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2006年1月16日,經過近一年的創作、組稿、校對工作,江蘇蘇州市滄浪區人民法院專門編寫的《漠視與侵犯》少年犯罪與被侵害憂思錄一書,正式向社區青少年和在校學生贈送。蘇州市滄浪區委宣傳部專門下發文件要求此書在全區范圍內推廣發行。作為“全國人民滿意的法院”和“全國精神文明創建工作先進單位”,為什么對青少年維權工作如此重視,記者來到了滄浪法院親身經歷了這次贈書儀式。
一項工程反映一種責任
  在當天的贈書儀式上,院長王泳生談到“青少年是我們祖國的明天,他們的成長與國家、民族乃至整個人類社會的未來密切相關,他們的教育則更是演變成為一個全社會的責任。希望此書能夠給青少年在成長過程中帶來一點啟發。”
  據滄浪法院滄浪法院負責青少年維權工作的趙衛中法官談到,“從2004年下半年開始,院黨組審時度勢,將青少年維權工作作為創建全國精神文明單位中的一項重要工作。提出全面構筑青少年維權“六個一”工程的目標。即編印一本維權案例選、組織一支維權宣講團、設立一個社區維權點、開辟一條綠色維權路、構筑一個立體維權網、推出一項維權新舉措。審判工作要體現司法為民,要得到很好的延伸,青少年維權工作應該是一個突破口。在此框架之內,我們選擇了全面保護未成年人權益這樣一個具有普遍現實意義的課題,作為編寫此書的研究方向。”
  作為分管此書編輯工作的陸燕副院長說,“在審判實踐中,接觸了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及民事權益保護的案件及素材,面對這些來自于方方面面的,未成年人傷害著別人同時也傷害著自己的故事,面對一個個失足少年,我們法官無比痛心和惋惜。這一切使得我們必須跳出司法保護的范圍,進行更深層次的思索:作為家庭,到底應該用一種什么樣的方式來培養孩子?作為學校,到底應該用一種什么來教育孩子?作為社會,到底應該用一種什么樣的制度來保障少年權益?讓事實說話,遠比艱深的說理更能深入人心。”
“古語云,以史為鑒,可以知興替,以人為鑒,可以明得失。這一個個案件事實,除了給我們帶來強烈的震撼,往往也會直接引導我們尋找到答案。”
  “為此,我們從2004年以來蘇州市滄浪區人民法院審理過的未成年人案件中選取了一些典型的案例,針對案件發生的背景、未成年人的家庭情況及成長過程進行了采訪,并用盡量客觀的角度和說理的語言來敘述他們的成長經歷。我們希望這一個個活生生的案例,能給廣大的青少年帶來一點啟發,期望一個不懂事的孩童,逐漸懂得把握分寸,明辨是非,激起他們自我獨立的意識和責任感,挺起胸膛,堂堂正正地邁向未來的健康人生。”
  從2004年以來,滄浪法院成立一支由青年法官組成的維權法制宣講團,先后進入社區宣傳法制65次。通過在社區設立維權示范點,對判處非監禁刑的未成年犯不定期到社區矯正機構回訪,增強他們努力改造的信心和決心。2005年共對判處的非監禁刑未成年犯進行回訪27次,涉及回訪對象19人。同時還要與共青團、關工委、學校、街道、社區等部門建立廣泛而持久的工作聯系,力爭形成一個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立體維權網。
一份提案傾注一份愛心
滄浪法院青少年維權工作如火如荼開展著,這與作為分管青少年維權工作的陸燕副院長,同時又是蘇州市政協委員的她是分不開的。陸院長多年來對青少年維權工作傾注著更多地是一種愛。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她曾經為了一名判處緩刑的學生而向蘇州市政協提交了一份提案,并引起了政府高度重視。
  小鵬是蘇州某中專學院的學生,2002年的一個晚上,小鵬和幾個同學偷摩托車時,被抓個正著。法院對小鵬盜竊一案開庭審理后,認定小鵬犯盜竊罪,但因他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遂予以從輕處罰,判處小鵬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宣判后,小鵬在父母的陪同下來到學校,要求繼續讀書。不料,學校卻拿出一份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聲稱學校與小鵬已經不存在任何關系。無奈之下,小鵬只好求助于處理此案的法官。于是法院向學校發出了司法建議書,建議學校接受小鵬返校,但校長仍以收留一名盜竊犯給學校聲譽帶來不良影響為由,不接受法院的建議。
  然而,2004年1月,他又伙同他人在路口和他人斗毆,導致對方重傷,再次被捕入獄。據小鵬的母親介紹,問題就出在小鵬又和以前的朋友恢復了聯系,如果學校當初給小鵬一個繼續學習的機會,小鵬的再次失足或許可以避免。
  據蘇州市滄浪區法院統計,2002年到2003年兩年來被判處緩刑的20余名未成年學生中,有80%的學生實施犯罪后,在進入司法程序的各個階段,被學校開除或強迫申請退學。僅2003年,本市就有7名被判處緩刑的學生遭到學校開除和勸退。
  放任緩刑學生失學的后果,是這些學生對前途失去信心,感到被社會拋棄,產生自暴自棄、報復社會的心理,他們極易受到社會不良風氣的影響,成年后又無法參與就業競爭,極有可能誘發重新犯罪,成為影響社會治安穩定的潛伏因素。
