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實踐中應重視民俗習慣的作用
作者:孫武正 發布時間:2011-05-25 瀏覽次數:411
中國社會傳統歷來重視風俗習慣,民眾對習慣、民俗、倫理、道德等民間法更是有所偏好和青睞。在我國許多農村和地區,傳統的影響根深蒂固,人們對民俗習慣的信奉,甚至大于對法律的遵守。在這種現實情況下,如果不注重民俗習慣,就會使判決說理無法服人,判決內容無法執行,最終損害司法權威與司法公信力。因此,在審判實踐中,適時的引入民俗習慣解決矛盾糾紛是十分必要的。
筆者在審判中曾遇到這樣一個案例,法官在執行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因被執行人長期下落不明,法院多方查找均無音訊,致使案件一直久拖不決。一天,申請執行人舉報稱被執行人近日回家舉行婚禮。執行法官迅速前往,發現被執行人正在酒店內宴請賓客,里面歡聲笑語、喜氣洋洋。法官考慮到中華民族傳統習俗一向有追求喜慶、吉祥的心理傾向,對于結婚這種喜事期間發生不愉快的事情是非常避諱的,最終決定不對其采取強制措施,而是將警車遠離酒店,身著便衣與其進行了單獨溝通。被執行人深受感動,婚禮結束后,主動到法院履行了義務。這則案例,我相信絕大多數人都會贊同法官的做法,認為這體現了執法的人性化。但是如果我們往更深層面來考慮不難發現,民俗習慣在司法過程中的作用是非常巨大的。
從價值層面看,民俗習慣存在并發揮作用亦是以追求秩序為目標,這與法治的價值追求是一致的。秩序是人類社會得以存續并不斷發展的前提,也是人類社會的永恒價值追求。而在秩序形成過程中,需要多種社會規范的綜合作用,這其中就包含著民俗習慣。人類社會發展至今天,法律規范成為社會的主要控制手段,但是民俗習慣因其自身的秩序性、穩定性、可接受性、廣泛性仍在諸多方面深入影響、規范著人們的行為,成為人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
從內容上看,民俗習慣關系人們日常生活的細節性利益。大家都知道法律并不是無所不包的,它只是規范了人類生活中最重要、最基本的利益關系。民俗習慣產生于民眾的日常生活,適用于一定范圍的群體,涉及到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大到土地的使用、民間借貸,小到婚喪嫁娶及人際關系禮節,可以說是無所不及,內容極具生活性、細節性,作用也顯而易見。
從和諧社會角度看,法律,這一可以說是主流的社會規范與民俗習慣亦應達到一種和諧。法律規范的適用與民俗習慣的存在并不是對立的,而只是相互分工不同:法律是對基本利益關系的調整;民俗習慣是對細節性、微觀利益關系的調整。尊重民俗習慣的作用可以充分體現民眾自主安排日常生活的選擇與意志,實效性更強。法官在處理紛繁復雜的社會矛盾的過程中,如果能夠靈活處理,將法律與被廣大百姓所接受的民俗習慣有機結合,必然會起到事半功倍的司法效果,真正做到案結事了。