解工作更加有序和高效。

 

2、強化管理。人民法院與司法行政部門厘清關系、各司其職,各自從業務與行政上雙管齊下,對接管理人民調解員。人民法庭的駐庭調解工作,可由人民法庭代表法院進行常態管理,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動態管理,從而實現兩種管理的最佳結合。

 

3、定期培訓。定期為人民陪審員發放法律書籍、新頒布的法律法規等。有計劃地組織人民調解員培訓,專門邀請調解能手進行授課,通過網絡將講課視頻和資料提供給人民調解員。人民法庭利用庭務會、駐庭機會,有針對性地開展培訓工作。

 

4、科學考評。逐步建立星級人民調解員激勵機制,將人民調解員的有限補助與星級人民調解員的無尚榮譽相銜接。如定期評比人民調解員之星、調解能手等;同時將案件當事人對調處工作反饋的意見、調解協議內容制作是否規范、調解不成進入訴訟后承辦案件法官的對調解工作的客觀評價等納入考評體系中,對不適合崗位的人民調解員及時予以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