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探索反“家暴”的司法基點
作者:婁銀生 發布時間:2011-01-24 瀏覽次數:1093
《人民法院報》
“在去年11月25日這個特殊的日子里,能去北京參加全國婦聯與聯合國駐華機構在北京共同舉辦的國際消除對婦女暴力日活動,并代表江蘇法院在會上作經驗介紹,真的非常榮幸。”元旦剛過,作為全國法院系統唯一的參會代表、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夏正芳與記者聊到參會的情景時仍興致不減。
全國首個“人身保護令”
向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和受害者同時發出人身保護裁定,禁止施暴者再次實施家庭暴力行為,是以法制暴、保護受害者的有效手段。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制定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判指南》,并確定江蘇省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法院作為試點法院。
2008年4月,崇安法院掛牌成立了全省首個“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合議庭”,進行涉暴婚姻案件的專門化審理,率先在全國探索司法反“家暴”之路。
這年7月,崇安法院受理了原告陳某訴被告許某離婚糾紛一案。陳某產后僅半年,許某就對她實施家庭暴力。陳某提供了受傷照片、就診病歷、婦聯組織出具的證明,并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請求法院禁止許某施暴。崇安法院經認真調查核實,認為許某實施了家庭暴力。為了更好地保護受害人陳某,
在探索“人身保護令”之后,崇安區法院又掛牌成立了全國首個“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心理輔導室,在全國范圍內首次引進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心理輔導課程,并在涉暴婚姻案件的審判實踐中采信未成年子女證言,分割財產適當向受害方傾斜。這兩項創新之舉在全國范圍內均屬首例,為我國司法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開啟先河。
首份反家暴司法《指導意見》
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政策法規保障是關鍵。早在2002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就與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廳、省婦聯等單位共同制定了《江蘇省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見》,明確了人民法院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的職責、任務。南京、蘇州、連云港等地法院也與相關部門制定出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規范性文件,為全省法院涉家暴案件審判的順利開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今年以來,江蘇高院更是將涉家暴案件的審判,特別是人身保護裁定工作的推動,作為人民法院化解涉訴矛盾糾紛,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的一項重要抓手擺上議事日程。去年6月,江蘇高院會同省公安廳、省婦聯聯合出臺了《江蘇省關于依法處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對全省法院、婦聯、公安共同開展對家庭暴力受害者人身保護工作做出了明確規定。在省級層面全面推行人身保護裁定工作的探索,這在全國也是首例。
據夏正芳介紹,與崇安法院的試點工作相比,全省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工作取得了很大的突破。《指導意見》將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適用范圍從傳統的離婚案件擴展到贍養、繼承、撫養、扶養、收養等所有的婚姻家庭案件,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保護范圍更加廣泛,從而大大增強了對婦女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同時提升了人民法院處理涉家庭暴力案件的時效性。對當事人一方主張對方實施了家庭暴力行為,申請人民法院采取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當事人申請后48小時內進行審查。經審查確認存在家庭暴力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民事裁定書。
記者注意到,《指導意見》還有兩大亮點:一是明確了認定家庭暴力行為的證據:“報警、接警、出警記錄;鑒定資料、醫院病歷、傷情照片;加害人保證書、手機短信”等材料均可以作為認定家庭暴力行為的證據,統一了全省法院的執法尺度。二是進一步加大了對再次施暴行為人的制裁力度。《指導意見》規定,施暴者再次施暴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收集固定證據,并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或者涉嫌犯罪的行為依法處理。
全面推廣無錫經驗
元旦后,在采寫這一報道過程中,記者從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看到一份報告的記錄中注意到:去年6月,江蘇省婦聯、江蘇高院、江蘇省公安廳聯合在無錫召開全省家庭暴力受害者人身保護工作推進會,并從省級層面上部署該項工作。
2008年8月,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法院發出全國首份“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禁止家庭暴力施暴方毆打、威脅受害方,對家暴受害者給予人身安全保護。同時,與公安機關和婦聯組織聯手,履行保護義務。這一“人身安全保護令”里程碑式地載入了我國以司法能動構建反家暴立體網絡的實踐中。隨著一份又一份的“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發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安全得到了切實有效的保護。此次推進會向全省推廣這一成功經驗。
會前,江蘇高院、省公安廳、省婦聯聯合出臺了《江蘇省關于依法處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規定:基層人民法院根據工作需要指定專門的合議庭或指定專人負責審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在審理離婚、贍養、繼承、撫養、扶養、收養案件時,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民事裁定。《意見》明確規定人身安全保護民事裁定書由基層公安機關監督執行,婦聯組織予以配合。要求申請人、被申請人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應當在收到民事裁定書后12小時內指派社區民警與申請人、被申請人談話,對申請人繼續遭受家庭暴力報警求助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出警處置。婦聯干部、特邀調解員和具備人民陪審員資格的,可以受邀參與案件調解和審理,給予家暴受害者法律援助。
反“家暴”之難
隨著近年來全社會對家庭暴力問題關注度的不斷提升,司法介入作為解決家庭暴力問題的手段之一也越來越引起公眾的注意。家庭暴力是個沉重的話題,反家庭暴力工作是項長期且艱巨的任務。我國婚姻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分別作出了禁止家庭暴力的規定,全國各省市也圍繞家庭暴力出臺了多個地方性法規,但這些條款都是原則性的。
據了解,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審理涉家暴案件遇到的難題是多方面的。由于受傳統觀念影響,婦女在受到家庭暴力時往往沒有勇氣尋求法律幫助,能忍則忍,這在一定程度上縱容了暴力行為。收集證據是個最大的難點。雖然目前對涉家庭暴力的證據準入已放寬,但知情人員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或害怕施暴人員報復等想法,不愿為受害人作證。因此,法院目前能認定家暴的,基本上是根據加害人的自認,認定率非常低。
社會救助也是難題之一。雖然我國婚姻法規定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請求基層組織或有關機關處理,但這種糾紛往往會被認為是家庭內部矛盾而處理不及時、救助不到位,以致暴力升級。另外,由于我國民事訴訟法對婚姻家庭案件的審理并未有特別的規定,法官對涉家暴案件的審理與其他的民事訴訟并無差別,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受害人獲得權利救濟。
據夏正芳透露,前不久,江蘇省在編制《江蘇省十二五婦女發展規劃》的征求意見稿中將“預防和制止針對婦女的家庭暴力”作為優先領域和主要目標,并在“策略措施”中提出“促進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立法,完善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多部門合作一體化的工作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