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規劃、土地開發等原因進行拆遷,而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東臺法院在司法實踐中發現,拆遷安置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不斷增多,給房屋買賣市場帶來了一定影響,亟需加以重視和解決。

  一、主要特點

  1、數量不斷增多。隨著城市發展需要,拆遷安置房數量及交易增多,此類糾紛案件呈不斷上升趨勢。以該院為例,2009年受理拆遷安置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1件,2010年受理6件,2011年以來已有9件。

  2、交易時間較長。合同約定賣房者為購房者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由購房者自行辦理。在實踐中,因法規、政策等關于拆遷安置房上市交易條件的約束,合同簽訂后一定期限內,賣房者或購房者往往不能履行約定或履行約定耗費的周期較長及成本較大,從而產生違約,引發糾紛。

  3、雙方矛盾尖銳。拆遷安置房買賣合同產生糾紛后,因房價相對便宜,購房者一般不愿意選擇退款,而要求賣房者繼續履行約定;而賣房者因為房屋市場價格上漲,寧可同意退款也不選擇繼續履行合同。

  二、原因分析

  1、法規政策約束。拆遷安置房屋一般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有的被拆遷人因拆遷房屋面積大等原因,分配到的安置房不止一套,往往選擇出售部分安置房。此類安置房產權雖屬于個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權的一定期限內不能上市交易。

  2、價格差異因素。購房者基于價格因素,傾向于低于同區域商品房價格的安置房。此類買賣大多是在簽訂了拆遷安置協議,房屋尚未交付或還未取得房產證時成交。從簽訂合同到房屋交付辦理產權,間隔時間長,價格不斷上漲。辦理過戶時,賣房者拒絕繼續履行合同,要求漲價。

  3、約定過于簡單。拆遷安置房買賣合同一般由賣房者起草,內容過于簡單,許多事項約定不明。購房者不重視產權過戶,認為房屋交付了就基本完成了交易,對于房屋產權過戶的違約責任約定甚少,一旦產生糾紛難以維權。

  4、法律意識淡薄。購房者往往不能認清安置房買賣的關鍵問題,如:安置房沒有房產證、土地證不便于辦理銀行抵押貸款;因安置房的土地性質,在交易時需將房屋的土地性質變更;是否存在“共有人”等等。

  三、對策建議

  1、加大處理力度。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遵循平等、維護社會穩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的原則,加大處理拆遷安置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力度,切實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強化市場引導。拆遷安置房屋買賣的興起,是市場的需求。在不違反國家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同時,政府制定政策引導,相關部門對辦理拆遷安置房房產證、土地證進行嚴格審批。

  3、給予交易指導。相關部門在符合關于安置房的法律規定的前提下,設立專門的交易窗口,制定專門的安置房買賣合同,向購房者釋明相關的法律問題及法律風險,加強對安置房交易的指導。

  4、開展法制宣傳。提高購房者的防范意識,使其了解相關法律的規定,在簽訂安置房買賣合同時能夠約定周全,同時及時收集保全證據,以便在糾紛產生后訴至法院時能夠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