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執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終局判決之前,根據權利人的申請,為解決權利人生活或生產經營的急需,依法裁定義務人預先履行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者財物等措施的制度。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從受理到作出判決,從判決生效到強制執行,其間需要經過一段相當長的時間(簡易程序三個月、普通程序六個月)。在此時間內,少數原告人可能因經濟困難,難以維持正常的生活或者難以組織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客觀情況需要一種終審判決作出前就可以讓被告先付繪原告一定數額的款項或其他財物,以解決原告的燃眉之急,使原告的生活或生產能正常進行。這種制度在法律上稱為先予執行。先予執行的著眼點是滿足權利人的迫切需要。例如,原告因高度危險作業而遭受嚴重的身體傷害,急需住院治療,原告無力負擔醫療費用,而與負有承擔醫療費用義務的被告不能協商解決,原告訴至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決。民事案件從起訴到作出生效判決,需要經過較長的時間,如不先予執行,必然使原告的治療耽誤時間,或者造成嚴重后果。在這樣的案件中,如不先予執行,等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后再由義務人履行義務,就會使權利人不能得到及時治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先予執行,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

  先予執行的法律制度限于以財物為內容的給付之訴和以行為為對象的給付之訴的案件。前者有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扶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的和追索勞動報酬的。后者如在侵權訴訟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的案件,一方當事人可訴請法院強制另一方當事人實施或停止某一行為。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先予執行適用的案件范圍是:第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的案件;第二,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第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所謂的情況緊急,主要是指下列情況: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項行為的;需要立即返還用于購置生產原料、生產工具款的;追索恢復生產、經營急需的保險理賠費的。

  二、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情形

  先予執行的申請由權利人向受訴人民法院以書面的形式提出,人民法院不能在沒有權利人提出申請的情況下依職權主動采取措施。當事人申請先予執行,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讓申請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當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請。當事人是否因生活或生產的急需而要求立即實現有關的權利,當事人自己最清楚,因此,先予執行的要求應當由當事人主動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不能主動依職權裁定采取先予執行的措施。

  2、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3、被申請人有履行的能力。因為只有被申請人具有履行的能力,申請人的申請才有可能實現,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執行的裁定才有實際意義

  4、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設立擔保條件是為了加重申請人的責任,防止其濫用申請權,造成先予執行錯誤。對于一般先予執行的資金或者其它財產數額不是很大的民事糾紛案件,諸如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等,申請人往往比較困難,可不責令擔保。而對于經濟合同糾紛,先予執行的財產一般是較大數額的款項、大宗貨物或生產中急需的關鍵設備等。市場經濟中商品價格受供求關系影響而隨時變化,如果先予執行錯誤,會給義務人造成較大的損失。因此,人民法院在權利人申請先予執行時,應當要求其提供擔保

  三、先予執行的審查及處理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先予執行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認為符合先予執行條件和適用范圍的裁定先予執行,不符合先予執行條件和適用范圍的駁回申請。當事人對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不得提起上訴,但可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復議撤銷先予執行裁定的,應執行回轉,將已執行的財產返還被申請人。

  1、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先予執行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審查的內容主要是兩個方面:一是申請先予執行的案件是否屬于先予執行的范圍;二是申請是否符合先予執行的條件。人民法院對符合先予執行條件的申請,應當及時作出先予執行的裁定。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義務人不服可以申請復議一次,但復議期間,不停止先予執行裁定的效力。義務人應當依裁定履行義務,拒不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決定采取執行措施強制執行。義務人申請復議有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定。若原裁定已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采取執行回轉措施。

  2、人民法院接受當事人申請后應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如有必要提供擔保的,可以責令其提供,不提供擔保的則駁回申請。

  3、.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終結時,應當在裁判中對先予執行的裁定及該裁定的執行情況予以說明及提出處理意見。權利人勝訴,先予執行正確的,人民法院應在判決中說明權利人應享有的權利在先予執行中已得到全部或部分的實現;權利人敗訴,先予執行錯誤的,人民法院應在判決中指出先予執行是錯誤的,責令申請人返還因先予執行所取得的利益或裁定采取執行回轉措施強制執行,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賠償。

  四、 法院在先予執行中應注意的問題

  1、法院對本案件有無管轄權。申請人一般在起訴的同時提出先予執行的申請,法院應審查對本案有無管轄權,只有在有管轄權的基礎上才可行使先予執行措施。

  2、法院須讓申請人提供擔保。盲目采取先予執行會給案件審理帶來困難。因此法院應嚴格審查擔保人主體資格,實物擔保的,財產須為申請人所有或管理。

  3、先予執行的數額應和當事人訴訟請求的數額相當。否則超過部分適用執行回轉,會給審理造成被動。

  4、先予執行的標的與申請人申請的標的應相符。法院應依申請人的申請采取先予執行措施。

  5、申請人與被執行人權利義務應明確。不存在反訴等情況。

  6、先予執行后申請人申請撤訴的不應準許。先予執行只是一種假執行,至于這種執行是否正確合適,爭議是否得以解決有待于繼續審理才能得出結論。如果先予執行后即允許申請人撤訴,無形中剝奪了被申請人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放棄了人民法院的訴訟義務,一旦先予執行不當,勢必釀成新的爭議,給被申請人造成經濟損失。因此,先予執行后不應準許申請人撤訴,而應繼續審理、案件審結后,原告勝訴的,人民法院在判決書或調解書中,應記明先予執行的款項、特定物在被申請人應付的款項總額中予以扣除,返還擔保物。雙方結算清楚。如案件審結原告敗訴的,人民法院判決時一同撤銷先予執行裁定,返還已執行的款物,并賠償被申請人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7、先予執行裁定一經作出,必須立即執行。先予執行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并須立即執行,也即進入執行階段,無需再由申請人申請強制執行。被申請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但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先予執行的目的是在案件未審結前為解決權利人生活、生產經營極度困難,一般裁定的義務內容都小于或大體等于將來判決的義務內容的。因此,不宜采用分期交付辦法,也不易采用扣押、查封、凍結等延長執行期限的辦法,應該盡快執行完畢。在特殊情況下,需要分期緩期執行的,期限也不宜太長,否則就會失去先予執行的法律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