  看到一個個浪子沒有機會回頭,大部分不良少年又重新在社會的大熔爐中沉淀,陸院長再也坐不住了。她針對緩刑學生失學現象,專門向政協提交了一份名為《重視被判處緩刑未成年人的接納工作》的提案。
2004年2月,在蘇州市政協第十一屆二次會議期間,陸燕委員提交了上述提案,呼吁社會各界尤其是學校要重視被判處緩刑未成年人的接納工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也應改變相應的考核機制,制定相應規章制度防止個別學校開除或者變相開除被判處緩刑的學生,主動承擔對被判處緩刑的未成年人的教育監管義務。
  該提案受到了蘇州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視,也得到了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隨后,蘇州市政法委專門召開了蘇州市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會議,并下發了《關于切實加強學校教育法制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學校要堅持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入手,不輕易讓“雙差生”流散社會。要通過幫教措施促使他們自學地改造思想,成為國家有用之人。要幫助輕微違法犯罪的在校學生矯正行為,做一名合格的學生。
  2005年來,滄浪法院共審結各類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23件29人,所判處的少年犯無一重新違法犯罪。
  一次審判體現一項使命
  而作為開展青少年維權工作重頭部門刑事審判少年庭,在采訪中刑庭顧軍庭長時,他感慨的說,“青少年的合法權益在審判中最能夠體現,每一次審判都是一項使命。在去年的一件未成年人案件中,就是經過了三次骨齡鑒定,才避免一起錯案,維護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安徽來蘇少年小明,在一家洗車行內從事清洗汽車工作,2005年2月期間,小明在替客戶洗車吸塵時,實施了三次盜竊,竊得前來洗車的顧客車內物品合計金額人民幣2583元。事發后,警方經過調查發現其犯罪事實。在留置盤問到審查起訴階段的歷次訊問,年幼的小明也并不知道年齡對他的案件具有什么樣的法律意義。他都按自己的身份證交代了出生日期為1987年8月20日。鑒于小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盜竊事實,且證據確實,案件很快被移送到檢察機關。2005年5月9日,公訴機關以簡易程序起訴指控小明犯盜竊罪。
  法院受理后,按照程序規定,向被告人送達了起訴書副本,這時的小明仍然沒有對自己的年齡提出異議。法官來到看守所提審了小明,當看到稚氣未脫的小明,法官對他的年齡產生懷疑。小明告訴法官,他并不清楚自己的實際年齡,但稱自己是屬蛇的,可能是1989年出生。
  為了查清小明的年齡,保護小明的合法權益,法官決定對小明作骨齡鑒定。2005年5月13日,法官帶小明來到蘇州市吳中區紅十字醫院,按常規骨齡鑒定要求,拍攝了小明的雙手X線片送往南京市公安局進行鑒定。幾天后,鑒定機關反饋消息,此常規X線片無法鑒定出小明的年齡。
  隨后,承辦法官按照鑒定機關的要求,對小明的四肢、胸、肩、踝等部全身骨骼拍攝12張X線片,這次的X線片被送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中心再次反饋:僅從X線片無法準確鑒定,需要帶被鑒定人進行現場檢驗。
  與此同時,小明的父親也向法院提供當地村委會和一些鄰居出具的證明,同時還提供了一本戶口簿。6月6日,將被告人小明帶至上海進行骨齡鑒定。
  2005年6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司法鑒定中心出具鑒定結論:被鑒定人攝片時的骨齡已滿十五周歲,未滿十六周歲。
  根據這份鑒定結論,小明不應被追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隨即向法院申請撤回了起訴。從而避免了一次錯案的發生。
  近年來,蘇州滄浪區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通過個案來實現對未成年被告人的特殊司法保護。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嚴把事實關、程序關、量刑關。在未成年被告人的年齡上堅持做到“三位一體”即被告人供述、其父母的證言、當地派出所的戶籍證明對被告人的出生時間的反映一致。避免了類似案件的發生。
  短短半個小時的贈書儀式很快就結束了,1500本書送到了孩子和社區代表手中。滄浪區委李紀福副書記最后肯定的說:“滄浪法院青少年維權工作是成功的,書的發行更是一種開拓,區委將繼續增印一部分此書,擴大該書的教育范圍和效果。今后希望滄浪法院要更加以創新的精神狠抓落實,把青少年權益保護工作提高到一個新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