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路過工地時摔倒受傷索賠 法院判駁回
作者:句容市人民法院 吳未未 發布時間:2021-09-24 瀏覽次數:1643
八旬老者王某回家途中,路經某施工工地時,不慎摔倒致骨折。工地負責人徐某發現后立即將老者送至醫院治療。此后,老者認為是因施工現場沒有采取任何防護措施致其摔倒受傷,要求某建筑公司和徐某賠償損失,而建筑公司和徐某辯解摔倒位置不是施工現場,受傷原因是老王年齡較大,拄拐杖抬腳沒有站穩才致摔傷。雙方多次協商無果后,老王遂一紙訴狀將某建筑公司和徐某共同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各項損失合計七萬余元。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身體權糾紛,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認定被告存在侵權行為,于是判決駁回了權利人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 年份,王某在上午回家途中在某小區樓下摔傷(該小區附近正在作雨污分流改造工程),后工地負責人徐某將其送往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出院診斷為:右腿骨折。后王某又在市人民醫院進行門診治療。上述治療期間,王某共計花費醫療費二萬七千余元,其中由某建筑公司墊付一千余元。后王某于2020 年8 月份因病死亡,其子女作為繼承人繼續參加訴訟。
庭審中,法院向市公安局某派出所調取了事故發生時的監控視頻及派出所民警出警時執法記錄儀拍攝的視頻,因原、被告雙方對監控視屏中王某摔倒的位置有爭議,案件承辦人于2021年5 月份前往事發地點對現場進行了比對確認。
法院審理后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案系一般侵權案件,原告主張被告某建筑公司、徐某存在侵權行為應承擔舉證責任,其不僅應證明被告存在侵權行為及發生損害后果,還需要證明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否則侵權行為不能成立。本案中雖然被告某建筑公司存在施工行為,但根據法院現場比對,王某摔倒的位置并不在被告施工的位置,即王某摔倒與被告的施工行為不存在關聯性。現依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認定兩被告存在侵權行為,原告的主張依據不足,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法院依據相關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行為人是否承擔侵權責任應從行為是否存在過錯、行為是否具有違法性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進行分析判斷。本案中,王某受傷是事實,但其既無法舉證證明其摔倒的位置就在工地現場,也不能提供證明建筑公司施工行為與王某的摔傷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故施工方無須擔責。
《民法典》第1198條規定了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機場場館、娛樂場所等經常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具有安全保障義務,違反該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王某是否在施工現場受傷,關系著某建筑公司是否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因王某無法對基礎的事實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故王某的訴求難以得到支持。《民法典》第109條規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法院不會因為“誰受傷”就認定“誰有理”,更不會因為“誰幫誰”就認定“誰理虧”。司法不會讓任何一個守法者為其友善的行為而受到不當的法律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