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都反映涉農離婚案件新動向并提出預防對策
發布時間:2011-05-26 瀏覽次數:452
2011年以來,江都法院在離婚案件立案、審理過程中發現,涉及農村離婚案件呈現出新的特點,應引起重視,積極預防。
一、涉農離婚案件的新特點
一是被告下落不明,適用公告的案件增多。有的被告常年在外,與家人多年未聯系,下落不明;有的被告在結婚后不久因為家庭矛盾就離家出走,行蹤不定。
二是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案件增多。有的被告盡管簽收了法庭依法送達的開庭傳票,但是由于不了解訴訟程序,加上被對方起訴離婚自身對立情緒嚴重,所以雖然經法庭合法傳喚但仍拒不到庭。
三是原告二次起訴離婚的情況增多。離婚案件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后,當事人婚姻狀況改善的較少,雙方仍然處于對立狀態,在判決生效后六個月后,原告即又到法庭起訴離婚。
四是離婚案件訴前調解效果不明顯。雖然法庭針對離婚案件推行了訴前調解,但在立案過程中基本由律師代理,出于利益考慮,律師基本上不愿意進行訴前調解。同時,離婚案件起訴到法院之前,當事人已經經過親朋好友做過思想工作,但效果不明顯,所以在立案時不愿調解。
二、化解涉農離婚矛盾的對策
一是深化婚姻法理念的宣傳和教育,提高當事人法制意識。通過與村委會、婦聯等組織機構合作,積極發揮大學生村官、當地德高望重的名人的作用,廣泛宣傳婚姻法的理念,倡導樹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同時通過不定期的巡回審理典型案件的方式促進當事人對訴訟程序的了解,引導當事人理性參與訴訟程序。
二是加強與民調組織的溝通和協調,發揮調解鈍化矛盾的作用。始終堅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原則,尤其注重調解在化解婚姻矛盾中的作用,主動邀請民調組織成員參與婚姻案件的調解,積極發揮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加大說服教育和調解的力度,提升當事人婚姻家庭的責任意識。同時在立案前,向當事人說明訴前調解的流程和優勢,擴寬解決離婚矛盾的途徑。
三是貫徹和落實能動司法的理念,釋明法理和情理。當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不能僅憑原告的一面之詞,應主動向被告的親朋、鄰居調查了解,確認被告的真實情況。同時對被告送達法律文書時釋明法律文書的具體內容和不履行時相應的法律后果。在判決不準離婚后,進一步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提醒當事人夫妻相互間應忠實、尊重和友愛,提高判決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