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湖法院在審理寵物傷亡引發的索賠案件中發現,此類案件缺乏可直接援引的法律條文,司法實踐中可咨借鑒的判例尚不多見,審理中存在如下難點:

  1、寵物損害保護定性難。將寵物定性為財產還是具獨立生命權的個體會導致審判理念選擇上的差異。我國現行立法尚未規定寵物非物,司法實踐中多將此類案件定性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但寵物具有鮮活的生命,其與飼養人的情感聯系非一般物所能及,故對于寵物的保護應有別于對傳統財產的保護。單純適用民法一般物的規定無法體現對寵物生命權的尊重,但對其予以特殊保護又缺乏現實的法律支撐。

  2、寵物市場價值判定難。飼養人通常會綜合寵物種源、買入價格、飼養時間、飼養費用、情感深淺等因素計算索賠數額,但上述損失舉證困難,且非侵權人侵權時所能預見。尤其是情感深淺因素,多為飼養人的主觀感受,無法推定卻又無法忽視。實踐中,寵物傷亡的直接損害多由法官結合詢價、評估等方式自由裁量,主觀性較大,不易為當事人理性接受。

  3、救治費用標準認定難。主要問題在于救治費用超過寵物市值的部分是否應予認定。因對傳統物的保護可予以修理、重作、更換,故賠償標準以物的價值為限。但寵物救治多為挽救其生命,飼養人出于情感因素作出超越市值的救助是否能簡單認定為不合理救助。同時,若同類寵物飼養人基于不同情感支付不同救助對價,要求侵權人區別承擔也有違公平原則。

  4、精神損害賠償主張難?,F行立法中傷亡寵物飼養人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尚不在法律保護范圍內,但寵物因其具有生命和靈性,能夠與飼養人產生人格化的感情聯系,尤其對于將寵物視為伴侶的孤寡老人而言,這種情感寄托尤為深刻。寵物的滅失會使飼養人遭受不同程度的精神痛苦,現行法律框架內仍難以對這種精神痛苦作出適度補償。

  5、法益衡平尺度把握難。寵物傷亡案件在侵權人致害的同時,飼養人也多存在未盡看管義務等法律責任。飼養人對危險事件發生不加以防范和注意,放任寵物嬉戲玩耍、追逐路人等行為,往往對公共交通、行人安全、小區環境也造成較大的影響。案件審理中公共利益保護、私人財產權保護及對寵物生命權的尊重容易產生沖突,法官運用司法智慧衡平保護的難度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